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付息借款合同推荐三篇

按季付息借款合同(通用3篇)

按季付息借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____日,通过公司账号、公司出纳(自然人)账号或直接用现金,以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存)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承诺还款____日期按时还款,并止息。

二、利息、服务费清算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给甲方。

三、逾期:乙方到期未能归还,逾期按借款余额每____日5%计收违约金。

四、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两年。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即成借据,双方不再另行立其它借款、还款字据。

六、合同终止:当乙方用完款项,将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至或存入甲方帐户,汇款或转账、存款凭证即为还款凭证;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利息及服务费无误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签订地址为______,如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加协议:如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因素或因人为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如期返还,那么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和担保方名下物业(其中包括出售或进行二次抵押给甲方)。担保方名下物业有:

1.坐落于市区__________________。

2.坐落于市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按季付息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住所:

贷款人:住所:

甲方因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借款。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利息支付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元整,___元整。

2、借款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若约定的借款起始时间与贷款人的付款时间不一致,以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为准。

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

4、利息支付方式:□按月付息;□按季付息;□每半年支付利息;每年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它支付方式

5、利息支付时间:按选定的支付方式期末之日

四,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为:

2、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与担保人就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合同。

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该按照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五,借款发放

乙方根据本合同将借款一次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凭银行的转账凭据视为已发放借款,甲方无需出具收到借款收条

六,借款本息归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借款利息,并按下列项的约定偿还本金:

1、一次还本,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全部利息;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所获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3、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5、甲方向乙方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支、负债、担保及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甲方需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恶化或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登记、评估、保险等事项的费用;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需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负责、提供担保及与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8、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

9、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1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订有担保合同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将双方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当应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甲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十,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

2、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按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公证机关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和担保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甲方乙方份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按季付息借款合同 篇3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 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另外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也无能力偿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如我院审理的某信用社诉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xx年3月30日,该信用社与李某、唐某、陈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李某向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由唐某、陈某提供担保,后李某病故,两担保人为农民,也无能力偿还借款,致使该款至今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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