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v^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x字第x号x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x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民事答辩状的首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 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 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
【 范 式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或: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上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不过,多数批评似乎还没有充分地留意到笔者所强调的一个关键性论点。这就是如果要引进英美式的“不应诉判决”来强制被告答辩,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框架内存在着原理性、结构性的障碍。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公开审判”除“文革”中的短时期以外始终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即使是在改革开放及1982年最初的民事诉讼立法以前,民事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了“作出实体判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这一得到普遍遵循的惯例或不成文规范。以至形容审判方式改革前原有诉讼模式的特点有“不下判决不开庭”一说,换言之就是如果只能判决结案,哪怕是走一下形式也要经过开庭。所以,虽然是立案时就可能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案件,程序上也需要经开庭审理之后才能作出缺席判决。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民事 经济 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开庭审理接纳了“公开、口头、对席、直接”等各项程序保障原理,逐渐走向实质化。我国民事诉讼也由此真正开始形成了以庭审为中心的程序结构。开庭审理作为作出实体裁判的必要程序前提,可以说既是一种有着 历史 的“路径相关”而在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规范,又构成了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推进程序保障的一项重要成果。而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引进“不应诉判决”,如果仍意味着不经开庭审理、仅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为由就作出败诉的实体裁判,则其很难获得正当性且又缺乏可行性的结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对没有“不应诉判决”就会使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都成为具文的观点,笔者在前述短文中已经正面讨论并明确地给以了否定,这里不再重复。
作为上节所述原理和结构的一个来源,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以“公开审判”(或相类似的“对审”)作为宪法上的诉讼原则,确立了作出实体判决必须先经过开庭(或称“言辞辩论期日”)的程序规范。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德国民事诉讼是否存在所谓“不应诉判决”呢?
自1976年通过《简化与加速诉讼程序的 法律 》后,除传统的“早期指定言辞辩论期日”这一程序进行方式外,德国民事诉讼导入了两种准备程序,即“用于准备的辩论期日+主期日”以及“书面的准备+主期日”,从而形成了三种程序进行方式并行的诉讼结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273、275、276条)。制度上原来允许随时提出主张和证据等攻击防御方法,而导入准备程序之后,到一次开庭即终结案件的主期日之前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原则上都必须固定下来,不得再随意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了。这就是将所谓“随时提出主义”修改为“适时提出主义”的原则转向。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程序进行方式中,虽然在指定的首次辩论期日前都设有答辩期,但因很快就会开庭举行言辞辩论,因此对被告不答辩均未规定任何制裁,只是在被告或原告无故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第330、331条第1、2款)。不过第三种程序进行方式即书面准备程序却另有其特色。诉讼系属之后,如法官根据案情决定采用这种方式,则暂时不指定言辞辩论期日,而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向法院及对方提交书面来交换主张和证据,展开攻击防御。到法官认为准备已就绪时才指定开庭辩论的主期日,到此阶段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新的主张及证据。在这种准备程序中,由于连言辞辩论期日的确定都依赖于双方不见面情况下的书面提出与交换,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诉状作出起码的回应就成为程序得以进行下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起点。为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31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告未在诉状送达后两周内的不变期间内以书面作出是否实施防御或攻击的意思表示,则依原告的申请可以不经言辞辩论而对被告作出实体裁判。在我国,一些学者就是据此认为德国民事诉讼制度上也存在“不应诉判决”的。
对于这一问题有几点需要详加辨析。首先,不经言辞辩论而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形不是一般规定,而只限于书面准备程序这种特殊的程序进行方式;其次,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对这种情形使用的仍是“缺席判决”的名称(包含第331条的第三节标题就是“缺席判决:vers umnisurteil”,331条前两款规定的是言辞辩论期日被告不出席的后果,第3款关于书面准备程序的规定中“裁判”一词德文为“entscheidung”,原意是“决定、命令、裁决”等而完全没有“不应诉”的含义);再者,被告只需在两周的不变期间内表示自己是否有进行攻击防御的意愿即可避免这种裁判,无须作出实质性的答辩,法官还应为被告另行规定不少于两周的答辩期间(第276条第1款);最后,针对未经言辞辩论的实体裁判,被告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第338条,德文为“einsprush”,原意是“障碍、阻却”等),法官接到异议后应指定一个言辞辩论期日来审查是否存在被告异议所主张的阻却事由(341条a),经言辞辩论如判断异议有理,则已做出的实体裁判失效,程序回复到可以重新选择三种进行方式的起点状态(第342条)。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由)
三、(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答辩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关键词:民事诉讼 答辩失权 权利保护
一、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
答辩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有独立价值的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一样,是民事诉答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答程序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在诉答程序中确立答辩失权制度。
答辩失权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中的被告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以法定的方式答辩,那么就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失权制度。
国外的实践表明,答辩失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答辩失权制度更能体现诉讼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通过状副本的送达,被告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可以有效做好应诉准备。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对原告的进行答辩,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及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这就使原告能及时了解被告答辩的内容,便于原告在庭审前对被告的防御作相应的准备,正体现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二,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其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庭审前的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答辩状,否则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搞突袭,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三,答辩失权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仅是实体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应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逾期提出答辩意见,或许是因为存在客观的正当理由而不能提出,但更可能是出于实施“诉讼突袭”之故意,这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悖的。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在被告明知攻击、防御方法确实存在且能够适时提出而故意不提出时,应当将这种不作为视为是对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权的放弃,并因此产生失权的效力,这也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民事答辩制度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是随时答辩主义。该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类似的第150条规定在上诉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相应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第180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从上面对答辩失权制度规定的简单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被告不答辩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没有什么影响,也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种缺陷造成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司法实践中,由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对原告实行诉讼突袭,造成了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同时,由于被告可以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常常造成法官无法在庭前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导致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暴露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
