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调研报告合集3篇

国土资源调研报告(通用3篇)

国土资源调研报告 篇1

一、__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__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__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__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__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7月1日、《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10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__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20__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__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20__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国土资源调研报告 篇2

信息化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基础,通过信息化工程建设,可以形成面向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支持发展、服务社会,形成“天山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与服务水平。近年来河南省##市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不断探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在规划的引导下,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切入点,率先实现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审批、采矿权管理等业务的网上审批,开通综合事务管理系统,建立起以政务信息网络为平台,以网上审批为核心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大进展。现就##市的信息化建设在国土资源工作中运用情况进行分析。

一、##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统筹规划,明确信息化建设目标任务

20xx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主要业务工作,以公开、透明和服务为目标,以市局和两个试点县(修武、武陟)为示范,以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20xx年11月,该局专门成立了金土工程办公室,结合《##市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统筹规划,制定《##市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信息办组织的专家论证,明确了##市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功能,形成覆盖全市的上下联动、科学规范的网络化国土资源主流程管理;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数据网上获取、汇总和上报通道;形成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的全市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体系。重点部署研发5个应用系统,安装集成部下发的2个业务系统,进行5个数据库的建设,同时以修武、武陟两个县为试点,开展县级应用系统建设。

(二)完善网络,建立数据传输通道

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成符合国土资源业务特点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一是完成了对局域网升级改造。为实现内、外网完全物理隔离,在原有外网网络基础上,专门铺设一套内网线路,并为全局每台电脑加装隔离卡和硬盘,采用双网布线、双硬盘加隔离卡的方式,建成了物理上完全相互隔离的外部局域网和内部局域网。其中外网与互联网连接,形成互联网访问、信息服务和非涉密业务系统运行的网络平台;内网与省厅视频专网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连接,成为涉密业务系统运行的网络平台。二是建设了覆盖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务内网。本着节约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利用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网络资源,与市政府信息办联合下文,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建设任务,负责所在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政府内网光纤的接入工作,建成了覆盖六县五区及五个二级单位的国土资源政务内网,实现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互联互通。三是加强了网络安全建设。首先,为国土资源政务内网各节点添加了防火墙,加强网络防护,并采用技术建立虚拟专网,实现网上业务数据的加密传输;其次,增加入侵检测和入侵防御设备,重点防护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的安全,确保全市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安全、畅通、保密。

(三)增强设施,建立市级数据中心

为了满足数据存储和业务应用的需要,该局搭建了市级数据中心,初步建成符合国土资源业务运行、数据存储的市级数据中心,将全市基础数据统一存储在市级数据中心,县级作为应用终端可远程访问各类基础数据库,并通过交换程序实现市、县两级的业务数据的交换与共享。首先,完成了服务器机群系统安装与调试,包括数据库节点、应用系统服务节点、数据交换节点、网管及防病毒节点、备份服务节点、信息服务节点、视频切换系统、机柜及其他机群辅助构件;完成了存储系统和备份系统的建设。现已安装高性能服务器10台、4.8t存储设备1套、40t备份设备1套,网络交换机6台,20千伏安不间断电源1套。其次,在系统软件方面,主要完成了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arcgis平台、存储备份系统的建设。

(四)结合实际,大力推进业务系统建设

该局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了各种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先后完成了耕地保护业务应用系统、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系统、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的建设;同时,为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还同步开展了信息服务系统、地籍管理业务系统和综合事务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的建设。

一是实现主流程信息化。针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具有审查环节较多、审批时间较长、材料复杂多样等特点,该局建成了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供应等业务的网上审批系统,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用地单位的报件一律进入该系统报批用地;建成了矿业权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5项业务的网上申报、审查;建成建设用地预审网上审批系统,提高了预审和规划修改工作质量。

二是实现网上图形辅助审查。建成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专用图形综合查看功能,用于文档、扫描图件、矢量地图和附加材料的浏览以及扫描图件的配准、拼接,提供坐标配准、图件自动拼接、坐标套合、局部矢量化等功能;支持基于arcgis基础数据库的图形辅助审查,全面实现建设用地的网上图

形辅助审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基本农田占用审查、违法用地审查、压覆重要矿床审查、用地界限审查等。

三是实现部配发系统界面集成。将国土资源部配发的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和执法监察管理系统进行了界面集成,连接了数据中心的oracle数据库,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与共享,已在相关科室安装部署到位,并开始使用。

四是完成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县级试点建设。为了网上审批在全市全面推广,该局选定修武、武陟进行了县级网上审批系统的试点建设,现已开发完毕并顺利部署,实现了修武、武陟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农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单独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审批等在内的网上审批,目前该系统正在试运行,其他县(市)区局也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五是实现全市国土资源公文网上传输。该局于20xx年初开通网上公文传输系统,实现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公文传输和非行政公文的内部流转,实现网上传送公文即时送达。随着金土工程的建设,将公文传输系统纳入金土工程统一平台中,实现与业务系统的对接。

六是实现无纸化办公。为了进一步提高日常行政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该局开发部署了综合事务管理系统,与金土工程网上审批系统采用统一平台,实现了与业务系统无缝衔接。共包括收发文管理、督办管理、信访登记、信访复查复核、车辆管理、燃油管理、物品管理、会议管理、接待管理、购物管理、请销假管理、工作台帐管理、公文交换等21项子系统,基本上覆盖了日常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收发文管理系统实现了记录每份公文的来文时间、答复时间、报送给谁、行文时限等内容,并提供公文审阅范围控制、审阅时限控制、发文拟稿、领导审阅、公文查询、公文会签、公文归档、公文删除、公文实时追踪等功能。

