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特别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大、中、小型水库、灌区、闸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划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
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及每一个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难点制定更为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详细说明如何实施项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质量。承包人在开工7天前将填写"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到监理部,认可批复后实施。
二、开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到建设(监理)机构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1、当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应在计划开工前十天,上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
2、分部工程开工:
在完成合同项目开工的基础上,即合同开工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批表、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审批表、施工组织及人员审批表、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项目划分、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测量成果审批表、资金流计划审批表等内容完成的基础上,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师审批。
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难点、设计特点、工艺、工序重点),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有关单位执行。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审核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对于水泥、外加剂、沙子、碎石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并送检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场。
六、设计变更制度
1、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①执行发包人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②由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③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工程承包人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变更建议书内容
工程承包人向监利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③变更工程量清单。其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用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④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3、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②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③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⑤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七、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①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所有完工将覆盖的工程,以及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将所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提出验收报告,关键部位也有同样要求。
②监理单位接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在36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表》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严禁自行封闭或掩盖,否则不予以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③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设计和运行单位、地质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包人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④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检测资料、自检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①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都必须经过"三检",应有详细地自检记录,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组织评定。
②"三检"合格后,由承包人凭上序工程的验收合格和《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仓)签证,监理机构进行抽检评定等级,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检工作,联检在3~12小时完成验收签证。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③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的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做好记录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的性质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待改正并重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部分工程暂停指令》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方可重新开工。
⑤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承包人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人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后,并经承包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报现场监理工程师评定其质量等级。
⑥分部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复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
⑦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自检,由承包人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组织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监理部门复核,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
⑧承包人应逐月填报《施工月报》,监理部填报《监理月报》。
⑨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人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工程师指示单》,督促承包人执行。
九、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
①在混凝土开工28天前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监理部审核。
②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进场材料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才能用于工程。
③不合格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运离现场,否则,监理工程师可安排他人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完成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模板、钢筋、止水、伸缩缝和排水孔安装质量评定。
⑤检查混凝土拌和料含水率检测和计量检测。
⑥检查拌和物坍落度试件取样及检测程序。
⑦检查混凝土入仓、平仓分层、振捣、铺料间歇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⑧混凝土浇筑项目拆模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做任何表面处理。
⑨隐蔽工程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
⑩混凝土是否按规定时间养护。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计量。
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但遇严重的或质量不合格时可发出"质量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可根据情况令其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部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报工程报验单,经监理部查验后,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或协调验收。
(4)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十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部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部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得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手续。