关于具体该如何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首先是关于答辩失权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种是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其特点是将提出答辩状的法定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一般说来,英美法系审判方式大多采用这种办法。另一种做法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在第一次期日时要求被告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即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答辩失权制度不论采用哪种模式,我们应清醒的认识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虽然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立法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司法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司法技术及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答辩失权制度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正如法彦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我们不仅要强调答辩失权,也应强调对被告合法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的高技巧性与高风险性是非律师人所能理解的,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实行答辩失权制度必然会导致新的司法不公;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都没有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应同时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第二,赋予被告特殊情况下的请求说明权。当原告提交的状在事实描述方面过于抽象、模棱两可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要求原告就的事实作出更加明确的陈述,并相应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这样既能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将迫使原告审慎地提出自己的诉状,否则,造成的诉讼迟延的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规定答辩失权的例外情形。在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基于被告的利益及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强制答辩的例外。因例外情形致使被告或被上诉人超过法定的答辩期间未进行答辩,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答辩。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答辩失权制度才是科学、有效的,才符合公正理念,并能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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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沈舟平。《答辩失权制度构建》,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_________________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_______)______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_______劳人仲裁案(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_______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_______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________点起床,上班至晚_______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诽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_____元。
(一)答辩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_______个月,按约定期每月_____元为_____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______________元。
被答辩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v^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_______)第_______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_____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_____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_______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_____%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v^民法典》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_____%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_______万元(有账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v^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并加该单位公章。对个人使用的答辩状只需要写名答辩人身份等自然情况即可。
格式:
答辩人名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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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失权即原有权利的丧失。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这些诉讼权利之所以会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权利人享有这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设置了这些诉讼权利行使和丧失的条件。因为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和存在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当存在的具体条件不复存在时,失权的结果就自然会发生。民事实体权利是如此,民事诉讼权利也是如此。
失权与时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即所有诉讼权利的丧失均以时间的流逝即时限的届满为其基本原因。正因为诉讼的失权与时间有关联,因此,从时间的角度看,失权又被认为是诉讼权利的时效。法律上关于诉讼权利在何种情形下丧失的规定称为失权制度。为了与时效制度区别,关于诉讼权利的失权规定
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原理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人们对诉讼的价值判断最基本的是诉讼的公正性,其次是诉讼的经济性。不过人们在考虑诉讼的经济性时,更多的是从法经济学中的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来考量的,即以物资的最低消耗与行为结果的关系,只是顾及到物质的经济性,而没有考虑到时间的经济性,即以最少的时间投入获得同样的物质收获。民事诉讼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经济纠纷的发生是人们经济交往和其他社会交往中的一种非正常冲突和矛盾,为了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们将使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去解消冲突和矛盾。不管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途径,只要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经历一种程序,就必然要消耗一定的时间。一般地而言,对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要求越高,程序的设置也越复杂,程序越复杂,所耗费的时间也越多。尽管为公正地解决纠纷所消耗的时间是一种必要,但这种耗费不仅不能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除了直接消耗财富外,还由于时间的耗费间接导致物质财富的减少,因此,这类时间的耗费是人们力图避免的。基于人的这种基本避害欲求,在民事诉讼中就有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时间经济性的价值评判。也使诉讼的公正性不仅受制于诉讼的物质经济性,也受制于诉讼时间的经济性。
诉讼效率和时间的经济性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关联点在于,欲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就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在实施的时间上予以限制。诉讼时间的耗费主要是诉讼主体行为时间的耗费,包括诉讼主体行为实施的时间耗费和等待行为实施所消耗的时间,即诉讼行为的预备期间。诉讼主体行为的实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如果要加以限制,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使权利者和权力者失去权利或权力。
