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六篇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精选6篇)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1

按照x政办明电[20__]x号文件《关于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的通知》要求,农业局、农综办和人劳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于 20__年x月21日至26日深入全县乡村和农户,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对当前我县农民工返乡情况和土地承包权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在乡、村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工外出与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农业人口x人,有农户数x户,其中有外出农民工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x%,举家外出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8%。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x人,其中外出农民工x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7%。春节前共有返乡农民工x人,截止2月底仍有x人没有返城。

㈠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原因

1、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出口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出口受到限制,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停产、转产、降薪、载员等,造成农民工不得不返乡。这是造成我县农民工大量返乡的主要原因。

2、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响。如粮食补贴、生猪补贴、农机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支农惠农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吸引力,部分农民工返乡后发展农业生产和开展多种经营,如果经营得当,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

3、部分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创荡,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一技之长,准备返乡企业和再就业。如有的农民工经过多年打工,有了积蓄,有了技能,有了一定的销售门路,返乡后自己当老板,或者在家乡再就业。

4、因年龄和技能的局限,迫使部分农民工退业返乡。由于年龄的增长和技能偏低,迫使他们退业返乡。

㈡未返城农民工的就业意愿

1、未返城农民工中,大部分已认识到技术和技能的重要性,想学到一门技术,掌握一项技能,最好是原来已经基本熟悉和掌握的技术、技能,达到熟练和精巧,为以后更好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2、我县近期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现象虽然尚未出现,但伴随着沿海企业经营的不景气乃至关停倒闭,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状况已经呈现。调查发现,面对歇岗和失业,我县少部分农民工选择回乡,但大部分农民工仍然滞留原地等待、观望,还有部分农民工流向内地一、二线城市,继续寻找就业机会。

3、“外地再好,没有家乡水甜”。部分农民工返乡后,还是希望能够用上自己在外学到的技术和经验,在家乡再就业和创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情况

我县是从1998年开始按照国家农业土地政策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以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等,承包期限定为30年。20__年根据《土地承包法》要求,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全县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率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都达到了98%以上。但是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部分农户纷纷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弃耕撂荒,有的村组将土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有的农户进行了流转,有的农户放弃了承包权。目前,全县外出农民工家庭没有承包地的户数为2256户,占举家外出户数的17.8%。

㈠造成农户没有承包地的原因

1、在二轮承包时自愿放弃。在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已经在外务工经商,同时感到税费负担较重,于是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有x户,占无地农户的50%.

2、因欠缴税费或撂荒等被收回。这部分农民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耕种了一段时间后举家外出,因欠缴税费数额较大或弃耕撂荒等,被村组收回土地重新进行了发包,承包土地的农户现在不愿放弃承包权,使这部分农户无地可种。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28%.

3、二轮承包时因全家外出务工经商未通知到户。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户已经举家外出失去联系,因未通知到,使这部分农户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8%。

4、其它原因造成。如新增人口,因村组机动地已分完,没有机动地可调整;还有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土地,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14%。

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目前我县有土流转的农户数为x户,占农户数的10.3%,土地流转面积x亩,占土地承包面积的28%。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全县有近三分之一的土地都有流转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征用如修路、办企业、移民等和缺少劳动力的农户。

2、土地流转对象是本村农户的比例较高。在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和缺乏劳动力的流转土地中,有90%以上的流转对象是本村的农户。

3、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全县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中,有超过86%的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

4、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太小,几乎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仅为0.5%。除国家征用和少数流转外村的土地签订有书面合同外,其它都是口头协议和私下转包,有的流转连村组干部都不知道。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

全县今年元—2月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有81起,其中涉及农民工家庭的纠纷案件共有20起,占纠纷起数的24.7%;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案件数为58起,占纠纷起数的72%。

引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因口头协议引发的权力和义务的纠纷,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后,补贴款归谁等引发纠纷。二是失地农户与承包地较多农户的纠纷。外出务工农户口头将承包地转给别人,现回来想收回,但对方不愿放弃承包。三是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如有的通过机动地的调整分到了土地,有的则没有分到。四是个别村组干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一碗水端不平”造成纠纷。

四、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有关建议

㈠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的建议

1、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在中等职业

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入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㈡对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1、着力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问题,特别是无地农民工若没有机动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使其获得一份耕地,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重新返城或在本地就业。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完善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监管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有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消除因口头协议,形成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通过监管把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成书面合同形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县乡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农民来信来访制度,对每一起农民来信来访都认真对待,及时入村入户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2

