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汇编3篇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通用3篇)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xx]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xx〕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和直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校师德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院属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院报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七条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篇2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 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小学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静心、尽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手机不进班;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生的发展,激发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心爱护每位学生,用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儿,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4)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儿愉悦成长。

(3)勤思考,敢创新,积极参与小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

(4)寓教于乐,乐教勤业,诲人不倦,把传授知识与养成学生的行为习惯相结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环境等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奉献教育,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实谦逊,树立新时期的教师形象。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 。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参与社会各办学机构的有偿授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

1、将师德师风师规纳入教师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本校教师的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师德专题培训,牢固树立抓好师德建设是本职,不抓师德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师德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

3、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师德评价考核机制

(三)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责任书

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师德承诺书和责任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同事的监督。党员和骨干教师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和一责任书,一学年一考评 。

(四)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1、年终评优,师德优秀者优先。

2、骨干教师评选重师德表现

(五)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对教师的关爱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

2、积极发挥党员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篇3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安置办法,促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不断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xx]5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精神,对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二、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

(一)年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二)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三)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四)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五)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20xx年计7分;满20xx年计11分;满20xx年以上计15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六)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现任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

(二)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计分的50%和各科笔试成绩的50%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长短,军龄长短,职务等级高低,任现职级时间长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考核要素计分,依据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原始记载以及审核情况,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

(三)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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