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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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篇2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文化遗存数量大,但目前保护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扩张、城市化的发展及过度旅游开发,使得一些文化遗产所处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其历史风貌正在面临破坏和消失的危险。同时,大量的古建筑、文物正面临自然灾害破坏及环境污染威胁。这种变化和局面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带来巨大威胁和挑战,人们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文化遗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的不仅是修缮和维护,更需要的是对其风险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监测来控制文化遗产日常维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风险防范。采取行之有效的遗产监测,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是我们能否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的关键和基础。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遗产监测发展历程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自列入之日起,便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履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职责。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遗产监测工作从2005年1月启动。在避暑山庄、外八庙、博物馆设立专职监测员,监测内容包括保护机构监测、古建筑监测、古树监测、石质文物及壁画监测、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监测五个方面。

2007年3月下发了《承德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的通知》,成立由局主要领导、各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文化遗产监测领导小组,设立各单位监测员,明确监测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并重新修改监测内容,除原有的古建筑、古树、石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监测外,又增加了展线文物、水系、宫墙及游客承载量日常监测内容,此外还增加了一项应急反应监测,对威胁到遗产保护的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填写《反应监测表》并上报。这样一来,遗产的监测工作从组织、制度、内容得到进一步完善。

2008年2月,完成《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监测实施方案》,整合承德市气象局、环保局、水务局、地震局等相关单位的资源,对避暑山庄及外八庙内水文、气象、酸雨等�

2012年2月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文化遗产日常监测管理、保护修缮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岁修项目日常监测、安排、检查、管理、验收、审核等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的档案记录;明确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人员,建立监测台账;落实相关责任,把文物遗产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探索研究更加科学的监测管理手段,逐步提高文物遗产的监测水平。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陆续投入专项资金6亿元,实施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确定文物本体保护、安防消防、科技保护、遗址保护、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山庄水环境综合整治等6大类89个项目。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数据库建设和遗产监测体系两个项目也被列入其中。

二、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遗产监测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我们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故宫、苏州园林、颐和园这些遗产地的监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种种问题:没有独立的监测机构,人员技术水平低;监测手段单一,缺乏多样化和科学化;信息管理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系统、规范、完善的监测预警体系等。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推进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动态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

(一)成立遗产监测中心,加强专业人员配置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遗产监测没有专门的机构,而是由承德文物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各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文化遗产监测领导小组,设立各单位监测员,每月定期上报监测报告。但从遗产监测信息化和系统化发展的要求来看,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其提供保障。因此,应像故宫、颐和园等遗产地那样,成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制订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工作制度、监测技术规范及预警标准,与其他专业性或政府机构,如森林、水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单位及旅游企业等建立密切联系或建立信息系统,统筹安排、协调和指导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各项工作。

目前,遗产监测员大都是由各部门文保工作人员兼任。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专业水平不高。只有拥有足够且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时,文化遗产才能得以保存和恰当维护。监测人员必须来自于不同专业,如建筑、考古、档案、工程、植物、计算机等。监测人员必须固定,使其熟悉监测设备操作、监测数据处理等,定期对监测设备、监测过程、监测人员等进行检查考核,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二)监测手段要多样化,实施科学的监测

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日常监测,主要是人工监测,由监测员定期巡视,靠目测、人工测量、拍照等简单的手段实现,这些技术手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全面性和可用性,不能及时准确反应遗产本体的病害现状及发展趋势。因此,监测手段和方法要多样化,要将人工与科技手段相结合。

文化遗产本体监测,除人工方法外,还得借助仪器来进行监测。如激光探测仪可以精确测量结构歪闪部位和扭闪部位的倾斜角度和倾斜变化;红外线探测仪则被用于精确测量结构歪闪部位和扭闪部位的倾斜角度和倾斜变化;声波探测仪可扫描成像,帮助判断山石风化、碎裂的状况和部位。结构位移传感仪则精确探测结构移动部位的移动情况和移动的方向。对处水质、环境的监测,要设立自动水文监测站、自动气象监测站、大气质量监测站来进行监测,同时利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遗产地范围内的环境动态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文化遗产地缓冲地带建设情况、生态环境、地形风貌监测,借助人工巡视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完成。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监测,是如今面临的新课题,需要加快该领域的探索和研究速度,早日实现文化遗产科学监测。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与预警系统

从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目前遗产监测来看,各部门是各司其责,掌握本部门相关情况及信息,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相互间及时地沟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整体的体系。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遗产管理动态信息与预警系统,实现对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人为破坏信息和保护管理信息的动态监测,建立文化遗产的信息动态管理和危机预警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文化遗产地监测信息系统,是文化遗产地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信息采集应该包括历史文献收集、所在环境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相关信息采集、遗产相关法律、法规信息采集、遗产现状信息资料、遗产监测的各类数据采集。其形式包括二维影像、三维影像、文档资源、图纸资源、视音频资源。实现遗产信息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和服务的网络化智能化,提供世界文化遗产动态信息系统、预警系统的记录档案和系统支撑的数据基础。

2.世界文化遗产预警体系建设。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警指标体系》中规定,对遗产本体按照遗产类型分类设定监测指标,制定监测频度;对遗产地影响因素、保护管理行为、安全保障监测,统一设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度,监测频度包括1日、1月、1年、记录性监测和实时监测5种。建立包含预警机制和反馈机制两方面在内的综合预警体系。

3.世界文化遗产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在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供面向国家宏观管理的决策信息服务、面向研究人员的科研信息服务、面向大众的旅游与教育信息服务。

三、结语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篇3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篇4

(1)文物古迹和遗址(Arch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monuments and sites),挪威物质环境中所有人类活动的遗迹,包括与历史事件、信仰和传统相关的遗址。已有88000处遗址,包含200000个古迹被登记。

(2)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包括375000座建筑,建造年代至少100年以上。其中6000个部级历史建筑受到文化遗产法的保护,包括了中世纪木构建筑和独特的梯级屋顶教堂。

(3)文化环境(Cultural environment),一个古迹或遗址影响的周围较大范围区域或历史环境。这样的文化环境现在已有6处列为保护,还有几处正在被建议保护。例如海岸重要区域的保护,“朝圣之路”的保护等等。

(4)世界文化遗产:7处。

2挪威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1)环境部(The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负责包括古迹和遗址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环境部下设文化遗产理事会(The Directorate for cultural heritage),全面负责文物古迹、遗址、建筑遗产和文化环境的保护,指导地方政府和sámi少数民族议会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行使法律赋予他们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并主管Oslo,Bergen,Stavanger,Trondheim and Troms等城市的考古博物馆。

(2)文化与宗教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Church Affairs)负责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挪威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1)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the Act of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城市规划和建筑法(the Planning and Building Act)

自然保护法(Nature Conservation Act)

特别保护令(Special Protection Orders),

由郡政府官员为国家文化遗产理事会制定。

(2)管理措施

建立档案和登记制度

建立数据库

GIS动态管理

(3)具体规定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中1537年以前的古迹遗址和1650年以前的地面建、构筑物,自动受法律保护。近现代文物古迹和地段受特别保护令保护。1537年标志着中世纪的结束和挪威改革的开始。

Sámi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古迹,只要超过100年的历史就应自动受法律保护。

4挪威文化遗产的研究机构

文化遗产理事会并没有专门的研究队伍,文化遗产的研究分散在很多机构里,重要的有:

(1)挪威文化遗产研究所――NINA/NIKU(NIKU―Norwegan research institute for cultural herirage.)该机构在0slo,Bergen和Trondheim都设有办公室。

(2)挪威理工大学――(NTNU―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rondheim)。

参考网站:

文化遗产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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