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9篇)
根据市商务局为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调研提纲,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就近年来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依法展开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由单一的生猪屠宰执法正式步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列。截止20xx年底,我县已展开的执法项目有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业等。20xx年,执法出勤2114人次,立案办结案件276宗,其中:成品油193件;占70%;生猪屠宰15件,占5%;酒类流通32件,占12%;零售商促销、再生资源回收等36件,占13%。处理涉案人员158人次,没有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来源:举报案件,占18%;市场日常巡查案件,占82%。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商务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5人。现有在岗人员22人,其中:公务员4人,事业编14人,企业正式职工4人。装备方面,更新执法专项车为3辆,摄影机1部、录音笔2支,照像机5部,电脑5部,全体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上岗。
二、主要措施
(一)队伍建设。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工作视为提升商务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从抓队员素质入手,树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多年来,执法队伍中没有出现违规违纪办案现象。
(二)制度建设。建立学习、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奖惩、案卷归档等十项执法制度,并逐项严抓落实。
(三)法制建设。申报办理执法主体资质证和核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准确定性、依法依程序办案,把案件办成“铁”案。近十年来,没有出现一宗因执法不当造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提升了执法的公信力。
三、试点变化
自20xx年我县商务被列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来,对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门的整体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国家试点县的层面来高标准安排;二是执法人员的对自身的责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从点滴事情做起,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力推进,优化了商务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对管理整个社会商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问题和建议
(一)争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务法律地位。从20xx年到现在,商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只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条例出台,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生猪屠宰移交畜牧部门后,商务部门剩下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办法。包括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二手车市场等规范管理,都只能借助公安、工商、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的力量监管,缺乏相应的单独执法权限,造成管理困难,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被用在了协调各部门关系上。多年的实践表明,对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有力、严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当前在商务执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惩处措施,仅仅靠部门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特别在行业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在商务执法方面,应适当增强执法权限,争取可以单独开展全程执法。例如,在酒类管理执法上要贯穿从生产销售到上市流通、到消费终端整个环节。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提升商务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
(二)办案经费不足,极易造成重处罚、轻管理、以罚代管的现象出现。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和衔接,出台相应的政策举措以落实。
(三)加强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扩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系统的威信。但是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法律法规的边缘问题
我国正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有些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属于新兴部门,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也在所难免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处理上我们的执法人员常常会无所适从,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邮局邮购假药的问题。在法律的规定和可操作性上都不是很明确。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些漏洞打“擦边球”。类似这样的行为我们明知是不合法的但也也很难处理,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要积极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要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不能生搬硬套法条。在保证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质量。不能以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为借口对违法犯罪行为姑息。
二、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部门执法权交叉的情况
现阶段在食品药品的管理上不是由我们单独管理,同时还有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多个部门的交叉管理。这就容易造成许多问题大家都管,都管不到位。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而执法人员往往很难取证。也很难处理。这就要求卫生、工商部门配合工作。还有些食杂店或居民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药品,但是我们不能入室进行搜查。这就需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工作。因此在处理这些权力交叉问题的时候,要明确关系,执法过程遇到自己管辖范围以外的又关乎到执法结果和质量的情况要做好协调工作,明确权力范围,处理好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大家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有些执法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也各有不同,解决这种情况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用人关。其次,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度,对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上多下功夫,增强执法的能力和素质。在行政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制观念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他们的任职、晋升结合起来。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 。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重实体、轻程序。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在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素质不同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大多数的相对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但是有些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和我们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因此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极不配合。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耐心细致。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事前警示、事中引导、事后回访的原则。事前警示,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媒体宣传、现场检查指导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事中引导,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另一方面又要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解答、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与帮助,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事后回访,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对存在的问题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其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对药品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行政相对人有渠道反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那些做法不对,应该怎么改进”,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理解存在误区
不少人民群众能够对我们的工作性质不了解,不支持我们的工作甚至阻挠我们工作的情况时有出现,特别是在一些非法的药品宣传会上,他们打着“送药”“义诊”等旗号蒙骗群众当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缔的时候,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会误解我们,认为我们是无事生非,延误他们治病的时机。在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的时候不配合我们工作,有时甚至辱骂执法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取证,防止不法经营者趁乱转移假劣药品,一方面要维护秩序,安抚群众的情绪,向他们解释我们的工作职责和目的,得到他们的理解的同时也是对我们工作的宣传。另外,有利于我们在以后工作的开展。我们还需要在大众媒体上多做宣传,加大“普法”力度,一方面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食品药品监督深入理念人心,这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有利于我们顺利的开展工作。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事故发生。
六、我县地域广阔,路况不好,不利于检查
我县方圆6176平方公里,下辖11个乡镇,12个农林牧渔场,79个行政村。全县共计24.9万人口。全县药品批发企业3家、药品零售企业48家、医疗机构292家。部分乡镇的公路设施很差,作为基层执法队伍,条件不是很好,经常性下乡检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困难,尽可能把工作想好作细,能一次解决尽量一次解决,提高执法效率,以质取胜。同时充分发挥“两网”协管站、信息站的作用,向村民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向村民提供最新的医药方面信息,向我们提供假劣药信息,帮助我们规范农村药品市场。
作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我们还有很长很艰辛的路要走,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增强自身素质,搞好舆论宣传,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普法能力,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的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自党的十八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即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举措提上政府议事日程。XX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省政府部署,我厅自1999年就开始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XX年我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府办发[]11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考评体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设浙江法治交通、和谐交通的必由之路。
我省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经过八年的努力,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合法行政、规范执法意识明显加强,交通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有很大提高,交通执法案件败诉率进一步下降,省级执法单位多年未发生败诉案件,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无行政败诉案件。二是浙江交通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形成。随着近年我省一系列公路、水路、运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浙江交通地方法规框架已经形成,浙江交通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了深厚的基础。三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通过建章立制,全省交通系统进一步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执法档案制度,建立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四是交通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总结,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开发推广了一系列执法应用软件。五是创新交通执法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省交通系统在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探索执法新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水路综合执法在全省推广,公路综合执法在舟山和台州温岭进行了试点。
一、基本情况
运河管理局水利执法工作开始于*运河管理局水政监察总队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的第一支水政监察总队。
目前,我局水政监察总队下设9个水政监察支队,1个采砂管理支队,35个水政大队,2个采砂管理大队,现有水政监察人员218人(含采砂管理执法人员)。
自从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狠抓了队伍建设。
我局各级水政机构通过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在法律、法规、水利政策的宣传,水事案件的查处,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量调度、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举措
