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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述
(一)案件编号:CA-20xx-01001
(二)案发时间:20xx年5月15日
(三)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18号
(四)报案人:小张
(五)案件性质:盗窃案
(六)涉案人员:暂无明确嫌疑人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案情描述:
20xx年5月15日晚,报案人小张发现其位于xx市xx区xx路18号的住宅被入室盗窃。据小张陈述,他于当日下午16时离家外出,晚上22时返回时发现家中门窗被强行破坏,屋内明显有翻动痕迹。经初步清点,丢失物品包括一台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条金项链、一枚钻石戒指及现金约人民币5,000元。
(二)现场勘查情况:
接到报案后,我局立即指派侦查员及技术部门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门窗均有明显暴力破坏痕迹,符合报案人所述情况。在客厅地板上提取到若干枚不完整足迹,初步判断为嫌疑人所留。此外,卧室抽屉内发现少量未知来源的纤维,已采集送检。客厅茶几上一瓶开盖矿泉水瓶上提取到可疑指纹,已进行提取并记录。
三、证据分析
(一)物证:
足迹:现场提取的。足迹可能为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已送交专业机构进行比对分析,以期获取嫌疑人身高、步态等信息。
纤维:抽屉内发现的纤维与报案人家中物品材质不符,推测可能为嫌疑人衣物摩擦所留,已送检以确定其来源。
指纹:矿泉水瓶上的指纹经过比对,若与数据库中的前科人员指纹匹配,将直接指向嫌疑人。
(二)书证:无
(三)电子证据:无
(四)视听资料:调取了案发时段周边监控录像,正在对录像进行细致筛查,寻找可能的嫌疑人身影及行踪线索。
(五)鉴定意见:待物证检验结果出具后补充
(六)证人证言:除报案人小张外,暂无其他目击证人。已对小张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
四、初步研判
根据现有证据及案情分析,本案系一起有预谋的入室盗窃案。嫌疑人选择报案人外出期间实施盗窃,且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现场未留下明显身份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提取物证的分析及周边监控的排查,有望进一步锁定嫌疑人。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快物证检验进度,尽快获取鉴定意见。
2、继续深入筛查案发时段周边监控录像,追踪嫌疑人活动轨迹。
3、对报案人社交关系进行摸排,了解是否存在潜在矛盾或恩怨,排除熟人作案可能。
4、依托大数据平台,结合指纹、足迹等信息,排查近期有类似犯罪记录的人员。
5、定期向报案人通报案件进展,保持良好沟通。
六、结语
本案件仍在积极侦办中,我局将全力以赴,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力争早日破案,追回失窃财物,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xx-ZY-001
立案时间:20xx年3月15日
承办单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当事人:被告人李某,男,32岁
二、案情简介
20xx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xx市区某小区内,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潜入居民家中窃取财物,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金银首饰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手段锁定嫌疑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赃物。
三、证据分析
1.物证:在李某住所搜查出的现金、金银首饰与被害人失窃物品一致,经鉴定确为被盗物品。
2.书证: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捕捉到李某在案发时段出入小区及被害人家中的。身影。
3.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小区保安的证言以及李某本人的供述均证实了犯罪事实的存在。
4.科技证据: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报告显示,现场遗留指纹与李某的指纹样本相符。
四、法律适用与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对李某作出判决。
一、本案中的传销套路
(一)传销团伙打着“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政策的旗号,号称交少量资金,一年能赚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招摇撞骗,给新入伙人员洗脑,蒙骗无辜人员加入传销组织。
(二)以前传销都有产品,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现在传销考察更自由,生活条件比以前更好,住安置小区,租赁高档小区,出入高级宾馆,给新人营造赚大钱的印象,来去自由,不控制手机,传销组织人员也借此宣传这不是传销,是一个就业的好渠道。
(三)现在的传销团伙组织更严密,不准本地人加入,还专门增设了对付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传销团伙一改过去上大课的传销模式。实行“一对一”、“多对一”的授课模式,让新加入传销的人员彻底被洗脑。
二、涉嫌罪名及区别
传销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法行为,活动本身体现了不劳而获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传销活动是指通过发展下线,让下线交钱来取得收入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传销是百害无一利的,对待传销行为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涉嫌哪些罪名,我们应该如何认定这些罪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类似案件的刑事判决
顾名思义单纯从刑法条文中无法找到两个罪名的区别,因为传销活动中通常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真实来源等欺骗手段非法获利。这些欺骗手段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相似,因此传销活动犯罪有时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具体适用哪个罪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借西部大开发名义搞传销,曲靖一犯罪团伙在麒麟法院以组织领导、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刑罚。
20xx年至20xx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莲、刘某、谭某桂、卢某鹏、田某军在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四组以“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名义为由,以申购产品份额进行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阶制开展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某莲等5人为主的传销体系,参与人员共计200余人。20xx年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树组织、指挥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借助自己多年参加传销体系的经验,为上述传销体系办理“产品申购”、提供传销产品,对上述传销体系发展、扩大提供帮助,并以发放工资、奖励、报酬等形式不断巩固稳定内部成员关系。被告人刘某莲、刘某等2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宁夏地区“大经理”邢某某被灵武市法院依法判决。20xx年6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从老家河南赴灵武加入传销组织后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阳光扶贫项目”等为名,依据该传销组织发展模式及晋升规则,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累计人数,在灵武市积极开展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下线人数达到90余人,层级达到10级以上。该传销组织以“一带二”的模式运作,每个人交33500元的投资之后便可入伙,可以获得6460元,每个人可以发展两个直接下线,每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可以获得4360元的奖励,发展两个下线就算一个层级,发展一个二级下线获得1390元的奖励;发展一个三级下线获得2810元的奖励;发展一个四级下线获得1100元奖励;发展一个五级下线获得760元奖励。有两个直接下线四个间接下线,人数达到七人后就成为一代经理,两个一级下线晋升一级经理时,晋升为二级经理;以此类推晋升三级经理;下线人员人数达到60人晋升为大经理,到深圳戴黄金标志(金项链、金戒指等)。以上各个层级人员对伞下参与传销人员交纳投资的费用按不同比例逐级瓜分,传销组织高层人员从中牟取巨额利益。20xx年至今,灵武市检察院共对该传销组织中12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着邢某某被捕、判决,标志着以“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在灵武市被“连锅端”。上述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多数类似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采取的所谓的贺兰模式是按照2的倍数发展人员,申购投资单,发展人数达到60名成为大经理之后,由这个人的推荐人给他买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女的另加一付金耳环)作为黄金毕业证,然后再由推荐人告诉新大经理,上了大经理之后还要继续找人上票,否则没有收入,所谓的月工资24万到40万,80万的安家费都是糊弄新人的,新大经理自己就是操盘手,如何操作自己看着办就行,这个环节在他们内部叫“揭锅”。“揭锅”后大经理直接操盘,支配新会员的申购费,大经理之上的人不参与分配新会员的。申购费。因此在成为大经理后知道整个投资的过程却仍然发展团队,昧着良心,继续重复着谎言,诱骗更多的受害者,从事骗人的行当。所谓的项目就是你骗我我骗他,老会员骗新会员,共同瓜分新会员申购费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看,高某行为就是打着传销旗号的诈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侦查才能惩戒犯罪,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摆在面前的重要内容。
