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精选3篇)
这周,我开始了网上听课。我所在的班级是xx学前班,xx级学前班是陈xx老师负责教学的,陈老师教的科目是职业道德与法律。
在上课开始前,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陈老师对每个同学都热情地打了招呼,这是值得我学习的一点,身为老师,不光要对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关心学生,尊敬学生,陈老师这个做法可以让同学们感到亲切,增进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能为接下来的课程教育打下一个优秀的前提基础。
我这周听的课是第二单元培养道德意识第四课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这节课的重点是让同学们树立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让同学们能有“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精神。
这节课的第一个板块是职业道德的养成的作用。
有以下几个作用:
1、有助于提高人的全面素质。
2、有助于实现人生价值。
3、抵制不义之风。
第二个板块是职业道德养成的途径。有以下几个途径。
1、在日常生活中培养。
在第一个知识点之后,老师引入了一个案例:售货员发现柜台前有一个不起眼的台阶,总是有顾客在路过时不小心被绊。于是售货员便善意的提醒顾客:“请小心台阶”。一天老总经过听到了售货员的提醒,脸上露出了赞许的微笑,很快售货员便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被提升为柜台组长。并让同学们思考从售货员身上学到了什么。虽然这是一节网课,但是同学们还是积极踊跃的在留言区发言,来分享自己的观点。
2、在专业中学习训练。
老师在这部分的内容中,主要讲解了训练职业行为道德的要求。训练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使之具有某种特长或者技能,在专业学习中训练之夜道德行为的要求:
(1)增强职业意识,遵守职业规范。
(2)重视技能训练,提高职业素养。
3、在社会实践中体验。
老师通过让同学们分享自己的感悟和实践体验,来引入了这部分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社会实践,培养职业情感。
(2)学做结合,知行统一。
随后,老师有分享了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同时进入一家酒店实习,但是一个月后跟踪指导教师对两人的评价却截然不同。甲工作勤奋,为人和蔼,主动积极,被当成重点培养对象。乙行为懒散,在工作中没有摆正心态,专业技能差,这个月的考核等级为差。并让同学们谈谈从中收获了什么启示。
4、在自我修养中提高
这个部分也有两个要点。
(1)体验生活,经常进行“内省”。
(2)、学习榜样,努力做到“慎独”。在这个环节,教师还引入了海瑞的一句名言“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这句话不单单只是因为知识点才被引入,更多的是希望同学们能内省慎独,时刻要求自己。
5、在职业活动中强化。
在职业活动中强化道德行为有两个要求。
(1)将职业道德知识内化为信念。
(2)将职业道德信念外化为行为。这里,教师用了内化和外化,希望同学们能在发展自己技能的同时也能完善自己的信念。
这节课虽然时间很短,但是却生动形象,既能让同学参与其中,又能让同学学到知识,同时还能让同学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应该值得我学习。
狂天早上,我们来到梧田办事中心,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像梧田区人民宣传有关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纹条规处罚规定,让公民进一步参与到发制社会,提高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
在宣传活动中,人们貌似很害怕我们给他们去发传单,表现出我们很不受欢饮的样子,不过农民工啊,小商小贩还是比较乐意接受此次活动的。造成这么大的反差,我觉得应该是我们公民认为与自己有关的才会去接受,大多数受害人是农民工很小贩们。下午我们做现场咨询活动。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由此可见,我国仍需加强法律咨询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接受法律咨询,并懂得主动求助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
在咨询过程中,我感觉最深刻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除了要掌握课堂的理论知识,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汲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不仅正确把握好法律咨询的工作流程,更要灵活地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我觉得很多细节都会对法律咨询的过程产生影响的,例如礼貌、咨询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衣着打扮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引起重视。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经历和经验的积累,要真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水平,多参与实践,总结经验是很有必要的。
狂年暑假参加了一个暑期社会实践队,本是一般的团队,都是为了出来玩拿到学分就行了的,所以本来就没有什么实质的活动可言.但是我们还是有一次活动值得去体会一下,虽然我在这次活动中只是一个扛大旗的人.
7月8日,我们时间队在一个社区搞了一个关于“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实践活动.活动的内容是发放有关法律常识的传单,为居民提供一些法律咨询.
在咨询上,有一个大妈咨询了一个关于“自留山”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自留山承包问题,而是自留山转让金分配的问题,也可以说就是一个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大妈叙述说,她是丧偶再婚,现在,第二个丈夫以为女儿批地基唯由骗她离了婚,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都是一人一半,但是她前夫在他们结婚前(离婚前他们已经结婚20几年了)承包的自留山转让金分配上以她没有自留山为由拒绝分割自留山转让金.我们团队的一部分人认为,她确实没有资格分配其前夫婚前承包的自留山的土地转让金,因为她没有土地的承包权,不应分的其前夫的个人财产(他们认为自留山是其前夫一个承包行为,转让金是其个人财产;还有人认为自留山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范畴,是集体分给个人私有的).大妈的咨询也是从她是否有对她前夫婚前的自留山的权利.但是我个人认为大妈有资格分割这一部分的财产,但是不能从是否有对其自留山的权利出发去支持其对财产的分割(自留山的性质以及在本案中婚前个人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作为婚后夫妻共同承包的,我不清楚,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有所研究),应从自留山转让金直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发要求分割财产.
我认为这个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坚鉴定问题要好处理些,我们不应该把问题放在自留山的承包权上,应该看到的是钱,自留山转让金---这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转让的);我认为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民法通则》意见)第42 条:一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有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本案中自留山虽是婚前个人承包.《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没有明确是个人行为且婚后共同经营,经营收入应是用于家庭生活所用,并且转让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行为,夫妻共同商议的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认为大妈具有分割该部分财产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我想到了:人之为学,在于活学活用,在于开拓,在于发展;做学问或学习不应该死记硬背,不应该漂浮,自大,更不能打肿脸充胖子,不能嫉妒,不能虚浮.学习,重在活,重在用,重在心静与所究.
在上面我说的我自己也还差很多很多,在很多地方还要努力去完善自己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