(4)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监理部;对较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由监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部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十二、施工进度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部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送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十三、投资监督制度
(1)监理部进点后,立即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进行实地计量,以修正合同工程量,并形成记录作为结算的凭证。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对重大设计变更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部应及时掌握并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十四、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部应逐月编写《监理月报》,并与年末提出本部的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建设单位,年度报告或"监理月报"内容应以具体数字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价值的经验等。
十五、工程验收制度
(一)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分部工程签证是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及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是更好地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检查验收的必须。
1、当某一分部工程已经完工或按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附件。
2、分部工程检查签证由监理部主持,由设计、施工、业主单位、运管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3、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在单元质量工程评定及总监签认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对检查签证项目进行系统整体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进行。
5、分部验收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等验收遗留问要题提出处理意见。
6、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并据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主要资料有:
①项目划分资料。
②变更资料和施工要求。
③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制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④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单元工程质量及分部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
⑤地质资料。
⑥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⑦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⑧工程安全有关资料。
⑨工程管理有关资料。
⑩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7、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开始前5天,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监理部在接到施工承包人验收申请后的7天之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监理部主持和组织联合验收组应在7天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作。
8、联合验收组在验收工作中,除应审核研究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项签证文件及资料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检查、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签证文件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监理部和发包人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施工承包人。
10、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及验收签证书等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及水利部颁验收规程和其他地区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标准制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承包人申请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监理签署意见。
2、监理部参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完成尾工处理工作。
3、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或工程临时移交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等。
2、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合同约定,组织或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3、协助发包人制订各类验收工作计划。
4、编制工程验收报告。
十六、现场记录制度
现场监理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现场记录(主要是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客观全面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涂抹、缺页、损坏和遗失、应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逐日将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包人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当天水文与气象概况:水位、天气、风力、最高、最低气温等。
2、当天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监理旁站中发现的否违反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技术规范,重要工序、欠稳妥工序和不宜测控工序中的所见情况,当天施工用的机械、设备(名称、数量、性能、检修)运行情况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3、监理决定及指示。
①监理旁站对当天所作的决定;当天发生的纠纷及解决办法;总监或各级领导来工地现场指出的问题;当天与总监和各级领导口头谈话摘要;达成的主要协议等。
②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指示。主要内容包括正式函件(用于重大的指示);日常指示,如在每日的工地协调会中发出的指示;在施工现场发出的指示。
4、进度控制情况。当天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若发生施工进度拖延,应说明其原因);当天的综合评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说明。
5、当天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6、其他记录。包括工程量认证、工程款支付、监理月报、工程设计变更、监理会议、安全作业情况等情况的记录。
十七、会议制度
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包括监理例会、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等,这些会议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②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开工的7天前,由总监或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参加主要人员:监理部全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设人员、设计代表、发包人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会议内容包括:各方分别介绍工程各自驻工地现场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其分工;发包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授权,并介绍监理人员;发包方介绍工程建设准备情况;承包方介绍施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和总监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确定有关各方在施工阶段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周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③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十天召开一次工地例会。监理部全体发包人单位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参加。会议主要检查上次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意见;检查和分析目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要研究确定下阶段进度目标和计划,并制订和落实调整措施;审查核定工程计量与合同费用支付情况。
④工地协调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员与其他各单位相互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分歧和化解矛盾,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⑤专题会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出现问题,影响了施工质量和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主持召开专题性的会议,请发包人、设计、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决策。