对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在时间上的限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审判主体的限制,一类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对审判主体的限制主要是采取禁止性规范,例如,法院不得就已经审理或审判的案件再行审理或审判,即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般不采取失权的做法来限制审判主体。从审判主体的角度讲,审判主体在诉讼中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基于审判效率的内在要求,审判主体对时间消耗总是持消极态度的。因此,审判主体主观上对诉讼时间经济性的需求,使审判� 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取消法院权力的做法来限制审判主体在实施权力。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时限。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审判主体迟延诉讼通常是因为审判工作量过大所致,除了缓解工作压力之外,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一种司法服务性机构,审判主体不存在通过迟延诉讼而获取其他利益的情形。
与此不同,由于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的对立性,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迟延诉讼是可以从中获得诉讼利益,尽管是一种短视的利益。例如,基于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的考虑,被告人或诉讼人不提出答辩状,或虽然提交答辩状,但在答辩状中不提出答辩所依据的证据,以便在开庭审理时给对方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在诉讼上处于占先的地位。原告在被动的情况下如果要扭转其被动局面,就必然要求法院给予准备时间,收集反驳被告的主张和陈述的诉讼资料,如此,诉讼迟延就难以避免。民事诉讼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互动的过程,因此,只要一方有迟延诉讼的利益要求,并在诉讼程序中按这种要求消极地不作为,就会造成这种互动关系或过程的阻迟,难以保证诉讼时间的经济性。由于诉讼当事人的这种消极不作为是以诉讼权利的不行使的方式实现的,因此,仍用阻止违法作为或不当作为的禁止性规范就不能对症就治,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方法就是失权。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定的诉讼权利是基于更好地维护其实体权利,或者体现诉讼程序正义性。但同时基于诉讼效率和时间经济性的考虑,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或权利的存在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从失权制度的本质来看,失权制度体现了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程序正义性或诉讼的形式正义性,与诉讼的实体正义性或实质正义性有时是对立的。这表现在如果我们在实体法的规定即为实体正义性这样的含义上理解实体正义的话,那么,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某些实体权利,却有可能因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例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某项诉讼权利,致使其无法得以实现。
在认识上,我们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与诉讼失权的区别。当事人没有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通常也会导致不能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诉讼义务的不履行与因诉讼权利的不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诉讼义务的不履行必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法院确定立案后,起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予立案。在这里,交纳案件受理费是起诉人的一项诉讼义务(广义的),没有履行该诉讼义务,就必然不会发生相应不利的预期结果。诉讼权利的不行使一般不会直接和必然导致法律上的不利。例如,没有行使上诉权,有可能是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满意或认为自己没有胜诉的理由,没有上诉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利,虽然可能隐含不利,但这是不确定的。单就诉讼权利的属性而言,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既然可以自由支配,法律上就不应该对这种自由支配直接给予不利的后果或责任,使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变成义务性限制。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 答辩权的丧失。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于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一审原告或二审上诉人的权利主张和上诉请求。
3、管辖异议权的丧失。民事诉讼法第38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没有在该期间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的,丧失管辖异议权。
4、证据提出权的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丧失,是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没有在法定的阶段和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所谓丧失证据提出权的实际法律效果在于,在失权以后向法院提出的所有的证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院不会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提出权的丧失加以规定。
原则上凡是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丧失的诉讼权利的失权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失权的实质正义性和失权处理的严肃性。当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不断地向终纵深发展,在提高诉讼效率和强化公正性的双重目标的驱使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台的多项措施都直接反映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强化公正性的要求。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失权是提高效率的改革的最有力措施。问题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方面多大的回旋空间。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的法院明确规定或依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当事人不能满足时限要求时使其丧失诉讼权利,而这些诉讼权利中,有的直接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联系。这样以来,失权的形式正义性和实质正义性都需要打个问号。如何完善和健全民事诉讼的失权制度已�
二
关于答辩失权。答辩失权即被告人答辩权利的丧失。
过去,对于在答辩期间内不提出答辩状似乎不成其问题,而现在却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引人关注的的焦点之一。这种变化大概与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有关。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后,民事审判的压力相应增加,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另外,与人们更加重视诉讼时间的经济性有关。现代商品经济的运行频率和节奏越来越快,与此相应,人们也不希望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过多地影响这种频率和节奏。
具体分析被告在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原告不能了解被告对起诉主张和事实,从而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的论辩。以致于法院的第一次开庭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旦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原告就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开庭也就因此止步,使诉讼的效率性受到影响。
2、给原告造成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不符合诉讼的正义性。诉讼的正义性要求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攻击和防御都应使对方当事人能有机会论辩陈述。当事人双方的攻击和防御都是对应均等的。
3、使该期间的规定形同虚设。期间的虚设就是时间的无谓耗费,因而是不符合诉讼时间经济性原理的。
4、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要提高庭审效率就需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这主要包括诉讼争点的整理、证据的交换和整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等。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势必影响开庭前的准备,引发诉讼迟延。
为了强化答辩状的提出,针对过去将答辩状的提出视为一种诉讼权利的观点,有人指出答辩状的提出是一种责任或是一种诉讼义务,这样就可以不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强化和促使答辩人在时限提出答辩状。这种做法虽然能为强化答辩状的提出提供理论上依据,但仍欠缺理论上的自圆性。这种观点难以否定的是,被告的答辩作为一种权利的本质属性。如果答辩不是一种诉讼权利的话,那么当事人的辩论权将如何体现和落实呢?对被告来讲,答辩权是辩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从否定答辩权入手强化答辩状的提出是欠妥当的。而较好的方法是失权。