近年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水利部的规章,按照建管并举的治水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必须造就一支与之相适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提高一线执法骨干在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水利部、海委组织的培训班;二是规定各级水政队伍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水政水资源等专业大专函授学习。平时还注重水政监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个水政监察队伍中开展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目前,我局大部分专(兼职)职人员,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监察证。全部水政监察员达到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调动了水政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迈进文明、规范、高效的新阶段。同时执法工作也得到广大群众、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3、执法装备逐步改善
配备执法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等工具对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专项资金900多万元为基层执法单位配备了部分水政执法专用车,电脑、数码照相机、录像机、望远镜等一大批执法、听证工具和设备,使我局基层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和执法交通装备不足的问题得到改善,水政执法反应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得到加强
近几年,我局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坚持集中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通过周密的部署,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水行政执法大联动活动,具体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各单位上下、左右,以及与其他部门内外联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查处破坏河道、堤防违章建筑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违章建筑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单位充分发挥《防洪法》赋予职权,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据统计,*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维护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水行政执法依据欠缺,影响执法力
在现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存在着缺陷,给执法工作带来严重阻碍,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漳河采砂为例,新《水法》对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禁采区和禁采区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仅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至今国务院没有出相应配套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条例》由于出台较早,处罚规定相对较弱,主要是“警告”、“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不当收入”等,可操作性较差。比较管用的“罚款”,对有的违章采砂户来说也只是“罚我一千,我一天能赚回来,罚我一万,我一星期也能赚回来”。过小的罚款额度对暴利的采砂行业已威慑不大。导致不少业主宁可受罚,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对于一些违法采砂,更是难以采取强硬措施。在实际执法管理过程中,只好打“擦边球”,应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诉讼,没有胜算的把握。
2、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局各级水政队伍通过素质教育,执法水平虽然有了大幅提高,但离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要求还有差距。目前队伍结构中,大专生、本科153人,占我局全体水政监察人员的70%,这些人员大部分工作在总队、支队,基层大队占的比例相对较少;队伍中懂业务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执法水平总体不高,各单位之间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监察员既无法律知识,也无水利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存在,即便有专业知识的水政人员有的也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导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彻底查处。
3、水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尽人意
(1)我局基层执法工作存在执法战线长,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郸河务局执法人员就曾经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打断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干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违法案件执行困难。目前基层单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调查处理终结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或者拒绝受理或者久拖不办,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我局的卫河河务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为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
4、执法主体地位残缺执法费用不足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只能依据《防洪法》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力度;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交叉等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和执法的严肃性;执法经费不足,多年来每年只有30万元的执法经费,对于全局45个执法单位来说是杯水车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政监察人员便装执法,严重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执法装备同一标准配置,没有考虑执法任务的区别,执法难度大、案件多的单位应适当增加装备。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根据国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执法工作的特点,切实解决好队伍的编制和经费等突出问题。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机构作为各级水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强化队伍建设。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水政监察肩负着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依法治水,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建设现代化水利,营造良好水环境的重担。水政监察队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当前主要抓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规范与落实,做到管理有序,执法有章可循。
3、敢于执法,勇于办案
近几年来,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水事违法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口、资源、环境因素影响,非法占用河道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违法势头依然比较凶猛,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队伍却执法不到位,遇到困难不敢碰硬。因此,必须强调要大胆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运动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聚执法力量,在水利部门之间、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开展水行政执法大联动,增强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提高执法效果。强化执法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要主动与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通过沟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执法在复议、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被动,另一方面也使各相关部门对水政执法案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执行。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按照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八化”的要求,各级水政队伍一定要有专职的队伍、专职的人员、专用的装备,否则办案规范化、执法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要积极开展水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政治思想素质教育。一支执法队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接受再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水政监察员要开展经常性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工作的同时充实相关理论知识,并督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统的业务培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水政监察员的实际需要去组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打牢执法能力培养的基石。在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也要严把队伍进人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目前大部分基层河务局水政监察人员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执法人员情况,加上执法战线点多面广,所以监督的效率较差、漏洞较多,往往出现水事违法行为已发生多时,而水政执法单位却迟迟未发现的现象。正是因为对违法发现较迟,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及查处,也从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须要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易发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增加信息量,从而达到管理方式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转变。
5、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执法中,任何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执法的无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执法中严格程序,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之外,还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防止执法过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执法人员的必要措施。今后,上级水政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水政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起必要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下级执法单位的重大处罚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备案、审查。在年度考核中,有关的责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切合工作实际,不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6、强化水法宣传力度,改善执法软环境
在宣传中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宣传。包括:各级领导机关和涉水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水政管理相对人的广大社会群众。对不同的对象,宣传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也要有所区别。在宣传方法上,除了采用一般的宣传教育方法外,还根据水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与宣传教育对象的不同,进行系统部署。采用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对象的不同,分步骤实施。并应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突出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向广大群众宣传和向各级领导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水法规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期从根本上由水行政执法队伍被动执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动学法、守法的局面转变。
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每一次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时,均应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让宣传为执法铺路。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在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规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减少违法行为,同时也减少执法成本。
一、基本情况
20xx年4月18日——4月30日,开展调研,深入教办,深入学校,与广大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
调研方式为:
1、个别访谈
随机访谈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听取他们对我领导班子及班子及成员个人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围绕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等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2、召开座谈会
座谈对象为:学校的分管师训工作的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教师代表5人,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对进修校领导班子及改进工作、改进作风,以及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学校教师校本培训工作。
3、走访“一代表一委员”
在“走基层”活动期间,要积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就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建议。
4、问卷调查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农村教师培训工作面临三个主要问题: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时间紧张,以及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
(一)教师培训工学矛盾十分突出问题。调研中对映出基层学校师资短缺,教师往往一人承担多个学科,甚至存在“包班”现象,教师教学任务繁重。外出参加一次培训,相互之间要大量调课,有时由于人手不足,甚至调不动课以后,而且落下的课程都须恶补。同时,赴市里或省会城市路途较远,时间成本和经费成本也都随之增加。因此,农村教师到省会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参加培训十分困难。
(二)培训类别的目的性必须明确。调研中反映,基层学校领导、片区教办领导要求,每次培训,不同的类别必须目的性明确,我校在培训对象上是写得清楚,但培训要达到的目的要写明,这校,培训教师、学校领导心中都有数。
