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制度【热门六篇】

公司的制度(通用6篇)

公司的制度 篇1

我自愿加入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身体健康证明、职称及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及从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各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承诺上述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本人确认以下所有录用条件:

1.具备并及时提供国家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有效就业手续。

2.按公司要求提供公司办理录用、入职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3.能够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

4.入职后同意按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5.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且遵守考核成绩所执行的奖惩措施。

6.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7、保证本人品行端正,未受到任何处分,没有犯罪记录

二、本人已接受公司入职包括相关制度的培训,认真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工作标准、考核标准、奖罚制度等内容、岗位操作规范等,无任何异议,保证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

三、保证时刻忠诚于公司,确保公司利益高于一切,不损害公司利益并坚决服从公司管理。

四、保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一切按规章制度行事,做到不吃请、不受贿,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五、保证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金额准确。不弄虚作假,不贪污,不挪用公款。

六、我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愿无条件地接受公司任何处分x处理,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自动申请离职。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公司的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法定名称: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政策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宗旨:积极发挥股份制企业的优势,立足成都,面向国内、国际,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商品渠道、品牌输出等产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走科、工、贸一体化发展道路,用一流发展思路,用一流的管理,致力于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佳追求。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具体范围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方式: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服务、进出口贸易。

第二十条经营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股东结构与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是由、等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二十三四本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有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

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

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请的会计事务所;

3、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讨论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修该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该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暂由五人组成,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主持制定公司长期的发展和战略与公司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审查或审批财务报告;

7、监督公司重大财务的执行情况,保证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完成公司的年度财务目标;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9、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投资、出售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方案;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3、建立公司系统和制订战略规划;

14、持续修改系统及战略规划方案;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公司重大对外关系和维护政府、重要客户的关系,参加重大的公关活动;

16、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并检查其工作

18、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的换届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19、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应依据章程提请股东大会决定

20、对协助、纵容其他股东及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2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各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3、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股东大会应予以采纳。

4、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5、董事会常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6、召开董事会常会应于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董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签收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裁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8、董事会召开常会或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并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亦末指定具体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9、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向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提案表决:

1、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与董事签名;

2、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3、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4、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

2、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次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备案、实施:

1、董事会会议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要报送股东大会备案;

2、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裁组织公司管理层全体成员贯彻落实,总裁应及时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3、公司董事长就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公司董事会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董事会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股东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财务专业人土。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有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及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4、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引进或培训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以上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可以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总裁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总裁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五十三条总裁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五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总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反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饿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

者聘任总裁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三人,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六十五条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及总裁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员工的整体利益和公司良好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2、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派代表担任四川心海时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主席,监事会对全体股东和员工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公司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1、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会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任期内监事不行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或股东、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予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与董事会会议召开相同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议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6、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意见;

7、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8、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意见;

9、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监事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七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七十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十条公司在每年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刻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责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一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八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抗风险基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复制扩张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和复制扩张基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六条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金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八十八条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分配方式见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九条公司红利分配形式。

第九十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待扣待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

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九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条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全体一致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一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一条三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补偿公司原有股东投资资金;

5、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权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

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他条

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

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公司的制度 篇3

一、主攻精神文化:

全员学习十九大精神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学,在学思践悟中融会贯通、提高觉悟,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确保全员学习、全面覆盖,推动十九大精神在公司落地生根。

通过全员性企业文化培训,挖掘和弘扬企业精神内涵,形成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理念,塑造企业“灵魂”。

二、推进制度文化:

组织全体员工会议

通过会议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强调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和信任人。企业团体意识的形成,首先是企业的全体成员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有一致的奋斗目标,才能形成向心力,才能成为一个具有战斗力的整体。

三、推进行为文化:

书香文化

新华书店作为出版业最靠近市场、贴近读者的一个环节,承担着倡导阅读和引导阅读的责任,新华书店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阅读活动的顺利开展,服务书香社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而在书香节活动中全员参与、全体职工尽职尽责、积极的投身于工作当中,为读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因此塑造企业文化,必须坚持卓越的原则,使企业和员工始终感到总有一股追求卓越的激情在激励着他们,激动人心的目标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即使是在其他企业都感到满足的时候,企业仍能保持创新上的不满足,崇尚革新,与时俱进,不懈地追求完美和第一,从而促进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公司的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以职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 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5日内罢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5日期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从其上岗的当月开始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从其上岗的次月开始缴纳,之前脱节的缴费时间由职工自己补缴和承担费用(公司可为其代缴)。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 公司把职工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蒋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 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炳必须资源、自觉合理用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目录之外的用药一般由职工自负。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第十五条 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