四、本案中定罪难点
1、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高某是多年的传销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很难通过口供获得其他证据。在贺兰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内部之间存在一个松散的联系,他们相互交流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从而逃避打击。高某自认是传销犯罪而否认诈骗犯罪。
2、取证工作难。主要犯罪地点在宁夏贺兰,其下线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要查够三层三十个人需要花费公安机关相当大的精力,而且还不一定能在一个月之内查够三十人。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传销犯罪,犯罪嫌疑人高某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3、打击面窄。如果按照传销犯罪来打击,对每个犯罪分子都应该搜集到三层三十个人的证据,因此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很多犯罪分子尽管也骗了不少人,挣了不少钱,
五、多措并举,抓捕嫌犯
1、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身份,侦办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晁某、马某、杜某等人员进行梳理了解,以便搜查和抓捕。
2、深入上票地点实地侦查,了解活动过程和人员情况。在实地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居住地点,在居住地点搜集到重要证据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现场查获的手绘网络图、笔记本、U盘、银行卡的证据进行固定,尤其是通过电子设备采集获取其他证人和嫌疑人的有效信息。
4、在高某的居住地点布控蹲守,秘密侦查,通过高某手机短息通知其他人员,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
六、破案瓶颈及抓捕难点
1、尽管嫌疑人高某被押解归案,但是由于缺少部分证据,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了便于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私自毁坏定位手环,违反规定再次逃窜,失去联系。
2、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积极搜寻证据,另外还要搜集高某的信息再次抓捕。
3、犯罪嫌疑人通信工具在公安机关扣押,逃窜后更换了新的联系方式。
4、犯罪嫌疑人离开菏泽老家多年,一直在宁夏从事传销活动,很可能会再次返回宁夏重拾旧业。
5、该团伙成员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侦办民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全案民警压力转化为动力,积极分析已经掌握的高某的团伙成员信息,捕捉高某的蛛丝马迹。
七、合成作战,抓捕归案
民警分析:
(1)高某的联系方式更换后,但是高某的主要联系人不会更换。
(2)高某很可能回返回宁夏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侦办民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全案民警压力转化为动力,积极分析已经掌握的高某的团伙成员信息,捕捉高某的蛛丝马迹。
通过手机采集系统采集的高某的手机信息,发现有12个号码与高某联系密切,很可能是其他团伙成员的联系方式。随后利用i++云研判平台,对这12个电话号码进行逐一筛查,调取注册信息及通话记录,围绕着调取的12个手机联系方式,侦办民警通过合成作战中心,调取了这些通讯号码基本信息借社会关系及话单。在通话清单中,通过数据碰撞,筛选出了一个嫌疑电话。
民警将该号码提交至宁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进行工作。20xx年5月,贺兰县公安局在银川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捕归案。
八、多措并举,侦破案件
1、高某到案后仍然心存侥幸,认为上次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拘留期限到期后还得放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其次侦办民警提审嫌疑人没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当做重点,而是围绕退查提纲将侦查重点放在了外围的取证,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逮捕。
3、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侦办民警采取情感感化、政策攻心、出示证据等方式击溃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心理防线,通过高某的如实供述,完善了起诉材料。
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xx年3月29日,xx因诈骗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回顾案件的侦破,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1、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领导对案件侦破的高度重视是该案成功侦破的基础条件。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案件侦破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侦破此案经费全额保障,积极协调多警合作,对于侦破此案起到重要作用。
2、合成作战的工作方法。多警协作,合成作战,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方法。案发后,多警种联动,刑警、情报、技侦、网安形成合力,合成作战,突破案件难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成功擒获。
3、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锲而不舍,连续作战的作风,是侦破案件的不竭动力。案发后,办案民警主动放弃休息时间,五下宁夏,调查取证时间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才使得案件得以成功告破。
通过参观县廉政教育基地,学习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感到发人深省、令人警醒。这些被查处的干部,受党教育多年,也曾有过理想、有过奋斗、有过追求,但随着他们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发生扭曲,最终陷入了违纪违法的深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给党的形象造成严重破坏。通过他们的违纪违法案例,我们能够从中得到以下警示:
(一)思想滑坡必然会信念动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思想上一步步滑坡是最终导致走上不归路的重要原因,其根源是放松了思想改造,丧失了政治信仰,忘记了党的宗旨。特别是随着职位升高、权力增大,他们本该补足精神之“钙”,坚定理想信念,严防腐败侵蚀,但他们放弃党性修养,背弃为民宗旨,最终蜕化变质、迷失了人生方向。
(二)底线失守必然会滑向深渊。从这些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他们都是从小节失守开始,放松思想警惕,不注意小事、小节,对吃点、喝点、玩点不以为然,对公款吃喝游玩、节日送礼习以为常,乱交朋友圈,被哥长哥短的自我满足感冲昏头脑,在“温水煮青蛙”中麻木不仁,逐步被糖衣炮弹侵蚀。
(三)用权不公必然会为民所弃。权力观跑偏,当官不为民,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请命、为民谋利,全然忘记了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益观跑偏,当官为追逐名利,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形象工程、大肆敛财;地位观跑偏,当官为炫耀攀比,在领导岗位上尤其是重要领导岗位上与别人比地位、比财富、比排场、比阔气,毫无领导干部的底线和原则,最终被人民群众所唾弃,人生被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一)讲忠诚守纪律方面