(三)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亟待提高。调研中各校代表、领导反映到,当前的各级教育培训大多是城市教师和农村教师共同参加,而且城市教师数量居多。因而,授课内容往往根据城市教师水平来设定,过于强调前沿性和国际性,城市化倾向明显。教学观摩也是在城市优质学校举行。农村教师在培训结束,除了感叹城市学校硬件设施豪华和城市教师水平高深莫测以外,很难有实际收获。针对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以问题为中心,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培训层次的设计要多样。调研中反映到,教师教育要考虑到不同教龄、不同学科、不同学历教师的不同的需求,要注重参训教师的个性化需求和主体地位,在培训内容的设置或选择上,要针对参训教师的`实际需求,必须打破“全县统一安排,忽略教师差异”的状况,针对学科性质和教师的差异,为不同教师提供不同的培训内容。
(五)培训模式要不断创新。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采取集中培训、置换脱产研修、远程培训、送教上门、校本研修、组织名师讲学团等多种有效途径进行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教师远程培训。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将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采取混合学习模式,开展大规模的教师培训。在培训师资的选择上,将那些有学识、有经验、有较高威望和认可度的一线教师列为重点考虑对象,让一批有厚实的教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一线骨干教师承担培训任务。
(六)培训方法要不断创新。改进教师培训的教学组织方式,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七)培训收费要减免。调研中学校领导和片区领导算了一个账,以目前农村学校收入来看,每次培训的培训费加上差旅用很要几百块钱,学校教师每年轮训一次,费用很高,还不说到省市外出培训。农村学校不敢派人参加培训,农村教师不肯来接受培训,最终导致农村教师受培训机会不足。建议政府买单的培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我们需要以终身学习和教师专业化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教师培训理论和方法,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分析教师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在培训过程中重视教师的主体参与,加强合作学习,分享体验成果,开展实践反思,突出研训一体,发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学习型团体和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使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过程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
1、重视教师需求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
中小学教师对集中培训的实际需求信息是实施培训的重要基础。及时收集和分析教师对培训工作的需求,有助于提高教师集中培训的效果。只有符合教师的需要且能与教师的知识经验相联系的学习内容,才能真正激发教师的内在学习需求。因此,培训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经常深入教师群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课与交流,以及观察教师的日常行为习惯等活动深入细致地分析教师已有的知识经验,了解教师的学习需求。
2、运用“点菜式”策略,为教师提供不同的培训内容。继续教育要注重参训教师的个性化需求和主体地位,在培训内容的设置或选择上,要针对参训教师的实际需求。在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打破“全县统一安排,忽略教师差异”的状况,针对学科性质和教师的差异,为不同教师提供不同的培训内容。一方面,进修学校教研员和师训人员、中心校领导和教导、中学领导和处室主任等人员,每人可根据自己的特长确定一个主讲模块,然后由培训部门统一集中后提供给各校。同时,培训部门可采用“问题会诊”的策略,聚焦教学问题,收集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类有价值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供给教师,让基层教师自己“点菜”,同时采用送教上门的方式开展培训,以满足教师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资源,让教师点击自己所需的学习资源。
XX年11月份,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收费管理局组成三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市19个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目的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没行为的监督,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次检查采取的方式是:到执法一线实地查看、抽查有关单位罚没卷宗、听取有关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汇报。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行为规范,程序适当。但也有部分单位执法情况不尽如人意,与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还不高,不学法、不用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保一方面服务观念淡保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保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
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如某县公安局的处罚案卷只有处罚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没有制作,造成程序违法。
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所查阅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制作的笔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份谈话笔录应当有问话人的姓名、职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可有的案卷连起码的问话人、记录人都没有。某县公路站甚至将被询问人所回答的内容“格式化”,使得当事人有口难辩。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个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职权乱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对5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权,50元以上的应由公安局处罚。但某些基层派出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处罚。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利或告知法定救济途径、救济权利错误等问题。
二、对今后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新形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要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是对于情节轻微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要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二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应当处罚的依据和道理。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努力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三是要把查处和引导结合起来,疏堵结合,服务发展。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或组织依法经营,尽量避免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对职工没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
1、要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抓入世后的过渡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消防法规,涉及的消防法规要抓紧制订完善;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标准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4、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要以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要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要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5、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消防监督工作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要大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各类代理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改变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市人口计生委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课题研究函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特点,针对全市计划生育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基本情况
我市属政企合一的体制,辖行政区17个,纯林业局4个。市人口计生委执法机构设在科技法规科(流动人口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2人,一县一市设有行政执法机构并设专职人员,其它政企合一的区设有兼职行政执法人员。全市共有执法人员166人,持有执法证人数为124人,占执法人员的74%;
法律专业毕业24人,占14.4%;
大专以上学历139人,占83%;
五年以上工龄98人,占59%;
年龄40岁以下的77人,占46%。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完善目标责任
各县区建立了执法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我们重新修订下发了《伊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责任制的内容及目标进行分解,建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法和相应的制度。细化了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专用考核目标,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模式。
(二)加强实绩考核
制定了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全市21个县(市)区局进行考评,先后对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行政审批和各种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情况、行政收费和处罚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其及时进行整改,我们年终根据责任状的完成情况将分出一、二、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兑现。
(三)强化机制建设,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近年来我们一直把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兑现作为工作重点,为切实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真正享受到我们计划生育的惠民政策,我部门多次与人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市政府王爱文市长亲自听取这方面的汇报,并做了重要批示,“兑现待遇是企业的责任。可由计生委、劳动局、信访办、纪委联合下文,督促各区局落实此规定”根据市长的批示,市人口计生委与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兑现实行计划生育退休职工享受优待补助的通知》。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研究政策落实;
限期把当地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而没有兑现的人数调查清楚。有条件的`地方应全部兑现,暂时无法全部兑现的,应兑现当年的,把以往的历史欠帐做好兑现计划和期限,坚决杜绝新的欠帐发生。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今年借换证时机,我们要求全市个县(市)、区、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地政府进行办证、换证,加大了持证上岗的人数。
(五)加大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我们把每周五定为法律学习日,每人都当老师讲法、学法。重点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立即组织动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掀起学习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热潮。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和计生专栏大力宣传《条例》的意义和内容。分层次组织广大计生干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并利用网络组织千名计生干部开展答题活动,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困难和问题
1、基层计生行政队伍不稳定。各区局计生工作人员变动较大,对做好计生工作特别是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十分不利。
2、一些地方的同志行政执法意识不强,由于没有行政案件或案件少而忽视法律知识的掌握。
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有的地方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到位。原因一是违法生育的部分人员是农民和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贫困;
二是流动人口迁移频率快,很难见到本人;
三是强制力不够,各级法院协调力度也不够。致使结案率偏低。
四、意见和建议
1、建议各区配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并要求是法律专业毕业。
2、从上到下层层系统培训,严格考试,不走过场,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措施分析
基层工商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窗口部门,是整个工商局的门面,而在这个门面里,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众对整个工商系统的认知,因此基层工商所的工作,是整个工商系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执法又是基层工商所的一重要职能,作为一名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对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有如下粗浅体会与认识:
一、外部执法环境
国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后,要求各执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大的准则,在这个建立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同时工商行政执法受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及上级部门等诸多监督,更进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现今,基层工商所基本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从以前的不合法、不规范,转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宗旨办案,力争个个是铁案。
但是在众多监督下,大众也应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使我国工商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国行政执法的本身就是具有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等特点,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面对和接触的有部分法律知识缺乏,对于工商的职能不了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时常会面临言语污辱及打击报复的言论威协,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而舆论环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随起哄的群众以及某些不负责任,为吸引大众眼球,报道偏颇的媒体。这些因素构成了目前压力大的、条件艰苦的执法环境。
二、内部执法现状
(一)指导力度不统一