根据霍办明电【20xx】04号文件精神,近日我镇对本镇辖区内土地抛荒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镇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镇常年计税土地面积为22912亩,目前农村土地抛荒面积约为72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14% ,其中常年抛荒和季节性抛荒为 450亩和 270亩,分别占抛荒面积的62.5%和37.5%。土地抛荒面积与前几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抛荒土地的分布特征为:

1、抛荒旱地多于水田。因我镇少丘陵多平原,地势相对平缓,且雨水较充沛和灌溉条件相对较好,所以抛荒田块相对较少且多集中于灌溉条件较差的旱地。

2、零星边角地块抛荒较多。因零星、分散、偏远、瘠薄以及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等原因抛荒的较多。

3、外出务工人员相对多的村抛荒的多。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农的劳力短缺。随着城镇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弃田务工”、“弃田经商”的人数急剧增多。

二、造成土地抛荒的原因

1、农业比较效益低,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耕种效益低导致抛荒。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几年出台一号文件对“三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取消了农业税,并下拨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然而,随着物价上涨,农民种粮的成本急剧上升,化肥、种子、农药不同程度上涨,农民种粮除去成本每亩利润不足300元,因此,一些年轻力壮的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或经商,赚取劳务收入,其收益是种田收益的数倍。由于年轻人大多外出,留在家里的都是老弱妇孺,无力耕种田地,只好任其抛荒。种田效益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是土地抛荒本质的原因。

2、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受自然因素制约程度大。近年来,我镇受旱、涝、风、雹、霜冻、病虫等自然灾害频繁,而由于长期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相对较少,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程度,影响了农民种田积极性。特别是土地零星、分散、偏远、瘠薄等地,耕作条件和基础设施普遍差,投入多产出少,农民不愿耕种。近几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渐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明显好转,然而,受自然影响造成的缺水干旱和洪涝灾害,也严重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导致抛荒。农村基础设施差、改善难度大、耕种劳动强度大,机械化耕作困难是农村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

3.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农的劳力短缺。随着城镇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弃田务工”、“弃田经商”的人数急剧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农村土地抛荒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我镇20xx年有约6000余劳动力在县内外务工,致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大量耕地无人耕种或无力耕种造成耕地抛荒。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引导,优化结构。要从基层抓起,要给农民宣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农民走出“单一型产业结构”误区,“走多种产业综合经营”的路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提高科学技术成分,整合抛荒耕地资源,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手段,增强科学技术含量和机械化水平。

2.要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土地流转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明确土地权属,打消农民政策上的担忧,将荒芜土地集中向大户流转、向经济能人流转,走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路子。将自然条件差、分散零星的稻田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产出率,变粗放经营为集约化生产。

3.改善基础设施,夯实生产条件。要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继续实施好国土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工程,要整合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减少农民种粮成本。特别是要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兴修水渠、塘坝,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群众种田积极性。

4.加强市场调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管理,防止农资生产经营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对种粮农民进行农资实物补贴,调控农资市场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

5.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实行保护政策。对已经出台的各项保护和扶持政策要确保落实,以发挥最大效应。通过加大投入来引导和促进社会多渠道投资农业。要加大农业的科技投入,大力发展科技农业,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加强土地连片治理,为推广农业机械奠定基础,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兴修农田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而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6.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农村流转土地。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鼓励基层干部、种田能手、科技人员领衔承包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尊重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机构,落实专人专抓,分户建立土地信息台帐,加强农村土地动态管理。另一方面搞好土地流转服务,为土地租赁托管举家外出务工、全家户口外迁户流转土地和外来业主承包租赁土地提供信息服务,制作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从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止土地无序流转和流转不畅造成撂荒。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3

虽然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20xx]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4

20xx年度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经过一系列活动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阶段,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现象却因各种原因有所抬头,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再不采取对策加以制止,将后患无穷。

一、现状概况

近阶段,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在全县各乡镇蔓延开来,港南片、港北片均是“违”情严重,违法用地颇有泛滥之势。去年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件,面积.**亩,共收违法用地罚没款.**元。而今年违法用地案件发案率更是居高不下,*—4月份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件,查处面积.**亩,收缴罚没款.*万元。以上还仅是土地监察部门通过自查和获得举报后立案登记的数字,未被发现、未被举报的违法用地数量之多更是难以估计。而这些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破坏耕地严重。20xx年所查处的共计.**亩违法用地中,耕地面积就达到.**亩,占.%之多,其中农保.*亩。而在20xx年第一季度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非法占用的也几乎全部是耕地,面积多达.**亩。而且这些耕地大多遭到严重破坏,难以复垦。

