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关联证明(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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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XX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X%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X%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由公司控制或持有X%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为同关联交易行为。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他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提供担保;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六)签订许可协议;(十七)非货币性交易;

(十八)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XX万元以上至XX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XX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XX%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XX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XX%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议、披露,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规则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的相磁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XX%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 “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第三条 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3 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关联交易对方;

(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关联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

(四)项的规定);

(五)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关联交易对方;

(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关联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关联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六条 如有关人员不能确定是否为关联人或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确定或征询有关方面后确定。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此项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 总经理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合理时间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总经理应在相关文件备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节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其是否就该项交易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的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会议主持人及公司董秘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上述关联董事有权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八条 对董事会所议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当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独立意见书面文件,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且尚未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有关股东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发表书面意见。监事会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阐明其观点。

第四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

(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

(七)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次股东大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臵换资产的,还应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五节 关联交易审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等事项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次、逐月结算或按季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时结清价款;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每个季度结束后20天内,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数量、金额、价格等情况书面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并公告关联交易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六十至六十三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告。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对子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公司负责,必要时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公司报告。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六十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和审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应在该关联交易按决策权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关联交易各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并在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以终止或修改原协议;补充协议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经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审查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转移资金的现象,并恰当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具体负责关联交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项经济业务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关联交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并对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

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

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

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

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交易的含义与特征

简单地说,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由此可进而看出关联交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它是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二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所进行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为。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间的区别在于同业竞争主体之间为利益相反的关系,而关联交易主体之间不是必然为利益相反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的关系。同时,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比,往往延续的时间较长,影响难以客观评价。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从外部对关联企业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内部活动与安排进行管制,以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人士既包括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关联企业”,也包括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关联企业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形态独立。从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目前只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在证券法中对此有所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是我国首次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但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也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

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关联人士主要是关联企业。虽然法律并不限制自然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我国进行国有资产重组并在境内外上市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控制着该上市公司,这样一来则该上市公司必然会与上述控股股东所属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业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的关联人士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持股者。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的不同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关联企业,一般情况下,持股单位级别越高,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就越多。

(二)企业重组中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和意义

1.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

在目前情况下,设计减少关联交易方案总的原则首先应是对关联企业的确认,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确认,然后拟定具体的关联交易协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企业的业务重组过程中,结合业务重组的具体方式,从上市公司同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关系以及业务关系等角度来考虑关联交易问题,在具体的方案中要考虑以下解决办法:一是使拟上市的业务项目基本上形成从原料供应、生产、维修到销售的完整生产服务体系,把有关的业务、资产均纳入上市公司之内,变企业外部的交易行为为内部的服务行为[3]。同时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应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能将互不相干的生产企业捆绑上市。二是对于具有企业办社会性质的关联交易,力求在股份公司上市后逐步消除。

(2)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主要是根据业务重组方案,从减少关联交易的角度进一步确定资产的剥离方案,特别是要考虑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剥离方案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影响,同时要适当选择好国有股的控股股东。因为国有股控股股东选择不同,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便有很大不同,持股单位的级别越高,规模越大,附属企业越多,与上市公司业务关系越密切,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也就越多[3]。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资产重组计划中要充分地考虑到潜在的关联交易,并尽量减少其数量。

(3)采取措施尽量淡化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较密切关系的关联交易。对于一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联系密切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可由上市公司采取并购等形式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是由上市公司从该实体中撤出一部分股权或资产,变成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东;或是由上市公司将该实体兼并后撤销其法人实体地位,从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进行以减少关联交易为目的的重组。

实践中,在上述一系列方案确定后,对于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与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直接的业务往来关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签订相关的协议,并用附录的方式详细列明所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所有关联交易的预测数量,以及为了满足投资者、审计师及有关机构的要求所建立的清楚、透明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确保所有交易都按合理、公平的市场价格定价。

2.减少关联交易的意义

(1)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公平竞争是竞争法制的必然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力的作用,其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会受到不利影响。长此以往,从宏观角度看,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环境的健康发展。

(2)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由于控股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股持有者,但随着股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出现外国投资者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可以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内部活动和安排,如利用内部转移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给控股股东带来较大利益,但控股股东所获得的这一利益是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小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减少这类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保护后者的利益。

(3)减少关联交易可以树立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的信心。大量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表示怀疑,并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带来不利影响。

