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怎么写(通用15篇)

关于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

刑事上诉状 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9 年7 月23 日生,于 年1 月 6 日经××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看

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于 2010 年3 月31 日收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我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构成故 意杀人罪,属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用小刀扎向被害人具有自卫性质

年10 月27 日中午,上诉人在×× 县×× 煤矿煤井中干活儿时,负责 往井外运矿渣,被害人林×× 负责装车。在每次装车期间,上诉人都拿着煤井中 的一个粗排水管对着嘴唱歌。被害人林×× 趁上诉人在向井外运矿渣时,在上诉 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上诉人运矿渣返回后拿起水管准备唱歌,里面的尿洒到 自己的身上和嘴里,因此,上诉人和被害人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 被害人用胳膊勒紧上诉人脖子致使上诉人不能喘息的情况下,上诉人掏出自己腰间 的一把小刀照被害人林×× 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被害人林×× 跑出井外 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死亡。从当时的案发情况来看,上诉人 拿出小刀刺向被害人林×× 是在无法喘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措施,具有自卫性质。但是,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林×× 勒紧上诉人脖子 的事实不予认可,将上诉人的自卫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是被害人林×× 在上诉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并在 尿液洒到上诉人的衣服上和嘴里的情况下引起的,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因上 诉人自卫的情况下将其刺伤因流血过多造成的。上诉人并无杀害林×× 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由于上诉人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国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错误和无视上诉人的正当 防卫情节,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无期徒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自卫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此致

××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名)

20xx 年4 月6 日

上诉状格式2023 2

上诉人:杨,男,汉族,19xx年7月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8月16日

上诉状格式2023 3

行政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023上诉状 4

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x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x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 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XX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 ”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诉状 5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优秀的刑事上诉状 6

上诉人:刘x,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荣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荣县旭阳镇望江村1组,现押于荣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系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

1、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本案是因被害人谢洪不让曹慧在其所开的游戏机店内上班,上诉人帮曹慧说情而引起。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动机。

2、从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平时的关系来看。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平时的关系很好。证人邱刚、冯德祥、刘超一、侯小峰等均证实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是多年的朋友,平时关系很好。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动机。

3、从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上诉人没有任何预谋和准备。案发当天晚上,上诉人与几个朋友吃饭,喝了很多酒,已经很醉了,本来已经回到家中准备休息了,曹慧打电话来要上诉人为其说情。上诉人先是给被害人谢洪打电话,后谢洪又给上诉人打电话要上诉人去柴巷

子当面说此事。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准备和预谋的情况下,穿着短裤和拖鞋就去了柴巷子与被害人谢洪交涉曹慧上班的事。上诉人身上的水果刀也不是临时才准备的,上诉人平时就带在身上得。所以,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主观故意。

4、从伤害的部位和刀数来看。本案中,法医的尸检鉴定表明,被害人谢洪身上有八处刀伤,分别为左颞部两处,左腋下、左上臂、左肩部、腰部、左臀部、左侧胸部各一处。当天晚上,上诉人喝了很多酒,基本上处于一种醉酒状态,案发现场又没有灯光、很黑暗,打斗过程很混乱,双方运动速度都很快的情况下,刺到了被害人谢洪八刀并不能说明上诉人有杀害谢洪的意思;还有刺到被害人谢洪的要害部位—胸部并不是出于上诉人的本意,而是出于其意料之外的。当时,上诉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刺没有刺到谢洪,或者刺到了什么部位,只是在被害人谢洪说“你戳到我了”, 上诉人才晓得被害人谢洪中了刀。可见,上诉人只是应当对被害人谢洪的死亡负有过失的罪责,上诉人本应预料到谢洪被刺中后可能会因此死亡,但因疏忽大意、酒喝多了神智不清而没有预见,因此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本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5、从上诉人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来看,上诉人对被害人谢洪的死亡并不持放任的心理状态。本案中,上诉人当听到全刘勇说被害人谢洪死了时,心里一下就慌了,上诉人还不敢相信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还打电话给朋友冯德祥,要求冯去医院看一下,据此可以印证上诉人确实没有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被害人谢洪死亡的后果。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对被害人谢洪没有施救,就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杀人”。一审判

决的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没有施救并不等于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因为这必须以上诉人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为要件。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诉人的“明知”。由于当晚上诉人喝了很多酒,神志不清,现场环境很黑暗,打斗场面也很混乱,双方都处于高速运动状态下,上诉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捅刺到了谢洪的胸部,上诉人还以为谢洪的伤不凶。上诉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谢洪尚处于站立状态。一审判决引用的代跃翔的证言“刘x又走出四合院看到自己喊开车走,刘x说把谢洪放到地上了,意思是把他打来睡起了„”是一个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当采信。所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明知被害人谢洪有可能死亡而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一审判决在认定了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要求对上诉人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书面意见的情况之下,仍然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系量刑过重。这样的判决也没有考虑上诉人的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不利于安抚被害人的家属。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学习、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上诉状 7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大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大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呈

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诉状-上诉状 8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上诉状 9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村,系某革某县某某建筑模板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某某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销售单”的内容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显然对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进行了审理,违反了程序审查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模板质量及验收:货到现场,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验收确认。若发现模板有脱胶、起壳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内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双方收发货物凭证的发货销售单仅仅是证明了客户已经收到价值多少人民币的货物的收据,且货到现场时上诉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模板质量的权利,并不涉及对被上诉人约定中的“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的承认。

再次,一审法院依据“发货销售单”的格式条款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依据的此格式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此款内容显然限制了上诉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且在收发货物时被上诉人未对此款内容向上诉人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应尊重约定。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诉状 10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路x号x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上诉人:丁,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

