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采购合同(精选3篇)
甲方(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应商生产商):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采购具有相同特征且可能重复采购的商品,双方拟长期合作,签署本框架协议后根据本协议进行订单式采购。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采购商品名称:电动车,详细规格型号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
第二条 采购商品数量
1、交货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商品安全运至甲方指定仓库,商品在交给甲方前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乙方自备运输工具负责送货,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等送货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照甲方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是指乙方货物实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
4、交货应附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价格等,并加盖乙方公章或由送货人员(需持乙方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确认。
三条 商品价格及货款结算:
商品价格:以签订合同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报价单为准。商品价格波动系市场经济固有规律不得作为乙方单方调价之依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盖章:
盖章:
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南宁
供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产 品 规 格计 量数量/暂定含税单价总金额(元)
名 称 型 号单 位(元/单位)
合计金额(大写):零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提货方式:需方在供方货场自提(可分批次提货)、供方负责装车。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 如发现数量差异、外观质量差异,货物未解体的情况下,将验收凭证及详细情况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做出答复或处理,内在质量异议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结算方式:先付款后发货,每批次下单计划就南宁市场行情价格,双方商定确认后价格上浮50元结算以实际提货数量为准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转账等方式。
六、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有关条例执行。如未按合同执行,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约定: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九、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项目名称:
十一、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需方: 供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发电机采购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乙方供给甲方柴油发电机组工程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等。
第二条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单价(设备技术参数见合同附件1)
2.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干总价为元(大写:元整),包干总价是指乙方完成发电机安装及调试交钥匙工程包干价,包括运至安装地点的设备采购费,运输费、缷车费、安装费、调试费、检测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用、技术培训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
3.1交货地点:
甲方工地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3.2设备到场时间: 安装时间为4天。
3.2.1设备到场日期指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合格之日。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检测
1、工程的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乙方负责通过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验收。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通过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的验收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本工程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向甲方移交。
4、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而造成延迟交货的,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关于延迟交货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产品质量及技术要求
1、除另有注明外,合同设备包括由投标方从其它方面所获得的所有设备及零部件应是全新的,并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标准相符。若技术规范书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产品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该产品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第六条 包装及运输
1、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供全部货物及其技术资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按标准保护措施所需要进行的包装。
2、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3、 每一个包装箱内均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货物装箱单。
4、乙方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途中(包括装卸)的保险,保险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保险的受益人均应为甲方。
5、 货物交付甲方之前,货物的任何损坏、短缺、灭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在保险理赔不足的情况下,概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备品备件
1、每一台设备都应包括一个合适的易损件及备品备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至少提前叁个月以上)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书面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4. 提供按照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易损件(包括工装的易损件)和备 品备件;质保期内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规格不足的,乙方应无偿提供。
第八条 设备调试及最终验收
1、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转正常后,可进行最终验收。设备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1设备的可靠性及性能指标;
1.2. 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1.3. 设备所选定的功能;
1.4. 设备控制系统的功能。
2、设备应先进行调试再进行试运转,设备试运转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
3、 乙方应进行施工安装指导及完成调试验收,安装、调试、系统联调和验收的时间至少为1周,其中操作和维修的培训时间为至少2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乙方应派遣服务工程师参加全过程的服务,派遣服务工程师的有关旅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货款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支付包干总价20%的预付款
2、 全部设备及材料到场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包干总价的80%。
3、通过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验收报告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4、每次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汇入乙方账户,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格发票,最后一次付款乙方须提供截至本期与结算金额(包含质保金)等额的合格发票。
5、甲方对发票的接收并不表示甲方对该发票的真伪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提交虚假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发票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若在最后未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乙方仍需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质量要求及保修: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 两 年,自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12 个小时内派员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三个月一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3、保修期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审核乙方提供的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
1.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4甲方委派 王文彬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及时通知乙方。
1.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
2 、乙方责任
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国内安装资质证书。 2.2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
2.3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基础施工图,并配合甲方进行基础施工。
2.4乙方委派 李建波 为现场代表,并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经甲方同意。
2.5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附件及专用操作工具各一套。调试验收合格后,需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达到技术熟练。
2.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须按约定工期施工。
2.7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如在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2.8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壹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自行隐蔽无效。
2.9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小区管理制度、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甲方、住户、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应提供服务
1、 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内陆运输、保险等;
2.、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吊装、负责安装指导及单机调试;
3.、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系统联调,协助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4.、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仪器、材料;
5、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6、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安装、调试、验收和/或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等内容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8、提供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技术服务;
9、提供其他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供货或通过验收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包干总价款的 1 1%(百分之一)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十五天内无偿更换,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施工的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货或逾期通过验收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7、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有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非供需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5级以上地震、7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等自然灾害。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注明并在盖章确
2、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在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后即告生效。
2、自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完合同的义务后终止。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每份合同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司印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3、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附件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