(三)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总体上说,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

“披露重于存在”是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关联交易也只是遵循尽量减少的原则,意味着关联交易难以绝对消除和避免,所以,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需要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并没有严格区分,但从披露的方式来看,可将其分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注: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内容主要有:A.发行人情况披露,应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人士的包括经营状况在内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如控股、兼职等。B.重大交易合同的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人士之间的重大交易合同。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有的是采取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方式,有的则是分别签订各有关合同。无论形式如何,内容都包括标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方式与期限等主要交易条件。当然,实践中,由于各重组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的方案也不同,其间涉及的关联交易合同也必然各不相同,如有的企业还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办公场地使用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生产协作协议,生活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和在财务会计资料中进行披露(注:在财务会计资料中进行披露是指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第九条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第十条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两种情况。

2.关联交易必须由对此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

这一内容实际上是法律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性规定。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曾颁布《上市公司指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按照证监会《关于发布的通知》的要求,上述规定必须载入上市公司章程。较之于香港证交所规定只有重大的关联交易才必须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的规定,我国法律在关联交易方面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该《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是与《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制度相违背的,但却符合国际上关于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注:一股一票制度是一种股东权利的分配制度,其背后是资本多数原则,本质是对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有利,而又合法地剥夺了少数股东获取机会的制度。因为在一股一票的制度下,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数比较多,意味着公司大股东可以任意利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的经营,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迫切性。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例中,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发行并上市外资股的实例中,常常会发生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受《章程》有关回避规定限制的情况比较明显,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回避。关联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应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而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非关联股东表现为持有公众股的股东。由于公众股股权比较分散,一些持股量较大的非关联股东,就有可能掌握对关联交易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也可能会面临该非关联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公司股份,阻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法关联交易的风险。对这种情况的规范和预防,在我国现阶段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关联股 同时,鉴于《章程》对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特殊情况未作明确限制性规定,章程中也可借此对在哪些情况下关联股东可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做出明确规定。

3.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当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即成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须承担以下义务:(1)不论有关事项是否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董事会批准,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2)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

实践中,为了使关联董事能够履行上述义务,主要应该避免董事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兼职的情况发生。同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也不应双重兼职,特别是两者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职。

以上限制性措施可以理解为是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手段,但正如笔者反复强调的那样,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同样也难免出现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在法律和实践中相继实行了若干司法救济措施和原则,其中典型的有当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小股东可以采取的“股东派生诉讼”救济措施(注:这一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追诉以实现其权利时,少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故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和当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所适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英美判例法首先创设,意指法院在审理有关关联企业的案件时,并不严格坚持有限责任原则,而是根据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伪装、工具或化身的理论,以及从事实等方面认为子公司已丧失其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应为同一法律主体时,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相应责任的做法。)。对于前一种救济措施,目前各国法律的规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情况来看,学术界普遍的观� 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权”方面的规定,但仔细分析本条内容,就会发现,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关联交易项下的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原因在于,首先,股东诉讼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却是:有些关联交易无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决议,而是可以直接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是采取决议的形式,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能是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实际是一种排除妨害的诉讼,却并不涉及其法律责任。对于后一种原则,笔者认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由于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有时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免受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损害。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恰可以弥补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弱处,因而值得我们借鉴使用。

用友公司集团及关联公司(优秀 5

用友公司集团及关联公司

一。掌握用友公司集团及关联公司,每个公司经营范围

1.用友优普

2014年1月,将U8+、U9、CRM、PLM等产品线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出来,并组建独立用友全资公司——用友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优普公司)来经营该业务。为了更加聚焦中型企业细分市场,为广大客户与产业链伙伴带来更大价值。为客户提供“软件+云服务”的全新应用价值。互联网时代企业应用领导者。为中型企业提供软件、行业解决方案以及企业云服务等全面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互联网、移动时代继续拥有和不断提升管理及运营优势,成就“数据驱动的企业”。

经营范围:

电子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服务;销售及时,软件及辅助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产品:

U8+,CRM,移动应用,usmac。

2.用友政务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由用友软件集团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共同设立。是面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全方位业务管理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是中国电子政务百强企业、中国最大的公共财政管理软件提供商、中国最大的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计划财务管理软件提供商。

经营范围:

