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责任书(精选4篇)
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20__】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5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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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到达20人以上,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予变更或解除之日
起五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房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公安派出所:(盖章)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出 租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 办 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出租人各一份)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的人员;
四、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备案;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有违反以上事项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__X派出所 __X社区 出租人或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为规范在校外租房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真正把校外租房学生安全落实到位,现由房东(甲方)和家长(乙方)共同签订校外租房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 甲方(房东)责任:
1、房东必须检查租的房屋是否安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家长、学生确认安全后方能租住。凡因房屋建筑、线路等硬件设施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房东承担全部责任。
2、需在外租房的学生,须经家长及监护人同意,由房东与监护人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书后方能租房借住。
3、房东有管理租房学生的权力和义务,必须把男女生分开租房,不能让男女生合租在同一间房内。
4、禁止学生在租房内燃煤取暖、煮饭,及乱接电线烧电炉或用电老虎等烧水。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房东承担全部责任。
5、严禁房东把燃烧的煤灶、气灶烟囱正对租住的学生,以免学生煤气中毒。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房东承担全部责任。
6、房东要严禁外来人员对租房学生的骚扰和侵害,如有不法分子对学生侵害的,房东必须及时制止并报有关单位和派出所。凡因外来人员进入寄宿点骚扰、殴打学生发生的事故,由房东承担责任。房东有义务制止寄宿点周围社会青年对学生的骚扰、侵害。
7、每天晚上房东必须清理和检查学生下晚自习后归宿情况,按时关锁大门,如发现学生未归时必须及时向家长(监护人)联系。凡因房东未按时清点人数、及时关锁大门造成在外流窜,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房东承担责任。
8、禁止学生在寝室内打牌、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乙方(家长及监护人)责任:
1、家长及监护人必须联系房东确认出租房屋安全并与房东签订学生校外租房安全管理责任书后方能租住。
2、 家长每天对子女上、放学时间与房东和学校联系,随时掌握学生去向。
3、 每天晚上学生的归宿情况应主动与房东联系。
4、 每周放双休和从家到校时,家长及监护人应与房东和学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
5、 家长应随时保障电话畅通,以便联系。
6、凡因学生违法乱纪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房东一份、家长(监护人)一份、学校一份、派出所一份。
甲方(房东)签字盖章:
乙方(家长及监护人)签字盖章:
学生签字: ( 年级 班)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泉州市安全管理考证暂行规定》为明确各自责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特与承租方签订协议书如下:
1、 落实“谁生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本租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负责。
2、 做好防火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严禁存放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的物品。
3、 特种行业需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后方可营业。
4、 餐饮行业需要在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营业,营业期间油烟、排污、噪音不得对他人造成影响。
5、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增容,内部用电设施严格按规范布局。
6、 加强经营管理,严禁“三合一”使用。
7、 出租方有权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承租方应依照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方应终止租赁合同。
8、 本协议书经租赁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