各工商局根据职能分工划分了各个部门,有法制股、办公室等,而各部门的业务范围侧重不同,但又有交汇之处,对于交汇之处,经常由于所站角度不同,考虑的问题也有不同,从而意见不统一,要求基层工商所执行的也各不相同,这让基层很难得心应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重程序、轻实体
实体指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可见,程序和实体都是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前几年,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 “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但经过几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文化素养的提高,全国范围内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将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一些人总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专家在评论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合法时,总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实体效果。在这些个案冲突中,造就了现今一些工商行政机关过于重视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发现一丁点的漏洞,而对于实体,相比之下,被人轻视,从而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了“轻实体、重程序”的极端。
以上二种做法都是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为了程序而办案,而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与实体是辩证统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国家制定程序,是为了使实体法运用时,更具有公正性,但总的来说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程序合法,实体必然合法,过于强调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对于完全可以补正的,不影响实体权力义务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时予以补正,而不是单一的进行撤销。
三、应对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内部执法环境及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执法办案时发现违法行为,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更要注重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及时,有效的防治。同时,对于一些人为思想的变化,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的预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渐,将违法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不可否认,以前的工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乱收罚款,重复执法,同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这些问题都已基本得到了解决,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总之,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关系到民众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执法水平,为基层工商所创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我省交通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交通行政执法有了很大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我省交通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执法单位都按照省厅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法单位一把手作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已经确立,但真正落实起来却是另一回事。很多领导意识中“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还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目标大多还停留在口头上,很多也仅停留在文件上,领导真正去关心、去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时候并不多。
(二)执法监督力度不足,执法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
自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各单位都建立了执法考核机制,每年都要根据年初确定行政执法目标进行责任制考核,如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都要组织对厅管厅属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也确定一个成绩,但考核结果却难以拉开差距,很多时候存在走过场的问题。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执法监督也存在走过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三)交通执法合理行政意识有待增强。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合法行政和还要求合理行政。党的__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对交通执法部门合理行政、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我们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合法行政、遵守执法程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些交通执法领域“惰政”现象严重,主动服务意识不足。少数执法人员态度生硬,与“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还有差距,没有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影响了整个交通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时我们也会接到类似的投诉举报电话,说明我们与老百姓的要求还有差距。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宁波市车主诉公路稽怔机构违法征收滞纳金案,养路费征收机构不及时与新购车主联系、提醒补缴养路费,结果产生巨额滞纳金,影响了老百姓心中的部门形象。
(四)交通执法队伍素质与依法行政要求还有差距。
好的执法队伍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人才。交通行政执法面对瞬息万变的交通行业,面对社会公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一支业务精、能力强、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来行使行政权力。应该说经过近几年的严把执法人员入门关,加强学习培训,全省执法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必须看到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现实。目前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缺乏系统性,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案件还存在证据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序不到位、执法文书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经过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岁以下执法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虽然达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统内承认的大专专业证书,这与交通部要求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还有差距。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通执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组织领导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领导重视程度不足影响了整体工作的进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到普遍重视,各单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配套制度也相继出台,但从实践层面看,依然存在重建设、轻执法的现象。单位一把手真正关注行政执法的时候并不多,规章制度很多时候还是停留在文件上。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真重视、真落实,负责领导责任,对于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如人员调配、经费保障、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单位领导要亲自决策、亲自协调。可以说一个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好坏,与单位领导重视支持与否直接相关。如果说单位领导真正重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问题就会不成其为问题,执法单位的很多优势、很多资源可以充分发掘出来,从调研情况看,凡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较好的单位,领导必定高度重视,凡是领导高度重视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必定成绩斐然。
(2)基层单位编制不足影响了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
交通行政执法门类众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大量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但限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基层执法单位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员编制内又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导致执法队伍老化严重。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各基层单位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现在各单位人员编制仍然是1987年的编制,与社会经济发展、车船急剧增多的情况极不适应,如象山县运管稽征所由于人员编制无法解决,人员无法得到及时补充,一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目前职工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50岁以上人员还要上路执法,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健康发展。基层交通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已深刻影响到日常执法,执法单位只能采取在个别时段、个别地点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让违法分子摸准规律、钻空子,使大量的违法事实得不到及时处理,减少了交通执法的威慑力。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在我省正规执法队伍之外,基层执法单位还大量聘用交通协管员辅助一线执法,这批人员素质难以得到保证,也影响了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交通法制工作力量不足影响了执法监督力度。
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就必须依法界定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而这些又离不开执法监督的主力军—交通法制工作队伍。在基层执法单位中,交通法制工作队伍力量严重不足,影响到了整个交通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法治交通的后劲。据调查,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均建有法制工作机构,其中单独设置10个,合署设置1个,人员编制平均3人。在县级交通局单独设置的有17个,合署办公的29个,未设置的44个,人员编制一般1个,未配备的有44个。有些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还同时承担着纪检监察职责、交通战备职责。从厅管厅属单位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看,情况也不容乐观,省运管局原单设法规处,但在机构升格时把法规处并入了稽查处,其余三局均将法制工作职能并入办公室,未独立设置法规处。
法制工作队伍的缺失必然弱化了执法监督力度,降低了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长此以往就将执法业务的指导工作就依赖于各业务处室,失去了法制工作机构独立监督、指导、整合法制资源的优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只能是无米之炊、空中楼阁。
(4)时代对交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面貌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交通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管理面临新的问题,交通立法面临新的挑战。有些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限于当时的条件,制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在文上考虑问题不够周全,容易引起歧义。有些立法受上位法的影响,在处罚金额上规定过高,与执法实践存在差距,暴露了一些问题。又如近期媒体上炒作厉害的养路费合法性问题,其根源就是由于我国立法与政策缺乏衔接,《公路法》过早取消养路费条款引起。调研中,也有基层单位放映《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拖欠养路费产生的滞纳金征收比例过高(日百分之一),累计金额相当可观,且从欠费之日起计算滞纳金,缺乏告知期,老百姓意见很大。同时法规又缺乏必要的减免程序,容易引起随意减免滞纳金现象,甚至在宁波引发了检察院以减免滞纳金涉嫌渎职传唤稽征部门领导的情况。
二、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好的工作必须有好的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为此,各执法单位要贴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提供保障。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来看,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起点是分解职责,在分解职责中要求责权一致,要求建章立制保障责权统一的.目标的实现,过程是要求强化对分解的职责的监督。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目标,制定履职的执法标准。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处罚标准化,执法操作有序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执法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的保障制度等。其中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加以规范。
今年我厅在进一步全面推进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省级交通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责任分解工作。经过梳理,交通厅(含厅管厅属执法单位)共有行政执法依据136部,其中交通厅为主实施的法律2部、法规15部、规章56部,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19部、法规21部、规章23部,交通厅共有执法职能528项,其中行政许可50项、行政监管24项、行政处罚351项、行政强制4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28项、其他行政行为72项。行政执法职能的清理为统一全省交通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打下了基础。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强化交通执法监督。
交通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牵头部门,既是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部门又是执法监督部门,对交通系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有主要责任。交通法制工作机构负有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的重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单位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强弱。法制工作机构强则执法能力强,法制工作机构弱则执法能力弱。