(二)企业违法用地增多。由于我县中小型企业用地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造成中小企业违法用地日益增多。在20xx年度所查处的件违法用地案件中就有件是企业法人违法用地,占了案件总数的.*%。今年企业违法用地依然保持高发势头,*—4月份共查处企业违法用地案件件,面积.**亩。

(三)成片买卖土地呈上升势头。如珠港镇环礁村非法买卖土地.*亩,买卖款.*万元;楚门镇坑郑村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亩,转让款*万元;清港镇上万村非法转让原鳗场土地.*亩,转让款**万元。

(四)村级集体违法增多。如楚门镇谷水村违法用地*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对外出租;楚门镇胡新村违法用地*平方米,用于建菜场对外出租;楚门田岙村以兴办工业小区名义,利用周末二天时间,突击回填农用地.**亩,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县20xx年开展先锋工程时,珠港镇下斗门村未批先占农用地多亩,抢建“外来人口综合服务中心”,直接带动了周边后塘洋村、环东村也相继回填农用地**余亩,用于建工业小区,造成了恶劣影响。

(五)私人建房(包括出租房)违法用地反弹严重。因私人建房审批难,违法用地建房、搭建临时建筑情况已是相当严重。20xx年共查处件私人违法用地建房案件,违法面积.**亩。

二、产生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我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在土地监察执法部门长期一贯的查处和打击下,其数量仍没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

(一)传统操作习惯难以改变。多年来,我县的单位用地基本上是沿用自行选址、自行向农民购地、自行付款的做法,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到国土局办理征地协议盖章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等的,用地批不了,用地单位骑虎难下,只得擅自搭建、违法用地,久而久之,非法买卖土地形成了一种习惯。

(二)个私经济用地需求难以满足。近年来,我县工业经济发展一直突飞猛进,工业企业对用地的需求也是日益增大。特别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迅猛,数量上每年又都以大比例增加,导致中小型企业用地十分紧张。虽然我县搞了几个工业园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企业用地问题,但是,由于园区的门槛过高,要求入园企业要有一定规模、一定产值等,致使中小型企业被拒之门外。例如,楚门镇现有中小型个私企业多家,其中进入园区的不过多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生产用地得不到解决。中小型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只能在园区外通过非法购买、转让和未批先占土地来解决用地问题。同时,由于我县个私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吸引了大量的外地务工人员,目前已将近有二十来万外来人口,差不多占我县人口的一半。如此庞大的外来人口群落,在给我县经济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住宿难进而引发违法搭建临时出租房增多是其中之一。因此,尽快出台政策,合理调整规划,切实解决中小型企业用地问题、外来人员居住用地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三)建设规划滞后。我县很多地方都属建设规划空白地带。比如城关城北片,企业在该区域购地后,要求办理建设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但因该区域尚未规划,建设规划审批办不了(包括临时也办不了),已购了地的企业无奈之下,只能违法搭建厂房。而且建设规划与土地规划有些地方存在冲突,导致企业所购土地虽然符合土地规划,却因不符合建设规划而卡了壳。在私人建房上规划也同样存在问题,由于中心村规划和撤并村规划难实施,村民不愿到中心村安家落户,在自然村内建房又审批不下,只好违法用地建房、搭建临时建筑。

(四)村干部默许、纵容甚至带头进行违法用地。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县的地价居高不下。有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盯着土地的潜在价值,纷纷进村购地、圈地伺机倒卖,致使大量土地圈而不用,造成要用地的没地,不用地的却“号”着大量土地。而个别地方村镇干部对此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保护土地的观念和法制意识淡薄,对这种非法私下买卖土地行为采取默许、纵容或鼓励的态度,私下开小口子,不仅使违法者规避了政策,逃避了处罚,而且间接壮大了他们继续非法买卖土地的胆子,助长了这股歪风邪气,从20xx年成片买卖土地的上升势头便可见一斑。也有村级领导干部受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和村经济利益的驱使,一味搞创收,搞招商引资,采取擅自改变农地性质、变相买卖、不合理征用、出租土地等违法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盲目回填大面积的农用地,致使大量村集体土地的流失和耕地资源的破坏。象楚门镇谷水村、胡新村等违法占地建厂房、菜市场,都是被经济利益蒙住了眼睛,弃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国法政策于不顾。