到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以来,我始终以党员干部的身份和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行,能够做到对党忠诚、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搞阴奉阳违;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做到顶得住歪理,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侵蚀;能按原则按规定办事,能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的斗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两个责任”,本人未出现过违法违纪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到位。近几年来,忙于事务工作,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往往把学习往后推,有急用先学,用时再学的情况;二是对廉政形势的分析研判不到位。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的大趋势不敏锐,对有些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对廉政监督的认知把握不到位。没有体会到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内涵,仍然片面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的事,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
(二)权力运行方面
在日常工作中,我能够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着眼全局、着眼领导班子全面工作考虑问题,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敢于负责。对上级做出的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没有提出过任何不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从不打折扣;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做到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同时做到事先请示,事中汇报,事后总结报告,关键时刻及时决策,意见不一反复商榷,自觉做到了目标上合心、工作上合拍、措施上合力。反思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维护集体领导方面,有时更多关心自己分管业务工作,从整体和全局高度思考问题不够;二是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有应付、交差的思想。对于需党组会讨论的个别议题,事前没有充分了解与议题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背景知识,调研论证也不够充分,只是依据材料、凭经验和主观判断提出一些意见,导致有时没有抓住重点和关键问题,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民主讨论、建言献策的作用。
(三)制度机制方面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切实做到真正懂规矩、带头用规矩、自觉守规矩,摆正自己的角色和位置,把握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工作到位而不越位错位,分清职责,逐级负责,尽职尽责。特别是在纪律问题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讲规矩当作一种责任,从不逾越章法,蔑视制度,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工作中,我注重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不搞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站位全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旗帜鲜明地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反思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遵守纪律规矩存在偏差。虽然平时能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有的存在明哲保身的现象,虽然不主动散布不当言论,但面对有违政治纪律的现象时不抵制、不反对,任其蔓延;二是下乡镇检查往往是听汇报、搞座谈,对于问卷调研、蹲点调研等运用较少,情况吃不透,问题找不准。
(四)作风建设方面
在工作中,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雷厉风行、敢于担当,坚决拥护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的相关要求,力戒“四风”问题。在思想上努力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车轮上的铺张”、“人情消费”、“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过大以及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方面,本人没有违规现象和问题。但深刻检查,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也不追求政治进步了,自甘平庸,缺乏争创一流、敢为人先精神;对急难险重的工作拈轻怕重、患得患失;有时不同程度存在怕出事、怕问责的思想,敢闯敢干、善打善拼的朝气不足,工作作风还不够硬。
(一)理想信念动摇。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一个人只有在思想上解决了信仰问题,才会为之奋斗终生。信念上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严重的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精神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会前学习的典型案件中,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上在于当事人理想信念淡化,忘记了自己的初心,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长期忽视党性锻炼和世界观改造,思想上缺少了健康情趣和高尚情操的滋养,客观上受多元社会文化思潮、社会经济利益调整带来的冲击等多种因素影响,以致于思想迷茫,精神空虚,道德弱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理想信念逐步动摇和丧失,对党的事业奋斗终生的责任感逐渐弱化,最终“私利”取代了“主义”,从而消极颓废、丧失斗志。
(二)宗旨意识不牢。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任何时候都应该服务于人民群众,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在部队工作多年,长期的部队工作经历使我对群众有朴素感情,对群众所想所盼有深切体会,为人民造福的志向也很高。但是随着工作时间越来越长,特别岗位的变化,“朋友圈”越来越广,对群众的感情慢慢淡薄了;为自己和分管工作考虑的越来越多,设身处地为群众实际困难着想的越来越少;“接地气”的事情越来越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做得不够,以至于对群众的疾苦、需求了解的越来越少,与群众的距离越拉越大。出现这样的问题,根子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了,没有随着岗位变化一如既往地强化宗旨意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权力对谁负责、权力为谁而用”的问题。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四)思想认识不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上的局限必然导致行动上的滞后。对于中央关于加强党建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方向能够接受,但一涉及实际问题,就会定力不足、有畏难情绪,特别是触及小群体或个体利益时,往往有保留、打折扣;有时甚至认为从严治党的度不好把握,在从严治党上“推推动动”、瞻前顾后,对从严治党认识不足。
(五)自我要求不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缺乏自我反省的意识和能力,对下属同志和周围人员不断迎合自己、服务自己慢慢适应,淡化了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责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二)坚持从我做起,当好勤廉表率。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传递正能量。一是加强自我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记“祸患常积于忽微”的道理,把握住方向,管得住小节,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交际应酬,杜绝不良嗜好,抵制不正之风,养成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工作上。二是始终敬畏权力。对权力要有敬畏心,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随时纠正行使权力中的不廉不公,不摸高压线,不碰警戒线,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真正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上,用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三是自觉遵规守纪。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严格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为全局党员干部树好标杆。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四)坚持机制创新,强化监督制约。一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排查分管业务内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制度,强化风险防控,科学地规范和使用权力,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工作各个环节。