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图书馆章程(通用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 本联盟由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精神,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联盟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整合各系统讲座、展览等资源,举办面向多层次的、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
(五)根据图书馆发展需要,支持图书馆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指导、规范联盟会员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学习、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交流活动,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联盟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市图书馆。本馆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市宗泽东路35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8.7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xx市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Library Society of Dalian。
第二条 学会是由xx地区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如图书馆学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xx市科学技术协会、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为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图书馆界出成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xx市民政局、xx市科学技术协会、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中国图书馆学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xx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xx市西岗区长白街七号,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专著,介绍、推荐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发现并推荐中青年科研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五)加强同国内外和境外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七)为加速发展xx地区图书馆事业,主动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服务;
(八)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图书馆科学工作者;
(九)举办各类科普展览,开办公益讲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
(十)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会员;xx市各系统图书馆是xx市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xx市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业务工作一年以上者,或图书情报专业在校学生;
5、热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相关社会人士。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专业的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遵守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会员所在单位,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xx市图书馆学会会员,并报xx市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学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与学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省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团体会员单位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指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 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5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九所师范院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并于x年11月26日在师范大学宣告成立。为规范联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托教育,共享互惠,协同发展。联盟的建设目标是:突出特色,以师范院校丰富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文献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的理念为引领,以先进的技术为保障,构建务实型的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教育学科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设支撑全国师范院校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成员馆的全面合作,为国家教育学科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建设任务是:构建联盟文献信息资源和咨询服务共享机制,联合建设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应用和推广行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指导师范院校图书馆服务实践;开展多样化、多层面的馆员培训和交流,拓展与业界其它相关联盟和组织机构的协同和合作;代行组织召开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均为机构团体成员,分为成员馆、理事馆和常务理事馆三类。
第六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承诺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师范院校图书馆,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馆。
第七条 凡承诺为联盟做出实质性贡献、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共享、在本省市地区和本类型师范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联盟成员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联盟理事馆。
第八条 联盟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馆为联盟常务理事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建设;
(三)共享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就联盟事务提出提案和建议。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完成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缴纳会费和提供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常务理事会、各业务中心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成员馆全体会议,其职责为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馆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联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联盟相关政策和规章,选举联盟正副理事长人选,决定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议题。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次开会出席者须达到规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须出席会议者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讨论议题,落实理事会决议,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盟运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若干业务中心,分别开展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应用、馆员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文化建设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平台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盟日常管理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业务建设经费初期由常务理事馆分担。待联盟运行正常、业务拓展后由联盟理事会统筹筹集资金或成员馆分担。适当时间由理事会提出相关方案或规定,交成员馆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在联盟各机构有任职人员的成员馆,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函并推荐继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迴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
第九章 国外经理处
第十四条 本馆为便利办理国外事件起见特设国外经理处於缅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条 国外经理处设主任一人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国外交涉事项;
(乙) 国外购办事项;
(丙) 国外经济收支事项;
(丁) 国外募捐事项。
第十章 图书部
第十六条 图书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库藏股;
(乙) 阅览股;
(丙) 编订股。
第十七条 图书部设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务。
第十一章 库藏股
第十八条 库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采购图书事项;
(乙) 徵集图书事项;
(丙) 保管图书事项;
(丁) 检查及整理图书事项。
第十二章 阅览股
第十九条 阅览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图书收发事项;
(乙) 阅览室及研究室监察事项;
(丙) 编制阅览统计事项。
第十三章 编订股
第二十条 编订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目录事项;
(乙) 考订版本事项;
(丙) 校雌及撰拟提要事项;
(丁) 补辑及装订事务。
第十四章 会期
第二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总务、图书两部主任的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如部务主任认为必要时亦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各股委员得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务会议按事务指繁简随时由各该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职员之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馆职员分支薪与义务两种,支薪职员永久任用,义务职员每年改选一次,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经济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经费除由崇新会津贴及乡公所辅助外,概由热心乡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鸣谢
第二十七条 凡捐助本馆者,本馆视其热心与所捐之代价照左(下)列鸣谢办法斟酌鸣谢之:
(一) 建立铜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悬挂特大像片;
(四)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像片;
(五) 於本馆纪念册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芳名;
(七) 於馆内鸣谢牌上题录芳名。
第十八章 职员优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为鼓励职员热心任事起见特制定左(下)列优待办法:
(一) 本馆职员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发给;
(二) 本馆职员如服务满二十年而告退者给以半俸终身;
(三) 本馆职员如有特别功绩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条所载鸣谢捐者办法各条酌行奖励之。
第二十九条 本馆职员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随时斥退之:
(一) 有不正当行为,犯刑事处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馆名誉营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附则
本章程有未妥善处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项,由馆务委员会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