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公共资源管理软件(GRP),包括公共财政管理软件、政府部门综合计划财务管理软件、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税务管理软件、非营利组织管理软件、IT咨询服务、应用集成服务等。

产品:

GRP-A++,GRP-U8,IT运维,GRP-RMIS。

3.用友超客 用友超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基于互联网运营模式的CRM、企业社交协同服务、帮助企业连接员工、连接客户与消费者、连接供应商与合作伙伴、连接社会数据资源、实现社会化商业。

经营范围: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产品:

1.企业空间(企业空间是用友超客推出的企业社交化业务平台,帮助大中小企业连接业务)

2.超客营销(超客营销是用友超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社交化CRM产品,帮助企业建立从市场营销推广到销售行为管理、客户经营与服务一体化的社交化应用。)

4.畅捷通 用友集团投资成立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经营范围:

面向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的G系列政务管理软件,以及面向所有客户群提供互联网服务及软硬件工具类服务、运维支持服务的C系列信息化服务产品。

产品:

畅捷通主要产品分为面向中小企业的T系列企业管理软件。

5.用友医疗 用友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提供面向城市的以EHR为核心的区域智慧健康平台,面向医疗机构的以医疗物联网为特色的医院整体运营平台和面向个人的以智能健康管理为核心的健康云服务平台。

产品:

HRPS:一体化综合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单体医院版)HRPG:大型医疗机构综合运营管理(医疗集团版)H+:用友新一代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与解决方案的简称 RHIP:用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PHS:用友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是用友区域卫生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MSTP:医疗物资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UAP:用友医疗在用友U8成熟产品基础上,提供基于U8产品的一体化HRPS整体解决方案。

6.用友烟草 用友烟草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专注于面向中国烟草行业企业管理信息化领域的应用软件服务,通过普及用友企业管理软件推进中国烟草行业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升行业的业务监控能力,使企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为中国烟草行业实现现代化、国际化企业梦想提供信息化平台支持。

7.用友审计 经营范围:

北京用友审计软件有限公司是国内审计信息化领域技术能力最强、产品线最丰富、行业覆盖最广、成功应用最多、服务网络最健全的领导厂商,是中国审计软件第一品牌。已推出集审计监控预警、审计管理、在线作业于一体,覆盖审计全过程的审计信息系统。产品具有跨平台、流程化、模板化、支持特大型集团企业应用等特性,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产品:

1.社审:审计信息系统,用友审计合并系统,用友审计管理系统,用友审计作业系统。2.内审:用友数字化审计分析平台,用友审计作业系统。3.税务:用友税务稽查实验室,用友税务查账软件单机版,用友财政监督监查系统,用友税务查账软件网络版。

8.用友金融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亚太本土最大的管理软件与服务提供商——用友集团 旗下控股子公司,是中国金融业最信赖的IT服务品牌。

经营范围:

用友金融以业务咨询与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面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租赁等金融企业提供咨询、软件、行业解决方案与专业服务。产品涵盖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交易、营销服务、商业分析等领域,同时提供培训、运维、数据、外包服务。

9.用友新道 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是亚太地区最大的管理软件和服务提供商。经营范围:

致力于云时代环境下学习型组织构建和人才培养,以“建设与实践高品质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个人及组织能力与绩效”为使命,为广大院校和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人才培养服务,立志成为中国一流的管理与信息化人才培养与服务提供商。

产品:

跨专业综合实训,财务综合实训,营销综合实训,创业综合实训,开发综合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平台。10.用友汽车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

公司定位为专业的汽车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专业的汽车行业业务咨询服务供应商。

产品:为整车制造企业和汽车流通企业提供专用管理软件及咨询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帮助汽车行业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益管控模式、有效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11.用友移动通信 用友移动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经营范围: 用友通信的工作手机,将Device终端设备、Network通信服务、Application移动应用融为一体。业务范围涵盖了号卡、终端、移动应用与云服务、数据产品、富通信服务等多个领域,工作手机是针对企业移动管理而设计的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该方案基于移动终端设备,配备170优质连续号段,提供基础通信服务、企业通信名片,并根据客户需求在终端内预置移动管理应用,可为客户提供持续的运营支撑和咨询服务。

