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通用3篇】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精选3篇)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用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服务员)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 社区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服务,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工作____小时。

2、甲方在乙方每天服务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服务情况回单》中的有关内容。

3、甲方若不满意乙方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丙方与乙方,待丙方处理后才能与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有权监督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服务情况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丙方。

5、甲方要尊重乙方的人格,平等待人。

6、用工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工作。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由甲方负责,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完成服务项目。

2、乙方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甲方、丙方提供个人的详细资料。

3、乙方在每天服务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服务情况回单》中的有关内容,并半月一次交社区服务站,期间负责妥善保管该“回单”。

4、乙方若因事、因病不能继续进家服务(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必须提前一周分别通知甲方和丙方,待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解除合同。

5、服务期间,若因本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不能遵纪守法,

6、乙方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费,不得接受甲方馈赠的物品。

7、服务中,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意外伤残,责任自负。

8、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工作。

9、若请病事假或逢节假日休息,乙方应补齐工作天数后方可领取工资。

三、丙方的权益和义务

1、丙方有权按协议对甲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双方纠纷。

2、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推荐、调换服务员,为乙方调换用户。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解除合同

1、甲方、乙方在合同期间若出现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丙方则有权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登记表备注中出现的问题,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适用于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人,不适用于患其他精神疾病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是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同时也可能同时是入住老人的监护人。

目 录

第 一 条 入住条件及程序

第 二 条 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

第 三 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 四 条 体检

第 五 条 收费

第 六 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 七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 八 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 九 条 特别约定

第 十 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十五条 通知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 生效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被依法确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送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丙方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应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诊断证明,无其他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的监护人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的监护人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 ,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监护人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②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 )。

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 区 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监护人为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为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_______________ 。

乙方的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6、7 。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8 。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同意为乙方选择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9 。

3、如为乙方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丙方及乙方监护人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丙方。体检费用由丙方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征得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乙方监护人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11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_______________元,计每年_______________ 元。该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1)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 _______________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_______________ 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监护人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监护人和 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通过监护人,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通过监护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通过监护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通过监护人,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8、通过监护人,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

9、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2)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4)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对乙方有探视权;

(7)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监护人和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丙方负担。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负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 _______________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中断联系。

因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且拖欠服务费达到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甲方可以通知法定赡养义务人,如法定赡养义务人同意,可作为新的联系人和负担服务费用的一方,替代丙方,承受本合同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在入住期间,乙方食用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相应后果。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甲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监护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 %),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接乙方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将乙方接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3)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后应会同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监护人住所。

(4)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_ 等费用。

(5)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6)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甲方并应承担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6、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7、除因不可抗力、丙方过错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积极协调,妥善安置乙方: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监护人住所。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年(月),从 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 日止。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监护人应于合同到期日将乙方接出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由丙方结清所有费用。

除乙方监护人及经其书面授权者外,乙方的任何亲友无权带乙方离院。

3、合同期满后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乙方监护人又不将接出养老院,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丙方,要求乙方监护人将乙方从养老院接出。如果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接出,按照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2)项办理。。

第十五条 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 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 乙方及其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 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 甲方出具的、经丙方签字认可的《自理能力测评报告》

6、 房间设备表

7、 公共设施设备表

8、 甲方服务范围表

(甲方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

9、 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

10、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2、 《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并已认真阅读前述文件并自愿遵守。

13、 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14、 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

15、 丙方为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证明。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篇3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性别: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编码:

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

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

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

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

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押金计利息□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

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日,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

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不得少于30天)。

第十条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

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

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

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

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本合同因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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