上诉人:刘,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电话:

原审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x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 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x5可佐证BS值的作用),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x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x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x、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x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x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x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x、x6、x6、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x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x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x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x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x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x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x知对方,合同自x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x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x知,而原告没有预先x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x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x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x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x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x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x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x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0日

上诉状 11

上诉人:于某,女,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x年5月5日生,汉族,##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xx)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 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 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20xx年4月8日上午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20xx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 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12

上 诉 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住所地:XX市道东北园村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处罚主体合法。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20xx年12月 日

上诉状 13

上诉人:程____,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xx年8月2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现

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1、上诉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上诉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上诉人已经尽了应该尽的

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3、上诉人直到20xx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也才知道自己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的具体位置,

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4、上诉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上诉人看到:录像显示上诉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

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

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3、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前科;经过本案的教训,上诉人已经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已经痛下决心,以后的生活中会严格要求自己,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4、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平时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维

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诉状格式 14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男,汉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湖西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汉族,1x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湖西号,身份证号码:,系谢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男,汉族,1xx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湖西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谢诉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驳回对上诉人起诉。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两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即两个不同性质案件是不能合并审理,应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原告提供x年11月1日欠条“今欠谢合资款壹拾叁万伍仟伍佰元小写¥135500元”及x年x月21日欠条“今欠谢现金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治。(xx000){谢洪敢亏损金额由谢承担}”,可以证实本案案由属于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所定案由为民间借贷,但是在事实认定中既有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事实,也有民间借贷事实,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案中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属于同一种类,一个是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性质案件是不能合并审理,同时如若合并审理,法院无形中剥夺限制了被告的反诉权,因为合伙尚未清算,针对合伙债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因本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这样上诉人就无法提出反诉,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就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本案中七笔款项,有两笔是原告、被告、谢文新组成合伙体向原告所借欠款,还有一笔是被告替案外人谢洪敢承担合伙亏损金额。

x年2月13日,被告谢与原告谢、案外人谢文新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与案外人谢文新组成乙方应投入股金六十二万五千元,甲方即被告以本厂的前期投资与改造增加机器设备作为入股资本金,合作经营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x年x月1x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甲方即被告决定办理等事项,在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为了缓解经营资金困难,被告谢作为个人合伙体负责人代合伙体向原告借二笔现金作为合伙体经营周转金分别为x年5月2x日5万(月息二分)、x年5月25日3.x万元,这两张欠条实际借款人是合伙体,被告因是合伙体负责人,所以欠条上签字为被告,这两笔实际上借款人并非被告,而应当是全体合伙人。

x年x月21日借条中x.x万元,该款是原合伙人退伙承担亏损款,现在被告无力承担该债务,应由原告自己找原合伙人追偿该债务。

3、剩下四笔款项,其中三笔被告事实上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一笔是合伙体对外所享有的债权。

x年x月20日的欠条2x万元,x年x月21日的欠条11万元、x年11月1日x万元欠条,这三笔被告事实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原告对该笔债权细节无法说清,当时是原告是拿现金还是转账给被告?现场有没有证人?用什么形式包装钱款?原告未能详细描述,其欠条真实性无法确认;x年11月1日135500元欠条是属于合伙内部的债权债务,合伙体未经合伙人清算,合伙人内部债权债务未能确定,即合作期间工地应收款,因工地应收款无法及时收回,原告应与被告共同向合伙体债务人追讨,然后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比例分享。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1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为科学开发利用农村荒芜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用途,承包方式为非家庭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

(一)承包标的位于___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以下简称“承包土地”)见附件《土地平面图》,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具体位置以附件《土地平面图》为准。

(二)承包土地交付时的现状:  (具体详见附件《地上物清单》。

乙方同意按上述现状承包该土地。

第二条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地上物的处置

第四条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一)承包土地的承包金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

1、承包金按每年人民币_____元亩计算,_____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承包金第一年为人民币_____元亩,从本合同生效后第二年起(即:□次年1月1日起□本合同生效后第13个自然月起)在上一年承包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_____%。

(二)乙方应当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三)乙方应当将承包金支付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____  户名:

账号:

如上述账户变更,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下期承包金的截止期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及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承包土地的水利、路堤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协助乙方办理供水、供电等必要手续,协助乙方取得免费通往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许可。

5、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合同项下土地交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于办理抵押或抵偿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5、乙方应当在本合同到期之日起日内将合同项下土地交还给甲方。

第六条保证条款

(一)甲方保证其就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发包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如乙方系承包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乙方保证其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经济能力和农业经营能力。

(三)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填写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否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四)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该土地承包事项严格遵守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和转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转包、出租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二)如乙方转包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

1、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1)乙方应当与第三方签署关于转包或出租的。书面协议,并按该书面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转包或出租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相矛盾或相抵触,乙方应当将协议文本交甲方审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

2、如乙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合同,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交还承包土地,由甲方与受让方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征地补偿

(一)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收、征用该土地,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停止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乙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九条乙方应当在承包期限到期时按以下方式返还承包土地及地上物: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视为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按承包金总金额的_____%(百分之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承包土地用途,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用途,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恢复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或因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该土地和地上物,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金。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_____‰(千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承包金总金额的_____%(百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将土地和地上物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自行处置乙方新增的地上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续约和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如甲方继续发包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乙方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能续期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应在确定新的承包年限、承包金金额等条件后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重新办理相关批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有)。

(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_____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传真:_____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电子邮箱:_____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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