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十个着力点》由精心整编,希望在【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形成激发活力、促进稳定的财产关系;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形成促进和谐、确保稳定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形成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对系统。
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以一系列制度、体制、管理方式和政策措施来保障和推动的。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物质财富与分享发展成果的平等权利和公平机会,推进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形成拥有活力,促进稳定的财产关系
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适当的产权制度既是社会活力的来源,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一)完善所有制结构
第一,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基于国有经济遍及各行业、各领域而“一统天下”状况,这些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点在于推动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则表现为把中小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为主体。在今天,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的空间已经有限,事实上,也不宜采取行政手段使国有资本一律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做法。基于进一步搞好国有经济和建立拥有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应放在推进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上,即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集体资本、个体私营资本及外资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除军工、金融等特殊行业外,在股权结构上尽量不采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形式。
第二,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要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措施,真正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使非公有制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投资机会、行政服务、市场环境和权益保障。与此同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产权结构、治理构架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依法监管,督促其诚实守信、遵规循制、合法经营。
第三,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参股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改善市场环境,运用财政、信贷、基金等多种手段,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个体私营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要特别注意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形成多种性质资本的融合。
(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形成合理的所有制结构的根本环节。
第一,建立有效的制度,把国有资本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真正落到实处。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所有者代表和责任主体,在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名义下产权主体处于虚无状态,形成了“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负责,个个是主人、个个不操心”的奇特状况,致使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并建立严格的可追究的责任制度。授权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或所有者职能,并通过人格化的代表进入企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重大事务。进入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必须通过市场公开招聘,相应建立起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本人格化代表的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二,健全产权保护法规,严格维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从目前情况看,产权保护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公有资产的保护虽然受到重视,但由于公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被侵犯、被掠夺的现象仍然不少,公有资产流失严重;对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保障各种性质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通过推进产权制度建设,形成人人有财产、拥有中等规模以上财产者占据社会成员的大多数、混合财产所有制经济占据主要地位这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的财产关系基础。
二、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形成激发活力,确保安定的社会管理体制
良好的社会管理能够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应
该把握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和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两个重要环节。
(一)完善经济调节体系
第一,立足于城乡互动和体制创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应采取定向扶助、经营一体、资源要素占用回补等多种形式,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政策障碍,加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科技和其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乡镇机构、财政体制等方面改革,构筑农民获益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基础。
第二,实施有重点、有区别、有倾斜的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要在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前提下,进一步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各区域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产业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逐渐缩小地区间的不合理差距。特别要加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和体制创新的力度。
第三,着力自主创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能力,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力与支撑,应加快调整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形成自主创新和自觉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结构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外资经济转制转型;加快建立技术研发基地,为企业自主创新与产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持续不断的技术支持;要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条件下带来的良好机遇,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强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加快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合理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就业是人民生活的保障,也是收入分配的基础。要着眼于形成鼓励创业和推动就业机会公平的体制机制,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措施,打破各种形式的就业垄断。要充分维护分配过程和机会的公平,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基于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状况,当前在继续重视效率的同时,要把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除通过公平就业缓解收入差别外,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解决利用公权、动用公共财力、依靠特许经营获得垄断利润提高少数人收入水平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二)健全公共服务制度
第一,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而是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政府的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服务型政府。为此,要最大限度的缩小政府审批范围,不断改善审批方式,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审批权利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努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第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地区均等化和社会成员同权化。当前,地区间公共服务基础极不平衡,城乡间经济社会服务差别很大,不同社会成员间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很不平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逐渐改变这种不合理状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并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的力度,逐步缩小其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消除政策歧视,使全部社会成员都拥有享受财政、金融、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服务的平等权利。
第三,完善政策环境,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服务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与社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管理方式,着力解决这种社会服务性组织总体数量不足、结构分布不合理和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的问题,促进其规范发展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形成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法制环境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而法律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机制,而着眼点在于公正立法、公正执法。
(一)公正立法
第一,把准立法的根基。这是科学立法、公正立法的首要环节。法律法规本质上是以法的形式对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和确立。在今天,要使各项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必须把握现阶段社会的基本特征,即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把握最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要求。要切实解决好凭主观意志立法、出于一时需要的功利性立法等问题。
第二,完善立法的主体。这不仅要求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必须是能公正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的机构,而且要求实际担任法律法规文本起草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非利害关系者。目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的起草是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部门和机构进行,致使某些法律法规中掺杂了部门利益的要求。这种做法影响的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也导致了反映不同部门利益的法律法规间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熟悉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的起草工作,同时,视情况将草案文本在一定范围公示甚至在全体人民中征求意见。
第三,优化立法的角度。基本的立法原则应当是,促使政府慎重而公正行使权利,鼓励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活力。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特殊作用,一旦行为不慎,决策失误,就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另一方面,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效力国家和社会,也是政府管理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任务。因此,要改变长期以来实际上存在的对政府部门约束较为松懈的状况,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没有允许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得实施,否则就视为违法;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为,不能随意予以追究。这方面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实现公正执法,要在规范行为和完善体制两方面下功夫。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通民众法律诉求、权大于法、尺度不一、等种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平等的而不是因人而异的对公民实施保护或惩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领导者、执法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特殊影响与导致的特殊后果,要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守法执法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影响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要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推进监狱体制、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司法援助;要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总之,通过一系列改革,增强司法机制的严密性与民本性,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对系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要义在于积极主动的正视矛盾,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不断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适应矛盾产生的特点与类型,有针对性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要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
(一)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实现传统保障形式和现代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构建立体性多途径的保障系统。要充分重视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家庭保障、亲属互济保障等保障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如免税、奖励等形式巩固和发展这类保障。与此同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与养老、医疗、失业为主体的基本保障,企事业单位补充保障,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济等社会赞助制度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实现保障制度建设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千方百计地改善就业环境,推动城镇居民多形式就业,以就业代保障;采取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和农民基本口粮田维护制度,依靠“养命田”实施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灵活划转制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和非固定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必须建立科学的矛盾调处机制
第一,立足于维护而不是剥夺社会成员合法的基本权益。政府处理矛盾的出发点应是公平公正。而追根溯源,社会矛盾大部分体现在政府部门与社会成员之间,例如在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中出现的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因此在处理政府部门与社会成员之间矛盾时,政府部门要摆正自身位置,不能居高临下、以势压人,而作为调处者,其维护公平公正的努力,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基本的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第二,立足于疏导、协调而不是堵塞、压制。要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诉求、观点表达以及怨气释放渠道,并尽可能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堵塞、压制、敷衍、漠视都会激化矛盾,导致难以收拾的后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都十分复杂,但只要坚持不断地探索,就一定能走出一条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道路。
范恒山简介:
范恒山,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著名经济学家,经济学博士,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综合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参与了国家一系列重大文件的起草,主持了一些重要综合性改革规划和专项改革方案的制定,主持了一些重大发展与改革课题的研究。学术研究领域广泛,著、编、译有三十多部学术著作和数百篇学术论文。受聘担任许多省市政府顾问和众多学术团体荣誉职务,事迹为《世界名人录》、《中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评传》等众多典籍收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