刑事带民事起诉状经典【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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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上诉 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娟

主持词讲稿贬义词复习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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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5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与理由 6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7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年x月x日

附:1、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9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胜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大坝行政村长坝组。(系死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朋(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新淋(以下简称原告),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镇原县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定江(以下简称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6组6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3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20835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1001378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定江被取保候审,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聂朋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张定江协商杨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告张定江拒绝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告聂新淋只有五岁就没有了妈妈,原告聂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残疾,无力抚养女儿。原告杨胜祥体弱多病,没有人照顾。原告的外婆刚去世不久,母亲就离开了人世。未来的日子不知继续下去。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驾驶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张定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诉讼请求 10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08年—2009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 1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兵,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桥镇六角?村委会水尾村人,电话:1368677~。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男,汉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伤害医疗费10010元、误工费704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03.6、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1957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25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学路口将原告人打伤,致原告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第9后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远节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软组织损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挫伤。

原告人于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8天,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出院后按医嘱休息2个月。

原告人共用去医疗费10010元,误工78天,原告人为道路运输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68元,按劳社部发[2008]3号文日工资的'折算方法(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为23568÷12÷21.75=90.3元/天,误工费为90.3×78=7043.4元。

护理人简少清(原告人母亲)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11元,日工资为13111÷12÷21.75=50.2元,误工18天误工费为50.2×18=903.6元(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50元×18天=900元,交通费仅为出院日从人民医院住院部至官桥镇六角?水尾村的出租车费100元。

营养费系因没有住院康复时间,遵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又因出院康复期间没有住院伙食补助,故参照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60天=3000元为营养费,具有合理性。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由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2010年10月8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附:证据一卷共24页

本诉讼及证据副本各三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13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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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1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16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洪xx,男,1 9xx年1 0月2 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电话: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余xx,女,1 9 xx年-1 0月1 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母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1 9 8 8年1 o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故意杀人案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xx;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元;运尸费6 元;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书记反映,村书记向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县公安局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元;运尸费6 元;共计人民币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xx年x月xx日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17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x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18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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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20

1、当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该让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知道,他们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这三个过程当中,向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并且案件被公安己管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在该刑事案件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将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进行受理,在侦查、诉讼的阶段,若当事双方经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调节,达成协议并且完成给付,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依旧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人民依照法律还是要受理该案件。

3、当人民法院收到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上的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且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才予以受理,否则,则驳回起诉。

4、当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之后,5日内需要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手上,并且根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明确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

5、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被告应该收到法院的传票,并且按照传票上面写的日期按时出庭,

6、对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来说,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存在着举证责任。

7、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包括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当事人或者组织可以基于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审理请求调节,调节成功之后,审判人员应当立即整理出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上,即刻起调解书生效。

8、若出现调节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有一方临时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起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时,一般先审理刑事部分,之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按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9、当审理过后,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里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且调节失败,没有办法发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对于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21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 、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二、说明

1. 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2. “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 “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 22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一)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一)诉讼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三)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二)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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