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资产委托运行维护及使用协议(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双方陈述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5.1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_________。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___日内提交),包括: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7章调度运行
7.1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____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
7.3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__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调峰: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双方商定为。
7.4.2调频:经双方商定,电厂(机组)为第调频电厂(机组)或非调频电厂(机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3调压: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4.4备用: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5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8章发电计划
8.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设备检修
9.1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_________时至次日_________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___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乙方。
10.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___%。
(2)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3)故障录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___%。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0.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调度自动化
11.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___。
(3)机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机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1.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调度通信
12.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_________%。
(2)设备运行率≥_________%。
12.7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13.1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3.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3.3.2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3.4.1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不可抗力
14.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3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5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
15.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
第18章争议的解决
18.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适用法律
1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其他
20.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20.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甲方:
乙方: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双方陈述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5.1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_________。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___日内提交),包括: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7章调度运行
7.1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____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
7.3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__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调峰: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双方商定为。
7.4.2调频:经双方商定,电厂(机组)为第调频电厂(机组)或非调频电厂(机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3调压: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4.4备用: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5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8章发电计划
8.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设备检修
9.1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_________时至次日_________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___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乙方。
10.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___%。
(2)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3)故障录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___%。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0.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调度自动化
11.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___。
(3)机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机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1.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调度通信
12.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_________%。
(2)设备运行率≥_________%。
12.7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13.1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3.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3.3.2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3.4.1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不可抗力
14.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3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5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
15.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
第18章争议的解决
18.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适用法律
1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其他
20.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20.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
委托方:________省__________供电局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位于______市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变电站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建成投产。根据相关要求,该变电站投产后,甲方将在乙方供电营业区内的部分电力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行维护及使用。为明确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______________变电站的______________线终端塔至______#塔的_______线路、______________线、______________线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行维护及电能的输送与销售。
第二条委托期为五年,委托期满双方可继续进行协商续签。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将委托资产交付乙方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按本协议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
第三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资产使用费,同时甲方不支付任何的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四条委托期间,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质量及技术原则和行业标准要求对委托的电力资产进行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大修和相关的业扩报装及大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确保委托运行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并承担因运行维护不善而导致的一切安全责任。
甲方负责监管及资产技术更新改造,技术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当所委托的电力资产发生变更时,乙方必须及时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工作。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免责条件。经有关部门鉴定,委托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乙方不负责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但应向甲方及时说明情况,必要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在规定的委托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委托期限,应重新签订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输变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2. 对于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 录
第1条 总则 1
第2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 1
第3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第4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第5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 7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8
第7条 违约责任 8
第8条 不可抗力 9
第9条 争议解决 10
第10条 合同生效 10
第11条 合同附件 10
第12条 签订日期 11
第13条 份数 11
第14条 特别约定 11_______工程输变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且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总则
1.1 委托方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受托方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受托方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向受托方支付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委托费(以下简称“运维费用”)。
1.2 受托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变电站管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进行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2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
2.1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运行维护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上述资产在本合同中统称为“目标资产”,目标资产的具体情况见《委托运行资产明细表》(附件)。
2.2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目标
2.2.1 受托方保证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全规范,符合以下运行规程和运行标准:
(1)《变电站管理规范》
(2)《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3)《跨区电网生产管理规定》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受托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委托方目标资产安全生产运行,努力降低生产运行成本费用,并达到如下目标:
(1)送电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全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行可靠性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运行管理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共 (年/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3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委托方的权利
3.1.1 享有对受托方的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的权利。