因此,健全和完善交通执法单位特别是省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增强专业法制队伍力量迫在眉睫。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把充实法制工作力量提上重要议程,尽快改变目前交通法制工作机构欠缺、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状况。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调整现有机构设置,努力为法制工作机构单独设置、合理定编、增加专业法律人员创造条件;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确因编制限制无法单独设置的,可以与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在大力加强交通法制机构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交通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力度。
一是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面对当前行政争议较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的新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交通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受案办案,坚持改革交通行政复议办案方法,坚持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指导,坚持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交通复议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复议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把事实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各级交通复议机关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可以探索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尝试复议前的调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案卷查询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改变、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不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做好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工作。各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层级监督责任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法治交通的工作保障。要加强对交通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重点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快交通立法进程,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
一是加快交通立法进程,抓紧出台、修改交通法规、规章。
作为全省交通行政首脑机关,交通厅在交通立法方面要有所作为,充分利用现在交通发展的大好时机,针对目前交通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抓紧出台一批务实、管用的浙江交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厅要加大立法投入,加强立法调研,优化立法规划,充实交通立法库,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设成完善的浙江交通法规体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一方面我厅要做好与省人大法工委、省财经委、省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的争取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我们自己也要多下苦功,在交通立法工作中,我们要以高度的时代责任感和紧迫感,我们要舍的化大本钱,要想做交通精品工程一样来搞我们的交通精品法规。我厅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整合省级交通立法资源,抽调精兵强将,对立法草案要早计划、早准备、早提交。同时,省厅在立法过程中,要关注交通管理热点、难点,尽可能多的倾听基层的呼声、群众的呼声,了解国家立法动态、兄弟省市动态,探索交通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提高交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法规、规章,如《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拟定中的《浙江省出租车管理办法》,要抓紧将其列入修订、出台计划。
二是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
限制自由。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以前我们讲行政执法往往合法行政讲的比较多,而合理行政讲的少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目前交通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需有配套的操作程序与之相适应,需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法单位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限制,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时还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既影响了执法形象,也容易滋生腐败。我省还未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性的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下一步,作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点,我们将抓紧出台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细化处罚金额,明确适用情形,加强监督检查,尽少人为出入因素,减少和防范执法腐败。
(四)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基层执法单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重中之重又在一线执法站、所、队,基层执法水平和能力上去了,整个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就上去了。基层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环境,执法工作非常辛苦、执法任务非常艰巨,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和执法队伍的形象,就代表了老百姓心目中我们交通执法队伍的水平、能力和形象。老百性对我们交通执法队伍信不信任、满不满意,关键就在于对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信不信任、满不满意,基层执法单位是我们交通执法队伍的信誉所系、形象所系,加强交通基层执法单位建设非常重要。作为省级机关,省厅应当怀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关心基层执法单位建设,切实把基层工作抓好,把基础工作打牢,把基本功练扎实,切切实实为基层执法单位办实事、办好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着力帮助解决制约交通基层执法单位基础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约束和保障性困扰。在人员配备、管理经费、装备投入、站房建设方面要主动向基层执法单位倾斜,做到了人往基层走,物往基层流,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调动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基层执法单位也要创新执法方式,整合、充实一线执法巡查力量,改进执法作风,把有限的执法力量部署在违法行为高发、管理薄弱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提高执法效率,把有限的执法资源用好、发挥好。
在基层执法单位建设上,我们也可以学习公安机关的“三基”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按照“充实基层、完善保障、加强班子、提高素质、规范管理、创新机制”的总要求,把加强执法单位基础工作和当前的打黑、治超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对执法单位机关进行“瘦身”,把有限的人员配置到执法第一线,直接从事定点检查、执法巡查、咨询接待等工作。基层执法单位也要,提高了执法人员与老百姓接触机率,增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要不断改善基层执法单位执法环境和执法待遇,真正做到组织上关心执法人员,精神上鼓励执法人员,工作上爱护执法人员,生活上体恤执法人员,努力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不断增强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指导部门也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的指导,多下基层,多听听基层的呼声,多了解基层执法人员的所思所想,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省厅及厅管厅属执法单位可以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实地调研和面对面的指导。从省级业务单位抽调干部组成督导组,深入全省各地检查指导工作。我们的交通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交通法制人员深入基层所队,以普通执法人员身份,在固定岗位上直接参与执法办案,帮助基层执法单位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在加强基层交通执法单位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提高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为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培训。
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执法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和懂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加强在岗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是严格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做好新增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行严格的执法人员准入制度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厅规定新增执法人员必须达到正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持证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省厅将把业务考试成绩作为年审通过与否的重要条件,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题库,建立抽考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后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执法技能。
要通过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业务培训,通过完善的体系和严格的制度来保证苦练基本功来增强基层交通执法单位基础建设的后劲,切实取得实效,为此,省厅有必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执法人员岗位业务训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省苦练基本功活动实施方案,由省厅牵头、各业务局具体负责,整合全省培训资源,制定培训计划,构建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岗位业务培训体系,努力提高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避免重复培训,又要避免轻描淡写,走过场。争取每年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至少脱岗培训一次,并将培训成绩作为其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审的重要内容。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目前交通执法单位编制短期内难以解决、人员流动性差的情况下,通过岗位培训来提高现有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就成为当前最有效和最实际的办法了。在提高执法水平的过程中,好的制度、好的设备需要好的执法人员来保障。否则,即使一线执法力量充实了,经费保障了,执法装备改善了,相应的业务素质却没有跟上,也会新瓶装旧酒,执法水平仍然难以提高,达不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交通执法业务水平的目的。抓好岗位培训,提高执法业务技能,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岗位培训的过程中,省厅可以建立了分系统、分层次培训制度,分类组班施训。培训上突出专业性,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厅质监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公路路政、运政、稽征、港航、海事、航道、船检、质监八大类编班授课,对重要一线人员,又可细分至调查取证、处罚处理、许可审批等具体岗位。层次上突出针对性,对站、所、队长单独组班培训,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能力的训练;对基层执法人员,重点加强执法业务规范、执法软件操作以及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等课程,以适应一线执法基础工作的需要。
四是加强与外单位、外行业、外地区的交流学习。
要真正提高浙江交通的行政执法水平,实行浙江交通执法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跳出交通看交通、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执法看执法,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学习交流,向外单位学习、向外系统学习、向外省市学习,学习他们优秀的执法经验,掌握执法动态、沟通执法信息、交流执法体会,博采众长、海纳百川,切实提高浙江交通整体执法水平。省厅也要充分发挥全省交通首脑机关的优势,积极外引内联、整合资源,为各市、县交通执法部门学习交流构建平台。此次我们到江苏省和江苏省交通厅、南京市交通局就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学习了他们好的经验和举措,感觉受益匪浅。现在“长三角”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随着“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提出,江、浙、沪交通一体化已成为交通人考虑的重要问题,我们浙江交通不仅要让高速公路与江、沪接轨,更要让我们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与江、沪接轨,让浙江交通执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五)加快交通执法现代化建设,创新执法方式,打造交通“阳光执法”。
一是加快交通执法现代化建设。
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作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级交通执法机构的重视。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执法装备不断更新,交通行政执法也应当与时俱进,积极采用新装备、使用新手段,加快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建设。经过这几年的执法现代化建设,各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有了很大改善,各基层执法站、队、所开始配备数码相机、录音笔、手提电脑等先进执法装备,执法车辆也安装了gps系统,科技让交通行政执法如虎添翼。同时省厅非常重视交通执法信息化工作,陆续开发了一些执法应用软件,并已开始推广应用,如养路费稽征系统、公路路政治超系统、水路行政处罚系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省厅要进一步加快全省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用系统整合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加快信息共享,统一监督平台。厅法规处与厅信息中心联手开发的行政执法管理系统项目正在积极筹备当中,该系统拟通过构建全省联网的网上执法人员、执法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提高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水平。省厅在积极开发执法应用软件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各地市交通局的积极性,注意收集来自执法一线的意见和信息,争取其参与支持,提高软件的适用性,减少推广应用的难度。
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方式。