答辩失权有两种具体的做法可供选择:一种是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这种做法的思路是把提出答辩状的法定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当然,答辩失权的做法势必触动民事诉讼法现存的有关条款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典成为必然。答辩失权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法院将答辩的不作为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败诉。答辩失权所产生的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必然促使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考虑不能提出答辩状的例外情况。从理论上讲,作为例外的事由应当是被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致于何种事由可构成为例外的客观原因宜有法官自由裁量。如有例外事由,可适当延长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例如,5日或10日,也可以规定在影响提出答辩状的事由或客观原因消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认可,当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状时被告丧失答辩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做法是未提出答辩状的,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自认。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被告在答辩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如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的,即视为自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在受到令状后的14天内提出答辩状(抗辩状),原告再针对被告的答辩状(抗辩状)在14日内提出答复书。如果被告没有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时,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1]
诚然,试图以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或完善答辩状制度来彻底消除诉讼迟延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这些制度只能起到一定的预防和抑制作用,欲大幅度提高诉讼的高效率和诉讼时间的经济性还必须对诉讼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改进。
三
关于证据失权。证据失权即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就被答辩人申请仲裁( 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__年4月25日签订了《(20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__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施工图设计费万元;逾期违约金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我公司支付的定金应抵作设计费用。
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又另外要求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支付的设计赶工费应抵作设计费用。
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款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将设计赶工费抵作设计费用。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答辩人:工程公司
住所地: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条和合同第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工程公司
x年 月xx日
论文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 法律 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 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要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形式的辩论。至于辩论的方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手段。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________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________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________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答辩人从________年____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___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________元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答辩人自________年____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________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________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________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________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________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 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立法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通常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时间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后也就不能再提出了。
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声音认为,之所以规定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己经进入实体审理之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很有可能滥用这项诉讼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中的案件不适当地延迟、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的无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将提出异议的时间一律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而不管主体是谁,也不管理由是什么,这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试问:若当事人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未能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而由此失去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难道不违反诉讼法理么?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根据被告之一的住所地的联结点受理了案件,在被告答辩期过后,原告撤销了部分被告,致使被告住所地的联接点不存在了,这时其他被告是否有权再提出异议?同样,一些原告时主张较小的标的额,等到开庭时再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以此规避理论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此时被告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救济?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完善。
二、国外立法对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
国外立法都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1.《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法院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违反管辖而进行陈述时,该法院则拥有管辖权。”即要求被告在辩论准备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一审法院里,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也可发生管辖权。但未依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而告知时,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五百零四条即:“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由此可见,德国法院要求被告在言词辩论前主张管辖权异议。
3.《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出:“程序上的抗辩应当在任何实体上的抗辩之前,或者在提出诉讼不得受理之前同时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希望向审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的,可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以证据支持,要求其作出无管辖权之宣告或不应行使管辖权之命令。”
综上所诉,各国普遍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也恰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回避的时间段基本契合,值得借鉴。
三、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期限的立法建议
立足我国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加以完善:
首先,一般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不答辩期满后才发生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事实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能简单地不问理由而决定全部不予审议。如果当事人基于非主观原因且符合期间顺延的要求,则应当补足合理耽误的期间,只有在无顺延事由或顺延期已过的情况下才决定不予审议。至于对提出异议时间的确定,可以短于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以防止过分拖延诉讼进程。此外,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管辖的变更或不变更提起异议。
第三,对于异议期后被追加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别规定,即规定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后十日内提出。这与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时间相一致。
最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承认受诉法院管辖。对于法院主管错误而提出异议的则可不受时间限制。
注释: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