⑥监理部内部工作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全体监理人员参加,研究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问题。每天晚上一次碰头会约20~30分钟;每周末一次小结,约2个小时;每月一次大结,约半天时间;年终一次总结,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重要的内容应形成纪要和大事记。
⑦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各类会议纪要并分发给各方。
十八、监理档案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理档案。
(2)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如下监理档案资料:
实施工程监理的前期工作,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交底等。
实施监理过程中的积累资料、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监理合同、授权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等
监理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照片及录像资料。
十九、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监理业务;
(5)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6)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7)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8)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十、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鉴于本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保证本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监理纪律,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不准向承包单位透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建筑材料;
不准对承包单位"吃、拿、卡、要",损害监理形象;
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津贴;
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主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不准循私情、袒护影响监理质量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不准私自承揽监理项目范围以外的监理业务,搞非法"合作"监理;
不准私自借用承包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监理工程师要接受业主与监理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一、本制度与设计、有关规范、及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效益的发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护岸、清草保洁工程,山塘水库的新建、修建、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建设工程,田间灌溉渠道、机埠(排涝站)、路渠配套的机耕路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按规模和审批机关的不同分为二类:一类为需由县发改局批准立项的规模投资项目,另一类为由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县、镇(街道)、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立项申请及相应的审查、审批,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的下达等环节。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备选项目库制度。原则上列入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定。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规模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于当年的8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经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备选项目库;
对要求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及《县面上水利补助项目申请表》报送备选项目库;
水利工程备选项目库由县水利水电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对同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建设计划,或由县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按不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进行项目的审报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抓好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因客观原因对计划要求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计划的批准机关同意,确保变更过程公开透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管理等环节。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县水利水电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勘察设计管理。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视工程规模大小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
第十二条严肃招投标管理。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并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工程招标预算标底的审核。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或以集体讨论代替招标,凡未经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规范合同管理。要严格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合同应由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项目法人或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或承包者个人)签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组成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明确权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严格质量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确应对工程建设内容和方案进行调整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规模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并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质量评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对面上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视工程规模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精确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项目投资可控,坚决杜绝虚报预算套取资金现象。
对规模投资项目,工程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否则应按规定办理追加投资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引起的建安投资增加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10%。工程完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对面上补助项目,项目投资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计划以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作为项目补助依据。
第四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实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按照谁批准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面上补助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规模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规模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工程各类资料齐全,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二十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竣工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或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建设;