二是完善作风纪律监督机制。管好下属,时刻警示,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紧盯问题苗头,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做提醒,坚决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释放动真碰硬、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沙市区xx街办民政办公室原主任赵贪污城市低保资金案。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赵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领辖区8名城市低保户低保资金282388.92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其他用于单位等开支。20xx年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州区八岭山镇福利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刘违规套取农村五保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五保老人供养人数,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运转开支。20xx年8月,八岭山镇纪委给予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监利县红城乡城建管理所副所长党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党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4200元。20xx年8月,红城乡纪委给予党党内警告处分。
江陵县普济镇熊沟村党支部副书记熊套取粮食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熊在担任熊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用自己及妻子的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粮食补贴资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xx年4月,普济镇纪委给予熊党内警告处分。
公安县章庄铺镇荣农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
20xx年,王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为自己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xx年9月,章庄铺镇纪委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不是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而是由个别人说了算,项目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为个别人套取项目资金、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结成利益共同体,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互惠互利。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除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外,项目实施单位多次将套取的项目资金转到账外,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其他难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以下是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2、开展案件剖析工作,大体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要坚持以查促教,推动廉政教育。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用处边事教育身边人,促
“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最近,xxx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xxx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xxx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xxx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20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xxx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二,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己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对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__________诉河_______________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件的二个被告一个住址在_______________市,一个在_______________市,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贵院将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人 (下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西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的律师为本案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
阶段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在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律师服务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律师收费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在订立合同时付清。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八、本合同有限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及终止执行等)
九、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广西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以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是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法院队伍纪律作风整顿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引向深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努力建设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
以下是我关于此次张坚案“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一、要深刻汲取张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以案为镜、对照反思、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筑牢防线、恪守底线,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要加强学习提升,提高党性修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学习,结合张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入思考、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自觉从小事做起,从小处着眼,不断提升纪律规矩意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要严格执法,谨慎用权。深刻认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觉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谨慎使用手中权力,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公平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五、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切实强化担当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严字当头,着力深化“以案示警、
一、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xx-CR-01001
案件名称:王某涉嫌诈骗案
报告日期:20xx年6月30日
报告人:小华(主侦民警)
二、案件概述
20xx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向我局报案称其被王某以虚构投资� 经初步调查,王某涉嫌诈骗罪,本报告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三、案件事实
