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员工制度范文(精选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地税机关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地税基层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所属的分局(所)等直属、派出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五条 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由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相关业务技能,法律观念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地税机关干部担任。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代理,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和税收政策性工作。
1、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1)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认为确需改变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核把关
(1)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将有关情况资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相当;是否属于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1)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资料;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答辩,制作《答辩书》;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法制员应当认真督促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销、变更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积极协助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3)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工作。包括: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查阅有关案件资料,提供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提交答辩状、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等工作;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对于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纳税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应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5)法制员应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1)对于达到标准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
(2)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督促执法人员做好决定执行工作。
5、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1)法制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处理。
(2)对于上级地税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除牵头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助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6、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1)按照上级关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细化、落实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2)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法制员应当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的决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7、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及税法公告工作
(1)法制员应按照上级关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处理涉税业务事项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到位。
(2)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3)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8、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1)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和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法制员应根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督促本单位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基层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法制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为基层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交流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基层法制员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和系统法制机构专项考核的办法;综合考核纳入各级地税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统一进行;专项考核由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员给予表彰奖励,在本辖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将先进经验予以推广。
第十四条 对法制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xx年4月1日起实施。
一薪酬管理的目标
为了稳定酒店员工队伍充并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加班工资、效益奖金四部分组成的动态的工资分配体系,促进酒店保持及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酒店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酬薪制定的依据
a)依据酒店发展需要,通过和酒店各部门进行充分磋谈,制定以各部门为单位的岗位工资。
b)酒店根据员工的工作责任度、工作量大小、岗位可替代性、工作经验要求、业务技能水平、及学历等核定其工资。
c)参考深圳、东莞、广州地区20xx年同行业四星、五星级酒店的工资水平,充分考虑本地区和行业
的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本地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
d)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劳动法律法规,参照深圳地区的行业有关政策。
三薪酬管理的权限
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本酒店的薪酬管理工作并接受酒店财务部的监督。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各级员工。酒店主管级及以下员工的工资核定及套定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应规定确定,原则上员工入职按各部门起薪点套定工资,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应聘员工的实际情况,并和用人部门充分沟通后,人力资源部可按各部门的起薪点有上浮一级的权利,上浮二级需报总经理审批。酒店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工资核定及套定由酒店总经理按相应标准议定,并知会董事长。酒店总经理薪酬由酒店管理公司董事会议定。
四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加班工资+效益奖金)四部分组成。
五工资的构成及标准
a)工资的定义: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针对酒店各工作岗位所设定。
b)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加班工资+效益奖金,按月计发。其中: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加班工资、效益奖金按照薪酬结构,根据不同的部门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c)因服务行业的特点,酒店将每月不能休息的假期计发在工资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已含加班工资。
d)部门C级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以完成整日任务为履行职责,其薪酬已考虑了加班加点工资部分,因此,
该部分人员原则上不再另计加班费。确实因现实原因需要加班的,需严格按酒店《加班工作申请》执行,一律以补假的方式解决。特殊情况需要补发加班工资的,需报总经办审批,并且一律按此公式计算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30天×实际加班天数﹦加班工资。主管级及以下员工本酒店可按营业需要而要求员工加班,为规范员工加班程序,杜绝因效率低下导致耗时工作,在非紧急情况下,所有加班必须提前一日或当日由所属部门填妥《加班工作申请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如紧急情况下必须超时工作而未及申请,则于第二天尽快按上述程序办理。除特别说明外,所有办公室职员,市场营销部属下员工的超时工作不可获得补薪或补假。原则上当月积假必须在当月或下个月消化,如无特别说明,积假超过三个月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确认。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休完积假的员工,人力资源部作相应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可以安排补薪或要求部门在合适的时间进行补休,获总经理批准之加班申请方正式生效。主管级及以下员加班一律按此公式计算加班工资:工资总额÷30天×实际加班天数﹦加班工资。