2、检查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规模投资项目应核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4、审定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中央财政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按中央、省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泵站是支撑水利工程得以持续、稳定运行的不可缺少因素,其在保证工程引水调度效率与质量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换言之,泵站确保水利工程得到顺利运行的主要动力资源。农业生产的农田灌溉环节需要用到大量水资源,并要求这些水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与充分利用,所以,农业水利工程建设与发展必不可少。其中,泵站作为水利工程系统重要组建成分,其实际发展运行的安全管理应受到农业行业重视。尤其是现代农业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背景下,各种先进灌溉技术和系统正逐渐成为确保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如若相关泵站出现故障,那对应农作物地区极易发生雨水淹泡或灌溉水量过多现象,进而严重影响该地区所生产农作物产量。由此可见,农业水利工程中泵站的安全管理和后期维护多么重要。张芮编著的《中国农业水利工程历史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就中国农业水利工程为研究目标,从秦汉、隋唐及明清这三个高峰发展期,详细分析、探究了我国农业水利工程兴衰发展历程,并就农业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进行更深层次地探索,且所获理论成果具有较高参考借鉴价值。对此,本文将在全方位阅读、学习该书整体内容条件下,分析国家农业水利工程中泵站运行、安全管理方面所存问题,并从创新优化视角出发,探寻、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路径。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xx年12月出版的《中国农业水利工程历史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在简述中国农业水利在秦汉、隋唐与明清时期发展历程基础上,究其根本地剖析了我国农业水利工程在近现代时期的发展成就,从事物发展具有两面性视角切入,明确表示生态文明是当代农业水利工程改革发展的全新起点目标,并以加快实现这一发展目标为主题,全方位探讨符合当代农业水利工程运行需求的生态文明构建方案与策略,旨在为人们提升农业水利工程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水利的生态文明发展提供指引正确、可行的理论方向。由整体理论框架构建特征和具体内容结构来看,本书严格遵循大众读者阅读思维与习惯,将全数内容分为上、中、下三大篇章:上篇主要向人们阐述国家农业水利演变和发展历程,加深其对农业水利基本知识和理念的认知;中篇介绍、说明中国近现代农业水利工程实际发展状况和进程, 就整体内容不难看出,本书理论结合实际,结构科学严谨,叙述恰当合理,可读性和应用性极高,值得人们深读。近年来,南水北调水利工程的顺利竣工和运行,明确展现出利工程是合理调度水资源,进一步巩固防洪抗灾效果的重要项目。而泵站作为水利工程系统主要基础组建部分,可对农业地区生活用水、农田灌溉、水资源再利用等,发挥重要作用。就此可知,确保泵站的安全管理运行,对有序开展相应农业水利工程极其关键。因此,研究农业水利工程中的泵站发展,对提升农业生产、发展水平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水利工程泵站概述
泵站是一种具备一定压力与流量的装置,其所带来气压、液压动力,能很� 就机体组建层面可知,泵站主要是由泵、油箱及电机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此外,泵站的正常运转还深受众多辅助设备的辅助,如充水设备、供水设备、排水设备、空气压缩设备、供油设备及通风设备等。前述设备支持泵站运行过程中,其实践应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增减。农业水利泵站的构建应时刻遵循统一规划原则,对自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赋予足够尊重前提下,利用现代化高新科技技术,将实用性泵站工程技术推广至更宽广的农业生产范围,以助力农业水利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农业水利工程中,对应泵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进程,深刻影响着农业水利工程运作效率,并从侧面对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产生极大作用。所以,由客观科学视域切入,农业水利工程负责方构建泵站系统时,既要严格遵从总体规划,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分期执行、逐步推进,还要重视泵站系统适用性,根据国家当下国情和现代农业水利工程发展需求,提升泵站的现代化建设水平,以此全力保证泵站运行的可持续性,进而为更好地促进农业水利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坚实基础保障。整体而言,泵站的科学建设和有序发展,是农业水利工程系统必不可缺的“心脏”环节,农业水利工程监管部门须按照国家所发布规章制度对水利泵站实施规范化操作,从而确保农业水利工程实效性,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可靠的水利资源基础。
二、农业水利工程中泵站运行、安全管理中所存问题
泵站作为组建水利工程的关键基础部分,在我国农业水利工程得以兴建时代背景下,各地陆陆续续建立起型号各异、大小不一的`水利泵站,且这些泵站在农业水利工程中的实践作用也愈发显著。可随着大众生活节奏的迅速加快、现代农业经济的持续提升,越来越多农业生产方为追求更高经济利益,将整体重心放在工程质量与经济效益方面,而忽视了泵站工程的运作与后期维护管理,长此以往,农业水利工程相关泵站工作过程中,逐渐出现一系列工作故障,其使用性能也由此大幅降低、使用寿命锐减,更甚至是致使泵站运行出现诸多安全事故。由我国农业当下水利工程构建、发展实际情形分析可知,与农业水利工程相关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仍存以下问题,以致农业水利工程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不良影响。首先,泵站的构建与实际施工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从现代水利工程市场发展形势来看,针对农业水利工程所建设泵站的施工过程中,多存在缺少科学、合理性的现象,追根溯源,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农业水利工程建设方未能对泵站的构建与施工,提前进行针对性规划和设计,致使预备工作严重不足。如此以来,农业水利工程泵站的建设将会缺少坚实的基础支撑,不规范的设计与社工将导致泵站建设、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农业水利工程也会在还未开启运作前就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其次,相应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实际操作过程缺少规范性。专业工作人员是促进农业水利工程泵站有序运行的主要推动者,即农业水利工程泵站的每个实施环节,都离不开工作人员的监管和操作。对此,泵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意识和态度。可就泵站现下运行状况来看,大部分工作人员在泵站系统运作过程中,不但思危意识、责任思维薄弱,无法全面认识到泵站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而且还迟迟未能熟练掌握国家针对水利工程泵站运行所指定规章制度与施工标准,且有关施工单位和企业也并很少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致泵站实际操作不够规范,这将为工程的具体实施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最后,技术人员综合技能水平较低,落后的设备装置易引发安全事故。高水平技术能力是推动泵站建设与运行的核心要素,但就整体情况而言,农业水利工程泵站的实操过程中,负责实施工作的人员综合素质、文化水平普遍处于较低状态,其对于泵站实际操作的认知仅是源于岗前培训活动,知识理论基础有所欠缺,以致工作人员难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多数泵站运行时间较长,很多地方都出现程度不一的老化问题,且在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下,泵站接受后期维修与保养的次数也有限,相关零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更新,人们继续使用这些老化零件过程中,会不断出现许多机器故障与安全隐患事故,这不利于农业水利工程的继续运行。
三、强化农业水利工程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的路径
综合前述内容可知,通过科学手段提高农业水利工程中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水平,既是全方位增强农业水利工程泵站使用性能、增加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农业水利工程泵站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因此,人们推动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发展前提下,应时刻关注相应泵站的实施、运作现况,并对泵站系统进行定期的深层次检修与养护, 就此,农业水利工程单位或企业,可以下述要点内容为参考,竭力推动农业水利工程中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与效率的提升:第一,对农业水利工程泵站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一来,利构建关联泵站时,应以满足现代农业对水利工程所提全新要求为目标,以国家所制定、执行的同意安全管理标准为理论依据,根据当代农业水利工程市场发展走向,对泵站体系开展定岗定责工作,指引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依照自身岗位职责有条不紊地进行具体工作行为,从而保证泵站实施操作的有序性。二来,人们应认清树立规矩必要性,适时摒弃“重建设,轻管理”的传统发展思想,预先对水利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进行深度分析,尽可能地阻断各种因设计不够科学、操作欠缺规范性而产生的安全故障;之后再基于全面规划条件下,制定科学、合理化的泵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体系,以此预防农业水利工程泵站的散漫化发展。第二,加强培养泵站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其操作规范性。针对泵站工作人员的发展,农业水利工程方不仅要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的理论性人才,以提高泵站运行管理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还应强调泵站运行管理队伍综合技能的加强培育。所以,农业水利工程单位或企业组建专业泵站工作队伍时,可以提升工作人员思危意识、责任思维为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对应人才培育活动,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向责任意识、养成居安思危的理念信仰,并促使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泵站安全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其在日后能更加深入地参与具体实施工作中,进而保证农业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性和持续性。第三,强化工作人员综合技术能力,更新泵站设备装置建设。对于加强工作人员综合技术能力来说,农业水利工程部门可定期开展专业教育、实践操作训练程,以借助现代化课程教学形式加深工作人员知识理论素养和技术能力;对工作人员做出严格要求,激励其通过持续不断地深造来提高自身实力,以便工作人员能有强劲综合能力从容应对泵站实施操作环节中所面临挑战。同时,农业水利工程部门还需对泵站各备装置实行定期排查和养护工作,及时更换那些严重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零件,并对泵站内部的排水与农田灌溉系统开展实时改造、更新工作,以保证泵站整体设备装置的整体运行效率。