3.1.2 享有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关系的权利。
3.1.3 审查批复委托目标资产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
3.1.4 审查批复受托方报送的检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
3.1.5 监督和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检查运行维护费和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技改工程的审计。
3.1.6 对委托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3.2 委托方的义务
3.2.1 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运维费用。
3.2.2 及时将有关大修、技改合同副本等资料移交受托方。
3.2.3 负责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 对目标资产进行投保,当发生投保资产保险责任内事故时,负责同保险公司谈判赔偿事宜,受托方应提供配合。
第4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受托方的权利
4.1.1 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运维费用的权利。
4.1.2 享有在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目标资产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权利。
4.2 受托方的义务
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关于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
4.2.1 受托方的运行管理义务
(1)应全面贯彻执行电网运行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范。
(2)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3)应按规定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运行规程,并报委托方备案。新建工程的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3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
(4)应建立和健全目标资产中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技术资料、重要设备的出厂试验等原始资料,设备投运后的大修资料、重大技术改造资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况等原始记录,历年的预试和维修记录等档案资料。
(5)负责目标资产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状况及时做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委托方每半年提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6)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消缺时间不得超过目标资产运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
(7)负责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各类计划方案。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受托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委托设备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及各类资金支付申请等,并报送委托方审查。
(8)应严格执行委托方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每月 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送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和线损、电压、可靠性等指标完成情况。
(9)应定期召开生产运行分析会,对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予以实施。
(10)应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上一年度生产运行总结报送委托方。
(11)负责协助委托方与保险公司洽谈设备投保事宜;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保险范围内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4.2.2 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的责任单位,是电力生产事故的归属单位。
(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3)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安全考核。
(4)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5)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6)开展反事故演习,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准备到位。
(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规程制度的检查、抽查。
4.2.3 受托方的检修管理义务
(1)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委托方上报安全管理需要的各种报表、报告材料及计算机数据等。年终统计报表应于次年 月 日前报送委托方。
(2)对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部门)应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委托方审定。
(3)应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委托方备案。
(4)应按时编制目标资产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并根据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和季节性预防工作的特点确定。次年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以及大修、技改和零购计划一般应于当年 月底前提出,并报送委托方。
(5)加强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
(6)年度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委托方。
4.2.4 受托方负责制订年度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制订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4.2.5 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大修、技术改造和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技术改造和零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大修、技改、零购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应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委托方直接签订的大修和技改合同。
4.2.6 受托方负责技改工程的各项费用分摊。
4.2.7 受托方负责编制所实施技术改造、零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决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财产清册,并在项目完工后 日内(含本数)完成。协助委托方组织的竣工决算审计。
4.2.8 受托方负责编制目标资产年度运行及维护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执行。
4.2.9 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目标资产委托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并按委托方要求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备查帐簿和卡片,定期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一致。
4.2.10 受托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运行维护费、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委托方要求的各类统计分析、专题性技术总结。
4.2.11 受托方负责提出受托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
4.2.12 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新产品的试运行和生产管理工作。
4.2.13 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委托处理目标资产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5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
5.1 运维费用及支付
5.1.1 委托方每年应向受托方支付的运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
5.1.2 付款方式:
5.2 运行维护成本及承担方式
5.2.1 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目标资产因正常运行必须的支出费用,由以下 构成:(1)安全管理;(2)日常运行维护;(3)常规检修;(4)事故抢修;(5)大修;(6)技术改造;(7)零购;(8)其他: 。
5.2.2 运行维护成本按以下第 方式承担:
(1)运行维护成本包含在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运维费用当中,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
(2)运行维护成本由委托方独立承担,受托方垫付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后,于 (年终/每季度)对该成本的支出向委托方申请报销。委托方依据受托方申请,核查申请用款事项,向受托方支付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委托方自行购买检修所需的备品备件,由受托方从委托方处申领。
5.3 运维费用的5%作为考核费,由委托方依据 按 (年/季/月)度对受托方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需向受托方支付的考核费,在运行维护期届满后支付。
5.4 年度特殊大修、技术改造超过 万元和所有零购费用,受托方应提前 (月/日)向委托方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6.1 委托方保证
6.1.1 委托方保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目标资产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6.1.2 委托方保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目标资产是完整的。
6.2 受托方保证
6.2.1 受托方保证具有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资质、经验和相应技术能力。
6.2.2 受托方保证按照电力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运行维护有关规程,进行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委托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及时支付目标资产运维费用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7.2受托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2.1受托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或服务内容不全面时,受托方有权扣减相应服务内容项下的运维费用。
7.2.2 如果目标资产检修、技改项目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按计划完工,每推迟一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相应检修、技改项目计划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2.3 如果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技改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每推迟一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相应技改项目计划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2.4 如果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实现对目标资产的安全、项目费用等的有效控制,从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7.2.5 因受托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委托方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托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7.2.6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7.3 委托方有权从运维费用或其他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受托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8.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8.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9条 争议解决[2]
9.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信合作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3]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0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4]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11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3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副本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第14条 特别约定[5]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2] 建议尽量选择委托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选择9.1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3]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
[4]如本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则由其负责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如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字,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5]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在本条(第14条 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9.3款修改为:……”;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