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新方式的要求,交通执法也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方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探索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力争在执法考核办法上更加科学合理。交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执法单位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创新,要善于发现执法的闪光点,积极推广应用在执法实践中产生的好的做法、好的经验。
三是推进交通执法公开,打造浙江交通“阳光执法”。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交通执法的公开透明,各级执法机构要做到行政执法的职权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要把交通执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增强全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为公众查阅执法信息提供便利,让社会监督的阳光照射到执法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打造交通“阳光执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部分,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产业政策的执行,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但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工商干部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但目前我们的干部队伍素质与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1、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虽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中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保障仍是靠收费和罚没收入,因此收费工作重于一切。一个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收费指标的完成情况,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本来就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又差,再加上许多非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也落在工商所头上,造成基层工商所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
2、县级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县级局主抓的工作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所学习气氛差,县局机关也不太浓。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和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事前的预防性监管。在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是这些东西与县级局目前的收费这个中心工作有一定距离而迟迟不能得到落实。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降临就会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财会、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工商机关难以超脱。
1、无法超脱地方利益。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因而在执法中与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工商机关驻在地方,许多事情要依靠地方。例如,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所限,执法活动遇阻不能正常进行时,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自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
2、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工商部门执法一旦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部分干警有特权思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司法是行政的后盾,人民法院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现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尚无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工商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工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工商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
基层工商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窗口部门,是整个工商局的门面,而在这个门面里,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众对整个工商系统的认知,因此基层工商所的工作,是整个工商系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执法又是基层工商所的一重要职能,作为一名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对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有如下粗浅体会与认识:
一、外部执法环境
国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后,要求各执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大的准则,在这个建立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同时工商行政执法受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及上级部门等诸多监督,更进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现今,基层工商所基本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从以前的不合法、不规范,转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宗旨办案,力争个个是铁案。
但是在众多监督下,大众也应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使我国工商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国行政执法的本身就是具有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等特点,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面对和接触的有部分法律知识缺乏,对于工商的职能不了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时常会面临言语污辱及打击报复的言论威协,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而舆论环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随起哄的群众以及某些不负责任,为吸引大众眼球,报道偏颇的媒体。这些因素构成了目前压力大的、条件艰苦的执法环境。
二、内部执法现状
(一)指导力度不统一
各工商局根据职能分工划分了各个部门,有法制股、办公室等,而各部门的业务范围侧重不同,但又有交汇之处,对于交汇之处,经常由于所站角度不同,考虑的问题也有不同,从而意见不统一,要求基层工商所执行的也各不相同,这让基层很难得心应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重程序、轻实体
实体指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可见,程序和实体都是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前几年,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但经过几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文化素养的提高,全国范围内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将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一些人总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专家在评论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合法时,总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实体效果。在这些个案冲突中,造就了现今一些工商行政机关过于重视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发现一丁点的漏洞,而对于实体,相比之下,被人轻视,从而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了“轻实体、重程序”的极端。
以上二种做法都是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为了程序而办案,而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与实体是辩证统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国家制定程序,是为了使实体法运用时,更具有公正性,但总的来说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程序合法,实体必然合法,过于强调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对于完全可以补正的,不影响实体权力义务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时予以补正,而不是单一的进行撤销。
三、应对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内部执法环境及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执法办案时发现违法行为,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更要注重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及时,有效的防治。同时,对于一些人为思想的变化,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的预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渐,将违法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不可否认,以前的工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乱收罚款,重复执法,同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这些问题都已基本得到了解决,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总之,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关系到民众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执法水平,为基层工商所创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xx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xx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xx区和xx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XX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XX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和《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xx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的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代理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队伍的执法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对工商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执法环境亟待优化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是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实行特别保护,致使工商执法的一些工作难以开展。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药监、卫生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
二、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执法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在办案过程中不免出现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不重视,而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存在着“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往往撇开不谈。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或凭经验办事,或因粗心大意,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即使程序不完备,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从而在办案中随意简化程序或故意违反程序。一旦此类案件被复议或起诉,则必然面临被撤销的结果,程序问题不容忽视。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业务素质的影响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有认识和业务水平的问题,把握不平衡,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当”。该处罚的没处罚,该移送的又未移送。
另外,执法机关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定案的证据)过于简单,未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2、有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没有查清(自然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或经营者未提供营业执照)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如何规范工商行政执法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工商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的关键。
1、提高队伍的道德素养 。要有严格依法办事的素养,要有公正执法、敢于坚持正义、刚正不阿的品德。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信念,办好每一个案件。
2、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工商执法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培养辨证思维的能力,培养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的能力,通过案件探讨和交流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定性和处罚。
(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目前工商执法在程序上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了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管辖、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听证、处罚、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完善。地方工商执法部门为了准确在理解和执行法律,可就法律法规尚不具体完备的地方加以细化。例贵池分局就案件核审和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分别制定了《案件核审制度》和《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市场监管层级责任制》。只有程序上的完备,才有行政处罚实体上的公正。
(三)加强案件指导 重视经验推广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效能,应加强案件指导活动。一可将优秀案例汇编成册。由于执法实践中的个案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等特点,其中的典型案例对提高办案质量很有促进作用。二是加强案件交流探讨工作。一方面可推广地方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集中全系统的智慧来探讨执法中的执法问题。