第一条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倒重来。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 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乌什县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
二0xx年三月十四日
“十三五”期间,山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了调度运用、维修养护、监测预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国有大中型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得到逐步落实,管护经费有所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如济南长清区,自20xx年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了《济南市长清区小型水库管理办法》《长清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等,将小型水库管理交由镇(街)政府统一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渠道,组建专职管理队伍,做到水库专人管护,维修养护及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果,为山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部分地区还存在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混乱、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人员、岗位、责任等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工程处于失管状态。
1.2运行管护能力薄弱
部分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投入不足,原有的设备严重老化,零部件损坏得不到及时修理,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
1.3信息化水平依然较低
数字化水平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手段。目前,山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化水平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也较为落后。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网络化、控制自动化、决策智能化推进工作离全局现代化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1.4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依然存在短板
一是部分河道堤防管护设施缺失。受历史条件等方面因素制约,现有堤防工程在建设期间没有充分考虑后续管护的需求,导致管理设施严重缺失,影响了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二是大量中小型水闸存在安全隐患。山东省多数中小水闸管理基础薄弱,水闸结构混凝土老化、漏水等问题突出,加上部分管理单位经费不足,导致一些报废工程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手续,工程拆除或重建面临很大的压力。三是部分小型水库病险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山东省现有注册小型水库5000余座,承担着防洪、灌溉等多重功能。这些小型水库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标准低,工程质量差,且分布于偏远山区,维修难度大,给工程安全运行带来了严重隐患。
1.5人力资源不足
通过对小型水库度汛安全、饮水工程安全等调研发现,目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中一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参差不一,管理理念不先进,自身责任意识不强,制约了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
2对策
2.1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一是制定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健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做到内容完整、流程清晰、要求明确。二是严格规范实施工程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活动,强化日常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做到巡测规范、记录标准、维护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储和上报。三是应按照要求严格划定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保管理范围界桩齐全、明显,逐步对管理范围内土地进行确权。
2.2探索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
创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立“管理主体明确、管护标准具体、考核奖惩到位、工程效益长久”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体系,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以管促建”转变。一是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分类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实现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全覆盖、无死角;分类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确保每个水利工程有人管,每个目标有考核。二是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督促经营者参与管护工作。三是建立奖罚并重的良性机制,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逐步加大绩效工资施行的力度,推动工程管护与管理人员的收入相挂钩的执行力度。
2.3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保障能力
在项目设计之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筹措渠道,建立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水管单位资产合理耗损所需费用,提升水管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4提升水利工程数字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制定信息采集标准规范,搭建信息采集汇集平台,为工程信息化建设提供底层数据支撑。二是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数字平台。依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完成水库、拦河闸(橡胶坝)、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数据库建设。三是健全信息融合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实时更新包括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病险水库安全度汛措施等信息在内的水利工程基本数据,加快实现市、县各级与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一张图”资源融合、信息共享,实现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
2.5强化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考核
一是加强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二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严格考核问责,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事中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工作,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管理混乱、监管缺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责任追究。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xx〕86号)要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工程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内容,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2.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结合工程所在地实际,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收一些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优秀人才进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队伍。二是制定奖惩措施,激发人才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同时做好对水利系统内的优秀人才、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宣传报道,营造出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三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比赛活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3结语