六工资的核(套)定、计算及发放
a)工资的核(套)定
酒店主管级及以下员工的工资核定及套定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应规定确定,原则上员工入职按各部门起薪点套定工资,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应聘员工的实际情况,按各部门的.起薪点有上浮一级的权利,上浮二级需报总经理审批。所有工资核定经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酒店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工资核定及套定由酒店总经理按根据该任职人员的经验、技能、职责范围、学历等综合任职条件按相应标准套定执行。酒店总经理薪酬由酒店管理公司董事会议定执行。
b)试用期工资:
所有级别的员工试用期间按各部门试用期的岗位工资核(套)定工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酒店根据员工试用期的表现,可酌情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员工完成试用期时间以每月15号来界定,在每月15号之前(包括15号)员工完成试用期的,员工工资调整从当月初生效,15号以后完成试用的员工从下月初生效。员工完成试用期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岗位工资标准》套定试用期后工资。原则上完成试用期只能上浮一级工资。(各部门工资起薪点详见各部门工资方案)
c)晋级工资:员工晋级是指在同一职位中提升工资级别,员工晋级原则上逐级进行,所有部门员工晋级
调薪必须在完成试用期后满6个月方能进行(既员工第一次晋级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月),完成试用且满6个月后,部门可根据员工表现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报人力资源部进行晋级加薪申请,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共同考核后,对符合晋级加薪条件的员工附《员工评估表》连同《人事变动单》一起报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晋级由总经办提出;员工晋级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第一次晋级后,每满6个月可由部门提出晋级申请,不接受员工个人申请,是否给予晋级,最终取决于员工表现。原则上,在同一岗位晋级调薪,每次只能往上调整一级,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d)晋升工资:
员工晋升是指从低一级职位晋升到高一级职位,公司每位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有晋升的机会。当酒店出现管理职位空缺或增设此管理岗位编制时,酒店优先从内部员工中予以提拔员工晋升。拟晋升员工必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工作表现优秀,在本岗位成绩突出,并且已具备向上一级发展的能力方可晋升,部门不可以凭工作积极、业务熟练为理由做为其晋升的条件。经理级以下的员工晋升由部门负责人推荐,也可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理级及以上员工,晋升由部门负责人推荐,不接受个人申请。员工晋升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暂不调整,试用合格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其新任职务按照《岗位工资标准》该级别最低工资标准套定其工资,员工在该级别晋级时按晋级工资方案进行。无论晋级或晋升,必须通过工作绩效考评。
e)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晋升、晋级:
(1)近三个也内迟到、早退三次或以上者;(有效期3个月)
(2)近三个月内有旷工行为者;(有效期1年)
(3)近三个月内违反酒店《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被口头警告者;(有效期3个月)
(4)有效的书面警告在案者。(有效期1年)
有效期是指员工在符合晋升或晋级的期限内有上述行为者,将延长上述时间后,部门方能对其提出晋升或晋级的申请。
f)部门对符合晋升或晋级条件的员工申请调整时,每月调整人数不能超过部门总人数的10%。
g)调职工资:员工在本岗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无书面警告在案者,员工可自身提出调职或酒店因岗位需要将其调往其他岗位任职。当员工调职时,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后其工资级别也作相应调整:当该员工工资低于该岗位最低级别工资时,按该岗位最低工资级别套定其工资标准。当该员工工资高于其岗位最低工资级别时暂不调整其工资级别。如试用不合格,酒店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配或做其他相关处理。
h)自人力资源部报总经办审定的生效之日起,试用期内晋职员工享受该级别的职级福利待遇标准,试用合格后员工享受晋职或晋级后的工资标准。人力资源部每月将晋职或晋级员工名单在酒店公告栏公布。
i)员工工资调整的种类有:转正工资、晋级工资、晋升工资、调职工资。特殊情况调薪必须请示总经理。
七工资的支付管理
a)酒店实行标准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当月全月天数-公司规定例假);员工病、事假等均以此公式计算平均计薪天数。主管级及以下人员加班时间按工资总额除于30天的计薪天数计算。酒店通过考勤核发月度工资。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为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止。
b)工资计算时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c)工资发放程序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部门统计人员异动、考勤情况下月3日前
人资部制作、财务部审核工资发放明细表7个工作日
各级领导审核、批准2个工作日
财务部发放下月15日之前
d)员工工资给付由财务部门直接将工资全部汇至员工的银行帐户上。
八酒店福利
a)依照薪酬策略及行业规例,制定福利政策和标准。
b)其他福利见《员工福利制度》
九奖金
a)根据酒店年度的实际经营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拟定员工年终奖金。
b)具体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协助制定。
十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及修改,经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一、组织纪律
1、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不准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3、不准聊天、看书报、电视、靠墙、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不准私自外出会客,不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客人给的小费,拾到遗物品,要及时上交吧台登记。不准擅自进入吧台。
5、服从店长的工作安排。
6、不得对茶楼重大安排借故推辞或请假。
7、离职人员,按规定交回本店物品,否则不能结算工资、押金。未满一年者,结算本店相关费用。
8、如有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店长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签字方可生效,未经许可私自离开,不退押金及本月工资。
9、工作中如发生问题或矛盾,要通过正当途经向店长提出或讲明,不可私下议论或将不满情绪带到工作中去。
10、计价收款要迅速准确,款物清楚,帐面清洁,唱收唱付,收款员和服务员同时签字。
11、客人入座点茶后,每隔15分钟全场巡查一遍,客人提出需要,应立即解决,并报吧台。
12、正常购进商品,必须由主管经理和经手人收到签字。
13、营业收入必须存入银行,防止发生意外。
14、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15、收款收到***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1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挪用销售款和底金,违者重罚。
17、操作间、吧台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二、奖罚制度
奖:
1、工作表现优秀并有突出贡献者,奖励30元。
2、对茶楼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收到效益的,奖30元。
3、每月考核(全勤奖)第一名,当月奖励20元。
4、事假不超过1小时,病假不超过3小时,不扣工资。
罚:
1、工作时间饮酒者,罚100元。
2、与客人争吵,衣冠不整被顾客投诉者,罚50元。
3、对茶楼重大安排,借故推辞、无故不到或请事假者,罚30元。
4、旷工一天,罚100元。
5、未执行规章制度,未按操作程序工作,卫生检查不合格,罚10元。
6、纯净水用于客人、员工饮用,发现它用,罚款10元。
7、迟到、早退一次者,罚5元。
8、商品、各种款项交接班时对不上帐,帐货不符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9、坚决杜绝跑单,少收款,一旦发生,由服务员和吧台人员各赔偿跑单少收金额的一倍。罚值班店长50元。
10、违返操作规程,损害茶楼形象,造成茶楼损失的,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上级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
11、对服务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未发现,未处理,罚值班店长20元。
12、发现浪费者,罚10元。
三、员工规范的行为标准和禁忌动作
(一)姿态
站相标准:
1、双脚自然分开与双肩齐;
2、身体站端正,挺胸收腹,腰板挺直;
3、双臂自然下垂交叉于前,右手压在左手上;
4、眼光望前,表情开朗得体,面带微笑;
禁忌的站相:
1、单手叉腰、单臂抱肩或手搭货架;
2、背手或双手相搭于背后;
3、腿、背部贴靠墙壁或展柜;
4、单腿后翘、脚尖点地;
5、长时间低头来回踱步;
禁忌坐姿:收款台人员坐岗时托腮、趴俯、仰靠或翘二郎腿等不雅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