(四)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局可以通过制定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案件回访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 、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相对于司法审查成本更低,较之社会监督效果更好,应当着力研究和探索。贵池分局通过开案件评审会的形式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比,互相揪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正和纠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司法机关、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防止行政执法出现错误的保证,我们要虚心接受,认真对待。
面对机遇和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促进部门依法理财这个中心,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具有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思路,将财政支出监督放到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针对支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了对支农、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科技、国债资金等公共支出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事前、事中监控的方式方法,促进了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扩大了财政监督的综合成效,强化了财政行政执法力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现结合近年来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就如何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加强财政监督职能调研分析如下:
一、我市财政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制度保障。近些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作与财政业务工作相结合。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库管理条例》、《会计准则》等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1、制定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我市财政部门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梳理了行政执法依据32条,执法职权176项,全部分解落实到了执法具体部门和执法的每个岗位,并明确了各自的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防止了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同时在行政许可方面,专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业务规程》,简便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接受社会监督,还将政务公开与行政执法考评相结合,实行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结果的公开,并通过设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箱、局长信箱以及发放调查问卷、聘请服务对象担任监督员等形式进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2、注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我市财政部门还把行政执法信息管理也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执法人员的档案、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示证上岗,岗位轮换到行政执法岗位的,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目前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有行政执法证,无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
根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以外,我市财政部门只有财政局具有法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财政局直属单位、内设科室只是行政处罚的承办单位,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以财政局的名义对财政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办案、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在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听证,要按时安排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的答辩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严禁办案单位提前向当事人收取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或非法所得。严禁办案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参与财政执法活动。
在财政行政执法的整个体系中,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分散化、竞争的自发化已成为必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财政监督,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只有从源头上抓好、抓实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才能做到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财力壮大。谢旭人部长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更好更快地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论是在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等方面,还是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领域展开的监督检查方面,财政监督工作始终服务于大局,准确把握,积极筹划,全程参与,更加密切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更加凸显民生特色,更加强调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作用,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保障重大决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累了经验。
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学习宣传工作体系,为财政机关依法管理财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不可否认,我们在财政执法活动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全日制教育的水平普遍不高,接受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与财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更少。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财政执法人员重业务知识学习、轻法律知识学习的现象比较普遍,自觉钻研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更为鲜见。作为财政执法人员,不全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也就不可能高质量的开展财政执法工作。
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就存在重复检查的现象,给被检查单位也带来了负担。
财政监督管理有空白和盲点。就内部而言,一方面,财政部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传统的重收支、轻管理的积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于财政收入分配全过程,进而实现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等项职能,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囿于工作职责,财政部门有关执法机构存在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的情况。这就造成财政行政相对人既要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财务检查,又要接受会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多头检查使财政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最大发挥。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从这次行政执法督导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市场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程度高,基础工作比较扎实。
1、各单位基本做到了法制工作制度比较健全,领导分工明确。县建设局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建设执法工作职责分明,基本做到法制工作有人专管,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
2、重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市建设局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较强,各项职责全面到位,法制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尤其是在普法、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较好的发挥了法制机构的作用,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县建设局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结合本县实际,将部、省、市的有关文件、制度和普法工作制度装订成册,便于查阅;
3、重视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县、建设局、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和综合执法局举办了行政执法培训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4、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市、区)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完善了规章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基本避免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建设市场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较好的单位是、峰峰、县、县、临漳、涉县、建设局。违法行为记录、执法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上报较好的单位是开展较好的单位是、峰峰建设局。
(二)市场监管情况良好,市场行为比较规范。
1、从被检查各县(市、区)的在建工程情况看,基本做到了各方市场主体现场管理的台账、资料、日志齐全;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招投标、质检、安检、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完备,总体情况良好;
2、大部分县(市、区)建设局设立了专职的建设稽查队伍,峰峰建设局还配备了用于市场稽查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仪”,县建设局购置了电动执法巡逻车,加强了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做的较好的是:峰临漳、县建设局。
3、拆迁工作。大多数县(市、区)的拆迁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县、市、县在拆迁许可和裁决方面做的较好。
(三)行政处罚行为开始逐步规范。处罚案卷查阅情况。检查中发现,凡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单位,均能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和自由裁量标准,使用省住建厅统一印发的行政处罚文书。在处罚程序和案卷质量方面做的较好的是:工业城建设局简易处罚案卷制作比较规范。通过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处罚程序和案卷制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法制建设方面:一是个别单位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有的单位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综合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三是违法行为记录和统计报表制度普遍落实不好;四是个别单位依法行政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展开阅读全文
2、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一是有的建筑工程存在审批程序倒置、时间不衔接现象,个别项目施工许可证在立项、规划之前;二是有的行政处罚存在调查笔录制作不规范、处罚文书使用错误;在内容填写上不认真、不规范、字迹潦草,内容过于简单,尤其调查笔录问题最多。三是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处罚程序不完整,有的非法工程没有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是处罚审批表不经法制机构审查,有的没有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只加盖了局行政印章;五是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3、在房屋拆迁执法行为方面:一是今年以来,大部分县的拆迁项目由于是集体土地,不具备核发拆迁许可证条件,因而多采用土地储备或者行政拆迁的办法,拆迁程序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二是有的县拆迁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三是对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认识理解不到位,影响依法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对拆迁文书、案卷、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4、在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方面:主要存在提前开工、审批手续不全,许可备案文书缺项或不规范、时间倒置,监理人员不到位、个别工程审批时间有涂改现象;尤其是有的县对建设市场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对施工现场稽查不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严,至今无一例行政处罚案件。
检查组在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均当场进行了纠正;对每一个案卷从立案到结案逐一查阅,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并就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改进进行指导。
各单位存在的问题详见《行政执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三、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是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选拔素质好、懂法律、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上,以适应法制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二是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全面查找工作漏洞,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抓紧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将本次检查所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近期查处的重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调查,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四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曝光,震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组织对市场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房屋拆迁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实施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形势下,要处理好行政提速、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作出各种行政许可、拆迁裁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有关材料,依法认定有关事实,按照法定标准、程序,在审核有关资料、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作出许可、裁决决定。对达到听证标准的许可、裁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按照国家、省的规范行政许可、拆迁裁决、行政处罚文书的规定,认真制作法律文书,规范许可证件格式,提高案卷质量。
