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代理合同(精选3篇)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职务: 代表人职务:
日 期: 日 期:
二、通用条款
一、双方权利 1、委托人
1-1、提出招标设备和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主要商务要求;
1-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程序的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确定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办理邀请招标核准手续,并保证被邀请投标人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1-3、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1-4、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或确认意见; 1-5、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1-6、接受招标代理成果;1-7、依法确定中标人。
1-8、保存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 2、受托人
2-1、按合同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做出明确的答复。
二、双方义务 1、委托人
1-1、保证招标项目应具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招标条件(例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等);1-2、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1-3、保证受托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2、受托人
2-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 2-2、向委托人介绍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法的招标程序;
2-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公开招标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2-4、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等; 2-5、协助委托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2-6、主持开标仪式;
2-7、委托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受托人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如果程序要求),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并将招标结果通知落标单位;2-8、受托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2-9、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三、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与收取 1、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
1-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_]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_]857号)的规定执行。
1-2、费用承担: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招标公告费、招标文件的印刷制作费、开标、评标场地费、用餐费和评标专家的劳务咨询费、招标结果公示费),由受托人承担。 2、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2-1、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30%的代理预付款,其余款项,在《评标报告》报送委托人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2-2、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5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四、争议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
本合同仅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使用。除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阅或拷贝。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单方面撤销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与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致的费用。
七、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四份。其中,委托人二份,受托人二份。
八、其它
1、本合同中所说的设备,包含原材料、燃料和产品等货物。
2、业务往来函件的有效签字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业务往来函件,以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代表或《委托人联系人员名单》和《受托人联系人员名单》中的指定人为准。
3、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项目实际,本着友好协商、公平互谅的原则,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与《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专用条款》为准。
四、附件
为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还应提交或陆续提交本《招标代理合同》目录中规定的附件材料。
甲方:乙方:日期:
编号:
日期:*年**月**日
地点:*市*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采购合同模板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以下 化工原料,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一、产品描述:
二、供应商的提供及其责任
1、 供应商由甲方提供,其供应商为:自己提供的供应商的资信及合法性负责,并对货物质量、数量、金额、规格、包装、原产地、交货时间等承担全部责任。与本合同对应的乙方与供应商之间的购销合同编号为: 。甲方如无特别声明,则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视为对该购销合同已予确认。因货源系甲方自行指定,乙方对货物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三、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年**月**日之前,以数量为准。
四、交货地点
。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提完合同项下全部货物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耗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代理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乙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将货款的%(万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作为本合同之保证金。
2、代理费:每个月的代理费用为乙方实际支付金额的1.2%(不含税),计算公式:代理费(每月)=实际支付金额* 1.2%*1.17。
3、本合同下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于*年**月**日前分批付款提货,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批货款。乙方在(开票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市场价格每下跌5%,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同比例增加保证金,否则供方有权处置货物并没收保证金。
4、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逾期10天内月利息按1%(不含税)计算,逾期10—20天月利息按1.5%(不含税)计算,逾期20天以上月利息按2%(不含税)计算。甲方逾期提货期间,乙方随时有权处置该批货物并没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若因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如发生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盖章有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海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乙方:海盐信谊空调电器总汇
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经过招标,确定 乙方 为 科龙、三菱重工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具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安装,并承担验收合格前发生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出厂标准配置的有关技术、质量、三包等资料。
第五条:供货对象及供货期限
乙方负责在海盐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_年9月30日期间空调的供应。
第六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空调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第七条:验收
乙方将空调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海盐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八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承诺实施。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万元,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代收代退。协议到期后,无违反盐招服(20_)A3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凭中标单位收据无息退回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货款的支付
货款的支付采用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海盐县财政局收到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出具的《海盐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海盐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乙方开具的合法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公章)、合同副本,经审查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产品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海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海盐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空调采购情况。
3.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检查。
4.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单位空调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采购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报请甲方同意后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2、甲方在执行协议时,可按如下方法对乙方处罚:
(1)供货价格高于县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每发现一次,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发现,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现,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供货。
(2)在协议供货期间及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采购单位投诉一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投诉二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2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投诉三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供货。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甲方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盐招服(20_)A3);
(2)乙方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的为准。
2.本协议经甲乙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一份。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若有修改,必须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修改内容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汇总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20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