(五)夯实基础,加强数据库建设

准确掌握国土资源基础数据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是金土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该局相继完成了五个基础数据库的整合建库工作,且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为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新建了四城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完成了全市六县五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整合;二是新建了全市1:1万基本农田数据库;三是新建了全市1:10万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四是新建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五是新建了全市农用地分等数据库。另外,还启动了城镇地籍数据库的建设;开发了基础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可视化管理和服务,对全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统一的整合、存储和管理,并通过国土资源政务内网向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提供数据服务,做到了成果共享。

二、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信息化和信息化建设使该市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提升了决策水平

随着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的建立和各种业务系统的深化运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类数据不断完善,通过统一建库存储,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能实时查询数据、掌握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利用综合查询统计系统,可根据用地报件标题、项目类型、建设用地面积范围、农用地面积范围、耕地面积范围、请示文号、收文日期、办理状态、所属县(市)区等多种条件组合查询用地报件,并将查询结果直接导出到excel文件用于形成各种汇总统计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促进了规范管理

在应用系统开发时,既考虑系统功能的开发,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计各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内容和会审单位,实现了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供地等各种环节的无缝化管理。提供了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通过流程查询,可根据报件标题、项目类型、报送时间范围、办理状态等多条件组合查询用地报批业务的流转情况,对逾期未办理或需要紧急处理的进行实时催办,提高用地报件审批效率。实现了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随时统计用地报件审理效率,统计每个部门审理报件所花时间、超时办理次数、节约办理时间长度,以量化的指标进行部门绩效考核。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国土资源规范管理。

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

利用网络快速传输的特点,减少市局与县局之间交流的时间,文件传送时间从原来的两三天缩短至几秒钟。报件电子化后,变原来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报件可以同时发送到相关科室办理、会审。市局与县局用地报件审查规定时间从原来的各系统累计22天,分别缩短为10天和8天。此外,综合查询统计系统可自动汇总、自动统计数据,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差错发生。同时,从为民、便民、利民角度出发,该局开发了政务信息内网网站和互联网门户网站,将政务公开细化到全市国土资源具体业务管理中。

四是降低了行政成本

由于直接在网上受理和审查,在这种“虚拟窗口”的模式下,县局承办人员和业务申请人可随时在网上填写或补充相关申请材料,无需来回奔波。无纸化办公的实现,在提高办公效率的同时,大大减少纸张油墨的消耗;公文传输系统的开通,在提高传送速度的同时,也大大减少送件取件的交通费用。通过信息化建设,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每年可节约大量的办公经费。

五是促进了廉政建设

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不仅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还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国土资源系统的廉政建设。所有报件一律通过网络进行报批,增加了透明度,防止与避免了暗箱操作。县国土资源局和申请人不直接找审批科室,收件和审查都按既定的程序运行,同时系统还对所有的环节都进行自动的约束检查,每一宗报件的办理人员、办理过程、办理时限、审查意见随时都可以在网上查看,监察和督查部门可件件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该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进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浅至深、从起步较晚到快速发展的各个发展阶段,经过几年建设,基本实现了全市国土资源申报审批管理的信息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主要做法体现在:

(一)领导重视、资金保障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关键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度大,涉及范围广。自20xx年该市被确定为金土工程一期建设试点城市后,该局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将金土工程建设作为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来抓。为了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了金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确保金土工程一期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局长亲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各部门在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全局“一盘棋”的良好格局。同时,市局主要领导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金土工程项目情况,积极申请建设资金,市政府在资金上也给予大力支持,投入专项资金800余万元,确保金土工程各项业务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有力地推进了信息化工作的软硬件建设。

(二)立足应用、稳步实施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信息化建设应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向导,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从需求上找切入点,从实际需要出发,做到边研究、边开发、边建设、边应用、边总结、边完善,建成一个用好一个,建成一个见效一个,在应用中发挥最大的功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涉及多方面内容、多个开发领域和多种业务类别,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中,只有集中资源,整合力量,抓住重点,才能避免重复建设,少走弯路,确保信息化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该局以建设用地报件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在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成功搭建了全市国土资源政务内网,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建立市级数据中心,提高了信息化应用水平。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快其他项目的建设速度,逐步建成矿业权管理系统、综合事务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公文信息传输、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基本满足了管理需求。

(三)抓好培训、强化推广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为全面提高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应用系统的推广速度,为应用系统的正式运行奠定基础,该局注重统一组织培训,针对业务系统特点,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分别授课,并设立系统支持热线,负责解答系统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促进信息化手段的全面应用。一是从20xx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全系统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以竞赛活动的方式激发全系统各级干部职工学习热情,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二是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方法,为电子政务的推广打下基础;三是针对应用系统进行技术培训,对已完成开发的应用系统进行专项培训,使各业务科室熟练掌握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确保应用系统能真正用起来。四是针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和实际操作,对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原理、操作方法、一般维护、常见故障排除等进行专业培训,使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系统软件和硬件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通过选择修武县、武陟县作为县级业务系统建设试点,摸清了业务需求,完善了网上行政审查模式和业务流程、材料格式等,为网上审批系统在全市推广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国土资源调研报告 篇3

一、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20xx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20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20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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