3、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执法水平。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结合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抓好本单位的普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要经常组织专题法制讲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二是针对目前我市实际和各县市区的'要求,年市局将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和房屋拆迁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执法业务知识为重点,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要对象,组织培训学习;三是按照市建设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文件汇编》和《行政执法常用案卷实用手册》的统一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现场观摩、交流学习,以及标准化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提高一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案卷制作能力;四是要针对区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和当前工作实际,结合部分县、区的要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派出业务骨干到基层、到执法工作第一线面对面进行辅导示范,进一步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五是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管理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综合考评活动,督促检查各单位的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批后监管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要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全市执法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全市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要先行”奠定良好基础。
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
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
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
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
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二、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原因
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主要原因,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偏差,也有自身认识上的不足;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
(一)思想观念偏差和自身认识不足
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部份基层检察院把民行工作视为软任务,因而推动这项工作发展的举措不到位;部份基层院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定位不准,缺乏拓展监督空间和监督方式的新思考,把办理提请抗诉视为唯一工作,不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民行部门的人员自身也因为工作中的各种困难而普遍存在消极情绪。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
1.法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仅为抗诉,而简便灵活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审判检察建议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院拒绝受理,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2.检察机关就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缺乏法律根据。
(三)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民行干警的素质要求是“广博”和“精专”并存,即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业务多样化、领域跨度大、知识丰富化,同时又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专业化。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的现状是人员相对匮乏,优秀办案人才往往通过轮岗、竞聘等形式安排到其它业务部门去了,队伍专业化和稳定性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已经成为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和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基层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
树立正确的民行监督理念,直接关系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方向、思路和实效,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基层院必须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以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
(一)牢固强化七个监督理念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七个正确的监督理念;一要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二要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三要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四要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五要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六要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七要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
(二)牢固树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坚决慎重调查渎职行为,积极稳妥开展执行监督,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诉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明确任务。多元化监督,既包含了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的多元化,也包括了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多元化。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适应工作格局和办案结构发生的变化,开阔工作思路,摒弃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牢固树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保证民行检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牢固树立制约与合作并重的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与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树立制约与合作并重的监督理念,这种合作,包括共建信息沟通制度,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备案制度,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评议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议《执法资格证》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到期后重新考试,合格的方可领证执法。执法资格考试要求从严,包括考试题目难易程度和考试纪律。对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在非执法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对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一定要动真格,一旦发现执法责任过错行为,一定追究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工作绩效考核、干部任用挂钩。通过这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是气象部门依据《气象法》开展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提高气象部门在社会中的影响,同时也促进了我们气象科技服务的提高。现在,气象执法工作正越来越受到各级气象部门的重视和关注。__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局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成立组织和执法队伍,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收获,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和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我本人对__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市气象局现有气象执法人员13人,4支独立执法主题,这些执法人员都是气象各专业人员兼职,没有一名学过法律或法律相关专业,都是经过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这几个执法单位中,市局负责利通区、红寺堡、太阳山三区以及对各县局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执法工作主要是围绕气象业务和气象科技服务创收,尤其是围绕气象科技服务创收方面开展得较多,也是市局和县局开展气象执法的目的所在。
二、执法工作情况:
1、业务方面的执法
主要围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气象天气预报的发布渠道开展执法,而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执法工作基本上未开展。近几年造成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往往是各级政府,虽然通过气象执法,起到了保护气象环境的作用,但执法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有的单位基本上把一段时间的精力、人力全部投入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执法中,最后往往只是暂时得到了保护,政府仍然是要求气象观测站搬迁。气象信息发布的执法,只要我们的执法程序正确,证据可靠,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都能起到执法的效果,制止非法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
2、气象科技服务方面的执法
随着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对气象科技服务方面的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今年为了促进防雷的开展,市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各建筑工地和开发商家进行执法,但是执法的经济效益很低,未能达到执法的目的,促进防雷收入的增加。在氢气球施放的执法方面遇有政府的重大活动,往往是应付了事,走走过程,有的干脆不去,未能履行我们的职责。防雷常规检测工作,今年下放到各县以来,县局采取了与安监、消防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促进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县局的收入
3、执法宣传方面
各单位不仅印制了宣传手册和宣传材料通过邮寄、赶集和当地组织的宣传活动进行宣传,还通过电视台和天气预报窗口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使社会认识气象执法,了解气象执法,认可气象执法。
三、气象执法存在的问题:
1、联合执法工作开展的较少,本单位单独执法的多。
2、联合执法的单位未有利益的'驱动,往往靠人情关系。
3、无目的,盲目执法的多。
4、是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
四、建议与对策:
针对我们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气象执法不易单独执法,应联合相关单位多开展联合执法。
气象部门虽说近几年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比起政府的一些部门还是影响力弱,加之我们的执法工作才开始几年,与公安、工商、税务、安监和消防等部门是不可比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应多开展联合执法,少些单独执法,借他们的影响力来提高我们的影响力,用他们的权力为我们办事,用他们的工作方法来为我们办事。
2、与联合单位建立利益机制,让他们有利益可得
与人家联合就要让人家有利可得,不能只联合执法,无利益分享,我认为我们的联合执法必须是牢固可行的,要让人家感到不是在为你气象局工作,而是为了他们自己工作,这样才能调动他们在联合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达到联合双方共赢的目的。
3、建立信息举报员制度,减少执法的盲目性
建立信息举报员通过建立信息举报员,可以是我们的执法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减少我们工作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支出,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执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信息举报员我们可以聘请,或者是我们的气象信息员,也可以公布我们的举报电话,如果他们举报的消息准确、及时,我们又及时进行执法,对他们一次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调动他们工作的热情,达到为我们工作的目的。
4、加强执法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宣传是做好各项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对我们执法工作就更重要了,因为我们所开展的气象执法工作,社会、群众知之甚少,有的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他们总认为,他们从事的工作怎么跟气象沾上了边呢?因此我认为,在气象执法宣传上要加大力度和投入。该长期宣传的就要长期宣传,如墙体、街道櫉窗、预报窗口等,该分时间分段集中宣传的就要集中力量宣传,如电视字幕、宣传材料、手册等,通过广泛的宣传让社会、群众知道气象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知道我们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在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同时,尤其要抓好执法人员的自学,单位应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过程、执法记录、执法程序和执法案例分析等学习活动,来进一步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另外单位有条件的时候,积极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的学习,获取法律专业的学历,从学历上来充实我们的执法队伍。
6、规范执法工作中的记录表薄
我们的执法工作已开展了几年,但是我们在执法的记录和表薄上还比较零乱,没有一个能在执法中起到执法威慑的记录表薄。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门,他们都有一整套,且很规范的执法记录表薄,给人一看,就很有威摄力。我们很有必要规范一下我们的执法的记录表薄,提高我们执法的严谨和正规。
我们的气象执法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的路还很长,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和不断的探讨。这是我对__市气象局气象执法工作的一些粗浅认识和建议,不对之处还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