人力资源部要在职工发生工伤后2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工伤情况,并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的工伤补助和费用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做好职工救治、医疗经费保障工作,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凭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连续6个月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公司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的50%;5年以上(含5年)的,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

公司的制度 篇5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制度,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党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就。5000余字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告中,“制度”一词出现的频率最高,达到了77次,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明确的规范作用。制度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它不仅仅是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具有规范性和秩序性。

“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

所谓制度,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辞海》对制度一词的解释为: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同样的人,不同的制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文化和氛围以及差距巨大的结果。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人的坏念头受到抑制,而坏的制度会让人的好愿望四处碰壁。这就是制度的力量。“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邓小平同志的这句名言,一针见血言明制度的重要性。

一向守规矩的德国人来到中国,也是见排队就插队。看来德国人和任何其他民族的人一样,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一旦脱离本土制度约束,人性中的弱点都会出现,甚至放纵。

无论高傲的美国人、优雅的法国人,规矩的德国人,一旦脱离制度约束,都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可以选择、可以改造的是制度,不可选择、不可改造的是人性。

没有制度的组织是危险的。我们没必要非要讨论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合理的制度,必然是授权与监督同时存在的,既相信你的能力,又怀疑你的本性,用制度来激发你性格中天使的一面,还要用制度来威慑你恶魔的一面。人性与制度的完美结合是社会稳步发展的强大动力 ,约束,是为了飞的更高。古人云:“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古代用兵作战就讲求严格的军事素养,而素养的养成靠的就是制度的约束。

有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名为《河水和河岸》,河水认为河岸限制了它的自由,一气之下冲出了河岸,涌上原野,吞没了房舍与庄稼,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它自己也由于蒸发和大地吸收而干涸。为什么寻求自由的河水最终失去了自由和他本身呢?那是因为它寻求的那种无拘无束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其优越性就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就不能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能。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否则,制度就成了“橡皮圈”,失去了制度的意义。

制度效能的彰显,还在于牢固树立制度观念,万事劝人休瞒昧,举头三尺有“制度”,人人都拥有一颗对“制度”敬畏之心,将制度形成一种文化,让制度外显于行,内化于心。

敬畏制度体现每个人的社会素养,也是必须恪守的人生信条。心有所畏、业有所成,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一种规则,它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既赋予一定的权力,也赋予必要的责任。敬畏制度,便是对责、权、利的一种尊重和信守。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要讲究方与圆的结合,刚柔相济。“方”体现在严格,“圆”体现在灵活;“方”体现在是以“制度为中心”的法治化管理,“圆”体现在“以人为中心”的“人本化管理”;“方”侧重于治“事”,“圆”侧重于治“心”治“人”;“方”是以“事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硬性要求,“圆”是“以人为中心”,相比较更重视思想、文化及精神等机制“软件”。这就是中国的“方圆哲学”,中国古钱币,内方外圆,“天方地圆”,这是中国智慧。中国制度之所以厉害,我们“刚柔”并重,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找到了这两者的最佳结合点。

制度并不是哪路神仙来制定的,而是需要在经济社会体制系统的长期运行中内生而成。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好处上将,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科学的用心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公司的制度 篇6

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感准备工作。包括:

⑴查看上一班的记录,听取上一班值班人员的运行介绍。

⑵检查仪表、工具、钥匙、对讲机有无损坏或遗失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2、交接班人要求:

⑴对于外单位施工监理,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班应注意的细节。

⑵上一班故障维修未完成者,须与接班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且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班。

⑶特殊情况按当班负责人安排进行交接班。

3、下列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行交接班。

⑴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⑵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其他神态不清而未找到顶班人。

⑶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或营业时。

4、交班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离开岗位:

⑴接班人未按时到岗;

⑵交班时发生事故、紧急情况;

⑶交班前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

⑷交班前发生一个人无法独立完成,须要别人配合的工作;

⑸交班前未打扫卫生。

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按规定定期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如外出巡查,抄表应知照同值人员。

2、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做到腿勤、眼尖、耳灵、手快、脑活,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隐患。

3、值班人员接到维修报告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往修理。

4、发现设备故障,当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报告上级机构处理。

5、午、晚餐时间是值班的.薄弱环节,所有运行机房都应有人值班。

6、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必须事前请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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