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会章程(汇编3篇)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通用3篇)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 篇1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我们特种设备安装制造业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安全生产与广大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让广大职工提高和加强在作业中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少出安全事故,尽可能不出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工人人场安全教育制度

l、新工人入场必须由工程承包人领队,先到经理部报到,携带工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三张寸照片,并逐查对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禁止冒名顶替。工人名单由经理部汇总后发有关部门。

2、质安部对全体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内容:(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规定。

(2)安全管理规定。(3)机电及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4)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预防措施。(5)尘毒危害的防护。(6)执行入伍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经安全、职能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接受教育者人人均需签名报到,不得遗漏。如有遗漏要进行补课。未接受教育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安排上班。

3、特殊工种工人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4、在工作及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需换人,须经项目经理部同意,新进场人员到经理部报到进行安全教育。违犯此条者一经查出,按人数计,每人罚款200元。此款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如出现安

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己解决。

二、生产过程中安全教育

l、经过质安部进行安全入场教育的工人,由质安部将名单交工长查对核实。工长才接收安排工作。工长交待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有针对性的再次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能力。工长在交待安全生产的时候,亦应签到点名,必须人人参加。

2、工长交待安全生产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早晨上班前。交待本周工作任务的同时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遵守的规定。内容由工长口头宣讲、书面交待、班组长签字。工人必须个个参加听讲,工长要查对有否更换人员。

3、工长随时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把不安全隐患消失在事故发生之前。

4、班组长每天对本组组员交待任务的同时,亦必须交待安全。着重交待当天任务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不属本工种工作范围内的事,切忌出手搭、拆或操作,并作好安全交待记录。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

l、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和本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三违?行为。

2、每月交待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生产。总结上月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布置下月安全生产计划。由质安部督促贯彻执行。

3、每月初组织有关部门、工种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教育和宣传。督促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在各级人头上,层层负责抓好这-项工作,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感。要结合安全合同,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理论考核,并建立考核成绩档案。

4、负责对全现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向总经理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讲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襄阳政发[20xx]24号 《襄阳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4、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5、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6、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8、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9、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10、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1、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2、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1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4、犯罪或者违法。

15、自杀或者自残。

16、斗殴。

17、酗酒。

18、蓄意违章。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2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

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2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2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厂)技安处(科);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2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台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26、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7、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28、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 篇2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委员会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本工会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员。经费审查员负责审查本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各一人。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员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建立车间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按应领工资额的2%缴纳的会费。

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员监督的经费审督体制。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上级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 篇3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工会是公司全体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公司劳资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司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本公司工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工会是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公司工会的主要职能是:

第五条:

第一章、工会会员

第六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种、职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本公司工会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条:会员有加入工会和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本公司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第十三条:本公司工会设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本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主席任期均为 (三或五)年,期满由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上款人员在任职期间被罢免、开除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十九条:本公司为工会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二十一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成立或撤销本公司工会组织,必须经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书面议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方可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全体会员员工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公司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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