水利工程的科学运行管理不仅关系到工程自身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为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对水利工程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第二十七条梦想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等级较高或者重要的堤顶、坝顶、闸桥上通行的,应当缴纳水利工程维护费。
农用机械免缴水利工程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供水管理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用规划、工程设计及水源状况,对各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与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进制办法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供用水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所属渠系配套防渗设施,推广先进灌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资源,依法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
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
⑤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工程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正在被广泛接纳,并更多的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的工程施工当中,各类施工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出现,给社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要搞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首要的前提与任务,就是要不断的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首先,是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感性上的。认知,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违章处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让大家按照规章、规则执行和操作,从根本上对安全意识进行强化认识。
安全管理人员要扎实做好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是一种形式教育,而是一种人命关天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扎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才能够尽可能的使安全意识得以落实和提高。施工人员提高个人的职责能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在基层,提高安全意识,搞好施工安全,本身也是每一名工程施工人员的职责。在工程施工当中,如果每一名施工人员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积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那么,我们在工程施工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就会变的极为乐观。
其次,有施工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不能是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强调,而应该是在实际行动中切实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明确阐明“安全第一,质量第二,进度第三”,做到“不保证安全不开工、不解决安全问题不放过”,把安全问题当作工程施工中的头等大事。
单位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总的来说,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中,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这个主要环节,让每一名工程施工人员从执行制度开始接受施工安全的培训教育,逐步形成行为规范,逐步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再由理性上升到通过意识的能动性来指导施工安全工作,做到可以在工程施工中及时预见隐患,消除隐患。这样,我们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和避免,施工安全也就可以得到我们有效的控制。当所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自觉行为的时候,在施工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大家就可以自觉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了解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并采取解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或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我们的施工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就收到了真正成效。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工序较多、参与人员多、机械利用多、工程占地范围大、涉及方面也较大,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最近一两年来,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但事故仍不断发生。血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水利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仍应常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义不容辞地搞好工程施工安全成为我们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者的头等大事。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该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在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施工步骤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下面就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觉得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就是设备进场、项目部布置、工程施工技术准备,因此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问题。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该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规范施工中的安全行为,明确责任、权利及奖惩办法,使其管理制度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该过程开工前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员安全管理制度》、《测量员安全管理制度》、《质检员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把这些制度制作成版面,悬挂在项目部。
2、专兼职安全员的设立和配置
根据该次工程的规模、施工特点,该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一名,主要负责该工程的安全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整理安全管理的日志、对安全工作的处理、整改、验收、上报和监督各兼职安全的各项安全工作等。
依据项目划分及工程的位置,每处分部工程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日志、标语警示牌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问题的监督处理、整改、验收及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加强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着重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学习。项目部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人手一册。
对拟进入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对口的安全知识教育,向协作单位灌输安全知识。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知安全制度,人人都能做到安全生产。
4、强化机械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
施工准备阶段对进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系数达到100%。明确每个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制订每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印发到每个操作员手中,便于随时学习。
持证上岗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保证,机械操作员只有取得操作证,才能确保工程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运行。设备进场时审核进场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证,无证人员驾驶的设备拒绝进入施工工地。将操作人员的合格证复印留存备查。
5、成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前成立了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小组。制订详细的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和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最主要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该阶段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在工程施工各种施工设备都被充分运用到工程中来,因此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关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机械、材料及施工工序的安全管理。
