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保健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层单位,由乡(镇)卫生院设点、乡村医生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个人承办。接受当地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依法服从特区卫生局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
二、村卫生室主要职能是:
(一)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村卫生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操作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服务,不准超出卫生局许可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准违反诊疗操作常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卫生和防病治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宣传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信息、疫情、出生及死亡的收集、统计并上报。
(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业规则
(一)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
(二)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的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三)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独立的静脉输液观察室及观察床。
(四)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五)村卫生室应运用中、西医药两种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开展农村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不得销售精、毒、麻药品。购进的药品必须有购进记录。
(七)村卫生室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八)村卫生室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深埋并做好登记。
四、监督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乡村医生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规范化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三)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安全注射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计划免疫工作制度、妇幼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四)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投入的资产。对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
(五)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我单位严格保证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型肝炎,戊型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定期协助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之星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情况,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销售的食品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治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顶底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论,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做好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有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负责人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人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监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外观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况。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出重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对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第二十条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时应及时别杀。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立即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经营场所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布严密的防鼠板。
第二十一条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计划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权使用,精心维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
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是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的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常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岗位责任任制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在对用、备用、封存和闲置的设备,都要定期进行除尘、防潮、防腐蚀等维护保养工作。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设置视频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二十七条视频安全管理员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视频的保存与质量情况。
六、视频贮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食品分库和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七、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立即清理到封闭式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每天都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指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六条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设立提示牌“保健食品专柜”。
1、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儿童程序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对其儿童家长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同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2、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出院一周内、满月、3、6、8月龄各体检一次,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认真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和《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并对其进行健康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认真填写《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和《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体检及填写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医生参与,并将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4、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多双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在体检中发现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体重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程序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一、人员与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并公开药品质量、价格、广告举报投诉电话。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从药人员管理、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管理追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或药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4、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外部或内部均可)。 5、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6、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县以下医疗机构可采取以中心卫生院为单位汇总后上报)。 二、药品购进验收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购进进口药品时,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同时索取该批号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包括接收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可以合二为一,但内容必须完整。 三、药品储存与养护 1、医疗机构应当按批准的诊疗范围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配置的设施、设备能够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设置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调控、监测设备,应设置离地10厘米地架。有冷藏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冰箱)。 2、医疗机构的在库药品应当实行色标管理,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或待验标识牌)、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陈列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储存,设置“非药品区”;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发现温湿度超标,应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4、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发现有不合格药品、近效期(效期6个月内)及时记录,并将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及时移到不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及时做好报损和销毁,并记录。医疗机构还应对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发现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四、药品调配使用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等事项,不得做虚假宣传。 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问题,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签字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2、卫生院(含)以上医院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每月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 3、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置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4、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 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 5、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处理。 6、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注意考察、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及时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发现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行为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学校卫生保健室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增 强其体质,促进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从而提高其学习及工作能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卫生,大力消灭“四害”,要做到经常与突击相结合。要定期召开会谈;定期检查评比;定期总结。 二、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教育学生齐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对小学生的视力保护工作。要制订防治计划,采取具体措施。并取得与家长的密切配合。 四、做好学校环境和教学设备的卫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五、加强传染病管理工作。实行计划免疫,定期预防接种。做好饮食和饮水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六、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七、积极做好学生中蛔虫、沙眼、贫血、营养不良、龋齿、视力低下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其他一般急救工作。 八、做好学校环境卫生的检查及卫生评比工作。 1、工地设立医务室,配备一名兼职急救员,卫生室配齐医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 2、急救员经常对职工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卫生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卫生知识。经常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格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4、各类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药品必须从正规药材公司采购,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5、医务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6、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急救员组织人员进行救护,情况严重时直拔急救电话:120。 7、医务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来苏儿喷洒消毒。 8、季节性施工根据气候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卫生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严格购药规定和质量,不得购买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报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4. 医务人员不开过期药品,如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作销毁处理。 5. 发药时要告诉患者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6. 经常检查卫生室电器设备,用电设备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现象,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防止引发火灾。 7. 卫生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8. 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锈蚀、破裂,功能不全即不得继续使用。 9. 条件不具备时,不要勉强给病人注射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10. 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11. 医务人员每周必须坚持到食堂和小卖部进行卫生检查及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卫生手续不全、腐化变质食品。小卖部也不许出售“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食品蔬菜处理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定,严防发生食物中毒。 12. 监督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上岗。 1. 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腔热情对待师生,提倡微笑服务。 2. 做好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根据季节变化,因时施教,不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努力增强学生的健康水平。 3. 抓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做好慢性病、传染病、特异体质学生的登记工作,做好学生因病缺课的汇总工作。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储存工作。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过期、霉、潮、变质、变色、沉淀浑浊的药品。 5.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6.及时处理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送医院的,做好转诊工作。 7.进一步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 8.每学期进行健康知识讲座。 9.规范各类健康教育资料保管积累。 10.做好新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各类疫苗接种的宣传发动工作,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有无接种禁忌症,及时反馈给接种单位;督促遗漏接种学生(通知家长)进行补种疫苗。 11.做好学校环境卫生的检查及卫生评比工作。 一、卫生保健员本着为全体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员工防止疾病的知识水平。 三、卫生保健员要每天按时开放,对待病人要热情,和蔼,及时发放药物。 四、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卫生室,保持室内安静。 五、定期清洁室内外的卫生,保健室内保持整洁、安静,资料、器材堆放有序,各种摆设及器械整洁无尘,并适时进行消毒工作。 六、配备好常用药品和器械,对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到专人严格管理,非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动用任何医疗药品,取药、用药必须登记。 七、定期检查药品的保质情况,及时更换、配制药品。 八、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每年一次学生体检,负责学生每学期一次视力检查,做好学生日常的小病小伤处理,作好记录,碰到急、难、重症及时送医院诊治。 九、建立学校卫生档案(学生预防接种卡、视力学生健康卡等),各项卫生档案齐全,妥善保管。卫生室保健管理制度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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