产品: 目前可预置的企业级移动管理应用包括了网络通信、商务工具、协同办公、移动ERP、企业社交、移动支付、移动安全、组织学习等多个领域,可满足客户多方会议、视频会议、外勤管理、企业通信录、移动审批、财务管理、进销存管理、HR管理、工作圈沟通、移动收付款、数据加密、硬件安全管理、知识管理、远程教育等各类运营管理需求。

12.友金所 深圳前海用友力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友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

经营范围:

友金所致力于提供专业的全流程金融信息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可信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为投资客户提供安全、本息担保、收益稳健的互联网理财服务。

产品:

友金-e富:是友金所首款个人借贷服务。

YY理财:是友金所推出的“投资人在锁定期内对借款项目进行优先自动投资及到期退出或提前退出时优先自动转让债权”的服务计划,是自动投标工具。

13.秉钧网络 用友秉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

国内最大的数字化营销供应商,服务范围覆盖整个社交媒体平台,拥有6000家媒体、8000家论坛、30000个微博红人、20000个微信/朋友圈等资源,是国内唯一覆盖微信、微博、论坛、媒体、贴吧等数字化媒体资源的提供商。产品:

国内唯一覆盖微信、微博、论坛、媒体、贴吧等数字化媒体资源的提供商。“互联网+”时代,用友秉钧会以微信�

14.用友广信 用友广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亚太本土最大的管理软件与服务提供商,广代表广电,信代表电信。用友广信下设电信事业部、广电事业部和产业链事业部,其中前两者为对口服务行业客户的传统经营部门,产业链事业部则主要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相关的新型业务。公司致力于构筑行业生态链,成为国内管理及运营服务第一品牌提供商、行业产业互联网化的引领者。

15.红橘科技 北京红橘科技有限公司是用友集团投资、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移动应用创新公司,依托用友强大的软件开发能力,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可在移动端使用的专业费控管理服务和智慧采购平台。

产品:

16.畅捷支付 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畅捷支付是用友畅捷通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由管红橘微财务为企业提供机票、酒店、火车票、办公用品、餐饮等大型采购比价平台。

理软件、固网POS机、互联接口组成,可以实现软件通过互连接口向POS发出电子支付指令、POS按照指令完成支付交易、再由互连接口返回支付结果、软件对结果进行处理和储存等功能的产品。经营范围:

是针对中小型企业推出的基于支付工具(POS机支付终端)与支付过程(企业管理软件)的智能整合产品。该产品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实现用POS机支付终端进行收银,支持银联标志的银行卡进行“刷卡”。同时收银信息与用友T系列管理软件可以互通。打通了收付款与记账软件,实现记账、收付款的一体化管理。

产品:

畅捷支付是管理软件与支付终端的整合产品,实现支付信息的互通,并将支付信息转化为财务信息,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可靠的数据。

二。用友集团的产品

1.用友U8 是一套企业级的解决方案,可满足不同的制造、商务模式下,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企业经营管理,U8全面集成了财务、生产制造及供应链的成熟应用,延伸客户管理至客户关系管理(CRM),并对于零售、分销领域实现了全面整合。同时通过实现人力资源管理(HR),办公自动化(OA),保证行政办公事务、人力管理和业务管理的有效结合。用友ERP-U8是以集成的信息管理为基础,以规范企业运营,改善经营成果为目标,最终实现从企业日常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到办公事务处理等全方位的产品解决方案。

2.用友NC 以“全球化集团管控、行业化解决方案、全程化电子商务、平台化应用集成”的管理业务理念而设计,采用J2EE架构和先进开放的集团级开发平台UAP,形成了集团管控8大领域15大行业68个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

3.用友U9 作为全球第一款完全基于SOA架构的世界级企业管理软件,用友U9面向快速发展与成长的中大型制造企业复杂应用,以“实时企业、全球商务”为核心理念,完全适应多组织供应链协同、多工厂制造协同、产业链协同、产品事业部和业务中心的管理模式,更能支持多生产模式的混合生产与规划、多经营模式的混合管理、精益生产、全面成本、跨国财务等深度应用,具有高度灵活的产品架构,帮助企业快速响应变化,支持经营、业务与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中国大企业集团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首选。

4.用友T系列 于2008年用友软件拆分其T系列软件事业部成为独立公司即畅捷通软件有限公司,旗下的T系列的软件分为T1、T3、T6版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

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

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

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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