三、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面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汹涌而来的局面,我县应从难处、硬处入手,采取相应对策,以遏止土地违法势头的进一步恶化,促使我县土地管理走上良性规范的道路。结合我县实际,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疏堵结合,尽快出台有关规定。

1、以堵为主。从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的狠度上入手,尽快修改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规定。首先要坚决堵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要出台政策加强土地监察执法权力,从严制定处罚措施,对镇(乡)、村级违法用地面积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可冻结其用地审批。另处,对非法买卖土地要有处理办法,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办。

2、以疏为辅。应在政府扶持、加速供地、规划调整及审批等方面做好文章,出台政策。首先,要解决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用地问题。从中远期来看,利用漩门三期土地解决中小工业企业用地是长久之计。而从近期看,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途径予以解决:*、在县城所在地珠港镇和楚门中心镇加大征地力度;*、在各工业基地内划出大约%面积发展配套产业加工链,以园区有限公司进行运作,通过租赁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用地;*、村集体在自己的村留地上通过兴办临时工业点,以租赁形式租给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鳗鳖场,目前全县**个鳗鳖场约.**亩土地闲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亩。其次,要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政府应统一规划外来人口居住区域,让全县外来人口有秩序地向一定区域靠拢、集中,客观上可以避免大量私人搭建临时出租屋的产生。最后,做好规划衔接。政府和建设部门应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使两个规划协调统一,减少冲突。并解决好中心村规划问题,合理满足农村私人建房需要。

(二)抓好队伍,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执法业务水平,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巡查力度。扩大执法巡查覆盖范围,实施长期动态巡查,经常性采取跟踪回查,做到发现一处就盯牢一处,采取狠、准、快的办法迅速处理。坚持节假日执法巡查,防止土地违法者利用节假日时间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罚款外,没收其违法所得,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办。对非法占用土地并违规建筑的,分两种情况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镇(乡)、村级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一定数额的,冻结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并取消当年执法模范乡镇的评比资格。四是加强矿产管理,从源头上堵死回填用石渣来源。

(三)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用地观念。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土地法律政策家喻户晓。为各镇(乡)、村级干部开设土地法课堂,定时、定点开设讲座,增强他们依法用地观念,充分发挥镇(乡)、村级干部管地作用。通过媒体将一些重大、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土地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杜绝盲目仿效他人违法案件的产生。

(四)齐抓共管,形成土地执法合力。由于土地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仅靠国土单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加之执法人员偏少、土地执法力量有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也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而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同各乡镇、村及规划、计划发展部门等都有密切联系,比如在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规划方面,需县政府牵头做好规划、国土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互相衔接、协调一致。因此,在当前如此严峻的土地管理形势下,要全面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全方位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行为,还需要依靠当地政府、村集体及建设规划、计划发展等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土地执法网络,从而以强大的执法合力,扫清非法买卖、违法用地现象,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性规范的土地秩序。为此,土地部门正考虑适当将部分执法权力下放到镇乡,以充分调动镇乡开展土地执法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又能利用镇乡的各方面优势,壮大土地执法力量,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派驻人员,加强联系,形成执法合力,目前已计划在城关、楚门先搞两个试点。

(五)专项整治,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一是准备召开全县违法土地整治动员大会,并且层层向下发动到村一级,让村长、书记也参加动员大会,并要求各镇、乡、村积极配合好土地违法整治活动。二是联合执法,上下齐动。计划联合建设规划、公安、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违法用地整治活动,并分港南和港北两个大组,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对违法用地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三是前封后拆,分步整治。对以前较早发生的违法用地暂时先不予处理,而对近期发生的违法用地,特别是影响面较广的,则要先予以严厉打击,该拆的拆,该罚的罚,以遏止近阶段违法用地的上升势头。等到遏止势头的这一步工作完成了,再回过头对以前的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六)合理补偿,适当提高征地价格。我县的征地补偿价格,一直采用的是十年前即**年的补偿标准,而按照我县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该补偿标准已经偏低,农民普遍反映征地补偿不足,这也是我县非法买卖土地增多的一大根源,征地价格亟待提高。因此,建议在原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我县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从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出发,对**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适当合理地提高征地价格,并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同时,督促有关镇乡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并不得随意拖欠征地款。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5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件(其中件,x年件),涉及xx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x人。占信访总量件(件,x年件)的%。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 篇6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

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

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塣胆。

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

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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