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办》由精心整编,希望在【新修订的保密法共有几章几条】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使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化,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为本公司经营与发展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部门
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由xxx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部门领导统一协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一、电子文件的收集
1.收集方法
(1)及时按照要求制作备份。
(2)需在登记表中登记。
(3)登记表应与备份一同保存。
(4)登记表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备份文件一同保存,并附有纸张打印件。
(5)电子文件性质代码:R—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O—正式电子文件;N—无纸电子文件;T—文本文件;I一图象文件;G—图形文件;V一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D—数据文件。
2.具体收集流程
(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由xxx确定是否保留。
(2)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3)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对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等硬拷贝件保留。
(4)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象电子文件,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5)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6)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象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相关软件。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
1.电子文件的整理
电子文件的整理,应按内容、保管期限、密级等因素相对集中;应制成相应电子文件目录;归档电子文件应填写登记表。
2.电子文件的归档
(1)归档时间
逻辑归档应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定期完成。
(2)归档检测与鉴定
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按其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其内容包括:硬件的有效性、软件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等。并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的鉴定。
(3)归档过程
A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制成归档数据集,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B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
C将相应的电子文件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3.其他注意事项
(1)应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类型、相关软件、版本、保存期限、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2)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3)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第四条电子档案的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后按有关规定移交至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其须遵循以下流程:
1.电子文件检验
归档的每套载体均应接受检验,合格率应达到xxx%。与纸质档案同时保存的电子档案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样本数不少于总数的xxx%合格率应达到x%。具体检验项目包括载体有划痕,是否清洁;有无病毒;核实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手续;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将检验结果填入电子档案入库登记表。检验有错的,应及时将错误信息反馈部门领导,并重新制作。
2.电子文件保管
电子档案保管除应具备纸质档案一般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归档载体不得擦、划、涂等。载体应直立存放,做到防尘、防变形。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xxxxx℃;相对湿度选定范围:xx%—xx%。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3.电子文件抽样检查
每满xx年,对电子档案的形成和管理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每满xx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xxx%,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定期检验结果,应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4.电子文件的利用
利用时使用拷贝件,要遵守保密规定。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5.电子文件的销毁
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非保密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被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须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
第五条附则
本办法经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