1、犯罪行为:王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张某,声称自己拥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并出示了伪造的项目文件及合作协议。在取得张某信任后,双方于20xx年2月10日签订投资协议,张某于次日向王某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50万元。
2、资金流向:涉案资金到账后,王某迅速将其分散转移至多个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奢侈品、偿还个人债务等非投资项目。
3、受害人陈述:张某表示在投资后未收到任何收益,且无法联系到王某,故怀疑被骗并报警。同时,张某提供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
四、证据分析
1、书证:包括投资协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实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资金流转情况。
2、电子数据:张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的过程,以及王某在收到资金后失联的事实。
3、物证:从王某住处搜查到的奢侈品,与涉案资金转移后的使用情况相吻合。
4、证人证言:部分接收王某转账的人员已接受询问,证实款项来源于王某,用途与其所述投资项目无关。
五、法律适用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处理建议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进一步侦查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七、后续工作
1、继续追查涉案资金流向,尽力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对王某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排查,寻找可能存在的其他受害人。
3、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在诉讼阶段顺利进行。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xxx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xx。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xx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xx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同志们:按照学习安排,我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彻底肃清案件影响这一研讨主题,做一简要发言,与大家共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xx做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心术不正,工于心计、善于伪装,欺骗组织、蒙蔽群众,表里不一。统战工作应以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为鉴戒,持续开展“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
案件分析报告(优秀21篇)
xx肆意妄为、以权谋私,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本应是惩治腐败的“利剑”,却失责弃守、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成了腐败分子“保护伞”,用手中的权力换取自己更大的“实惠”,满足个人物欲横流的私欲。统战工作应以滥权妄为、执纪违纪为鉴戒,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把改进干部作风作为统战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持续深化作风整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确保权力更好为人民服务。
xx逾越规矩、破坏制度,精心钻研“潜规则”,大搞人身依附,把制度当成“纸老虎、稻草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把个人凌驾于组织、僭越于制度之外的人。统战工作应以破明规矩、行潜规则为鉴戒,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全面履行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的发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把笼子扎紧扎实,不断强化权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发言完毕,谢谢!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共计50.7万元。
二、查处依据与结果
“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但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溪县工商局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三、案例分析
1.开发商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当事人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户协商,购房户只能或是同意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条款的内容,因而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所指行为。
2.开发商能否收取水、电开户费。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其中规定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其次,关于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费用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已有明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已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
3.开发商通过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其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水电开户费或者水电立户、入网、安装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事实上,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委托其“代收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供水、供电公司也没有就“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单独与每个购房者及拆迁户发生对应关系。但当事人利用单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补充协议与购房者约定,在交房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表开户费、电表安装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为购房者免费水电到户的义务,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品房供水供电配套性质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承担。
四、启示
1.敢于亮剑,层层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备受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因为该案事发牵扯的消费者众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的水电部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层层抽茧剥丝,透过现象看本质,终于认定了房地产商违法的事实,并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最终以76.05万元的处罚结案。
2.精于突破,相互印证,形成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务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将“怕麻烦”等个人情绪带到办案之中去,要学会看到案件的本质,要将案件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都考虑到,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召开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监管责任风险的发生。
3.违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较强隐蔽性,查处难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这一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这类案件仅仅只是房地产商单独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比较明显,但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商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却将违法行为转嫁到水电部门,同时在处理