1、人的安全管理
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有了人的不安全因素,才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结果。项目部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的同时,签署每个人的安全施工协议,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和协议来管理和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1)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领导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领导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黑岗口工程的领导层都取得了安全考核证,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项目部领导人人都绷紧安全的弦,清楚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重于一切、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做到了一身作则讲安全,身体力行抓安全。不违章指挥,按安全管理制度办事。认真例行安全检查,详细听取安全人员的回报和建议,加大了对安全设施的投资力度。不关什么时间只要进入工地就必须遵守工地的安全制度,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一般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一般人员,做到认真学习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熟记自己担负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养成了凡事讲安全,生产中抓安全的好习惯。上班前先检查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叮嘱、监督机械操作员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在施工现场时刻监督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在绝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做好负责工作的安全日志,总结安全施工的经验,协助专职安全人员和项目部领导做好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2)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利施工项目部对进入工程的操作人员,首先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学习。并要求该部分人员每天上岗前对所操作的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同时做好检修记录。熟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考试。在施工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对那些存在安全的指挥,有权拒绝,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合理的避险权。该工程每个机械作业时,项目部都安排了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大提高了施工机械的安全系数。
(3)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签署劳务用工协议的同时,项目部同协作单位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该协议不但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义务,还阐明了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施工人员上岗前项目部组织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向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他们了解该工程的特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要他们清楚在工程施工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紧急避险,撤离危险现场的方法,以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项目部制作了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知识挂图,利用图片的直观性进行安全教育。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的安全员24小时旁站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现场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刻制止、处理、纠正、整改。
2、机械的安全管理
机械安全协议是确立协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凡是进入黑岗口控导工地的施工机械,都和项目部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制订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做到了奖优罚劣。
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项目部针对各种机械的特点及用途,印发了安全操作规程。不但要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还将安全操作规程粘贴到机械的明显位置,时时提醒操作员按规程操作。项目部将该工作做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但对机械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还责令违章操作员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部坚持做到对机械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上班前有专职安全人员对机械的性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进入施工状态的机械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机械负责人进行维修,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操作。下班或工余时间督促机械负责人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施工期间机械安全状态良好。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项目部严把机械安全的关口,对那些运行状态较差,安全系数没保证的设备坚决拒绝在工程上使用。
3、物的安全管理
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项目部应仅仅围绕对物的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严把料物的质量关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的安全,项目部和材料供应商分别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并缴纳了质量保证金,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2)料物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进场的料物完全按照物质存放的规范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料物进入存放场地后,按规范要求堆放整齐。石料高度在1.5m左右,用人工进行粗码,杜绝出现浮石,防止坍塌造成安全隐患。铅丝笼按型号、规格进行存放,注意阴雨等不良天气的保护。
(3)土料施工的安全管理
土料作为坝体填筑的主要材料,为了确保坝体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项目部从料场、运输、填筑、压实等工序进行管理。料场安排机械进行清基,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清基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完全达到了规范要求时允许挖取。运输过程中注意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交叉路口、危险路面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土料填筑时,在填筑现场项目部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倾卸,确保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机械设备对土料进行压实施工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指挥,主要控制机械设备距边沿的距离,保证设备的安全。
4、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
(1)用电的安全管理
安全用电是项目部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施工期间整个项目部建设的用电安全,项目部安排专业的电工对项目部及施工场地的用电线路按规范行进了架设。并专门制订了项目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不经过电工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随意乱接用电器。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用电的个人和协作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定期安排专业电工对项目部的用电线路、用电器进行检查、检修。
(2)警示牌的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牌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和烘托施工现场气氛的工具,项目部投入大量的资金,制作了安全警示牌、标语、横幅、彩旗等。在交通路口、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安全警示牌、标语、安全宣传彩旗等。
(3)设备停放的安全管理
在设备停放场地,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项目部架设了照明设施,并安排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
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
⑤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