201x年x月x日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 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审理基本程序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案件检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调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调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4)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5)要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审查案件实体与审查办案程序并重。
(6)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作补充调查或退送审部门补充调查。如对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应做好阅卷摘要或笔记,重点摘录一些与错误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及时记录在阅卷中所发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案件检查室(调查组)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或监察机构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调查人员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对下列情况,有处分权限的纪委必须向上级纪委请示后方能处理:(1)按规定应开除党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准备留在党内的;(2)纪律处分与同级党委有重大分歧意见的;(3)犯有多种错误量纪标准难以掌握的;(4)错误性质把握不准的;(5)其他需要请示的情况。
(十一)审批
1、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党委(常委)、纪委会议作出会议决定。案件审理组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的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写明该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落款之前需加上“如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表述。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
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仅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抄送行政办公室和人事等部门。
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组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如检查处分决定书是否进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其经济待遇等是否已作相应处置等。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在宣布执行后15天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上级纪委审理部门,归入到受处分人的案卷中。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按五个签字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经纪委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同意,按有关要求(沪纪发[1996]6号文)立卷归档。
(十八)案后工作
1、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本单位党政领导以便及时采纳。
2、案件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3、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吸取犯错误的教训,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4、每年5月份前要做好上年度的案件质量和纪律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_ ______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诉讼请求
(达到的目的。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相对固定)
事实和理由
(事实: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和具体内容;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事实必须有证据。理由:_________________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和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甲方因与 诉甲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及《 律师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代理事项与权限
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该案的法律事务。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上述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乙方指定 律师作为代理人具体操办。如根据案情乙方确实需要转委托其他律师中介机构办理的,乙方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转委托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向甲方负责,甲方对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概不承担。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依照本协议
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根据本协议
第一条规定的代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办理上述案件的再审代理等法律事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
5、乙方需指派甲方选定的律师构成乙方的一项合同义务。
第四条 律师费用
甲方按商业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扣减甲方商业险实际赔付金额的余额的2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不足一般代理的按一般代理费计算。依据本所已与贵司签订的总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本案一般代理费一审为3500元,二审按一审金额的50%收取。律师费支付至下列帐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可以通过和解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进行代理工作,甲方在该案判决结案或者和解、调解协议签署后____日内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进行调解、和解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工作费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编号:20xx-CR-001
2.案发时间:20xx年5月10日
3.案发地点:xx区某科技有限公司
4.当事人:原告方(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前员工张某)
5.案由:商业秘密泄露
二、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原告指控被告张某在离职后,非法泄露其在职期间接触的商业秘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初步调查,张某在离职后不久,与其新供职的竞争对手公司发布了与原告核心技术相似的产品。
三、证据收集与分析
1.电子证据:从双方电脑及电子邮件中提取的相关邮件往来、文档资料等,显示张某在离职前曾大量下载复制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
2.证人证言:原告方多名员工证实,张某在职期间确实接触并熟知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
3.经济损失评估:财务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张某离职后,原告市场份额明显下滑,经济损失巨大。
四、法律适用与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张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五、结论
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条款分析,张某存在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建议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寻求经济损失赔偿。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证据链,确保在法庭上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与法院、检察院保持沟通,确保案件审理进程的顺利进行。
3.对公司内部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审查与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